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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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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法律

境外投資法律范文第1篇

論文摘要:為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我國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包括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在內的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在當前形勢下,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以提高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規范性和有效性。

近兩年,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伴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資成本的降低,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積極性高漲。然而,境外投資是一種國際戰略行為,除了企業不斷提高自身對法律制度(包括母國和東道國)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風險規避能力外,還需要政府給予相對完備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證投資行為的規范性和有效運行。本文擬分析我國境外投資的相關界定及立法體系現狀,并就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

一、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

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是兩個相關聯的概念。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管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而境外并購系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無論是新設還是收購、兼并或其他方式,企業投資的目的都是為了享有收益,使投資取得更大的回報。從現實來看,誰實際控制了企業,成為事實上的決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種收益。除了新設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業的控制權,一般需要通過控股權取得,而控股權是由收購股權實現的,因此作為實現企業控制權轉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購與兼并(即境外并購)便成為了眼下多數企業境外投資熱衷的模式。

二、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政策支持體系現狀

為支持企業境外并購,我國政府已制定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政策,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對外投資。這些法律法規大致可分為產業和貿易政策、外匯管理、稅收、金融支持及特殊類別專項立法等類別。

(一)產業和貿易政策

在產業和貿易政策方面,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從項目立項、前期報告、項目審核到撤銷境外投資,為企業的境外并購行為提供了相應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企業境外并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制度》、《關于規范境外中資企業撤銷手續的通知》、《關于調整境外投資核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等。

2009年3月,商務部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除了保留商務部對少數重大或敏感性(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外,大部分權限下放到省級,同時大大簡化對外投資的核準程序。6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了《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了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或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包括境外收購項目和境外競標項目。

(二)政府服務政策

在我國企業實施“走出去”的過程中,商務部等有關部委一直致力于建設和完善境外投資信息平臺,開展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建立企業境外投資意向信息庫,實行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并成立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中心,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權威的信息和相關技術指導。

此外,商務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分別于2004年7月、2005年10月及2007年1月了《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一)(二)和(三),凡符合導向目錄并經核準持有對外投資批準證書的企業,優先享受國家在資金、外匯、稅收、海關、出入境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2009年7月,商務部對外經濟合作網對外正式161個國家和地區的《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指南》既介紹了所在國(地區)與投資合作有關的基本信息,包括有關法律法規、官方統計數據和其他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情況,又指出了我國企業在所在國家(地區)開展業務可能遇到的問題,給企業以必要提示和建議。

(三)金融支持

從金融支持來看,發改委與中國進出口銀行在2004年10月下發的《關于對國家鼓勵的境外投資重點項目給予信貸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雙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資信貸支持機制,如果企業由于資金等問題,無法承擔對國家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海外投資任務,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資專項貸款”將發揮巨大的作用。此后,相關部門陸續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對境外投資重點項目融資支持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金融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服務外包產業發展融資支持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文件。

2008年12月,銀監會《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特別要求,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對資質優良的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實施產業重組、升級和整合等操作時,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四)外匯管理

早在1989年2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就了經國務院批準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又于次年6月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方面的事項做出了明確規范。此后,國家外匯管理局相繼了《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跨國公司外匯資金內部運營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文件,不斷放松外匯管制,簡化外匯管理審批流程。

2005年8月,國家外匯局《關于調整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次年6月,外匯局不再對各分局核定境外投資購匯額度,并且允許境內投資者先行匯出與其境外投資有關的前期費用。

2008年8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又簡化了對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行政審批,增設境外主體在境內籌資、境內主體對境外證券投資和衍生產品交易、境內主體對外提供商業貸款等交易項目的管理原則。

2009年7月,國家外匯局《境內機構對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取代1989年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進一步緩解境外投資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以支持境內企業“走出去”。

(五)稅收政策

為配合“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我國不斷完善稅收政策,制定實施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初步形成了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稅收管理制度;加快稅收協定談簽和執行力度,建立稅收情報交換機制,規范相互協商程序,為我國境外投資企業解決稅務糾紛,提供了良好的稅收服務,較好地維護了企業利益。

(六)特殊類別專項立法

此外,對于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的海外投資,相關部門出臺了單項法規予以規范,包括《煙草行業企業境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鐵路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而為規范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國資委等部門制定出臺了更具體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關于加強中央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投資管理的通知》等。

以上簡要列出了我國現有的規范企業境外投資領域的法律法規,可以看出,相關法律政策主要散見于各類部門規章中,數量還比較有限,有一些規定缺乏實際可操作性,隨著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活動越來越頻繁,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完善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議

第一,需要將境外投資領域某些帶有根本性質的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提高立法層級,制定統一完整的《境外投資促進法》、《境外投資責任法》、《境外投資規劃法》(包括產業政策、投資主體、投資地區、投資行業的規劃)、《境外投資保險法》等等,改變境外投資法律規定過于分散的現狀。

第二,需要進一步明確對外投資管理的職責與分工。強調商務部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角色,與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稅務總局、銀監會、保監會等多個專業監管部門的分工,在相應的法律法規的約束范圍內,各自做好自身的工作。在積極促進、大力服務、有效監管的前提下,加強信息交流、溝通與共享,相互配合,減少不必要的環節,盡量減少企業的負擔,提高效率,使企業的各類境外投資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三,相關部門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行業指導,明確國家重點支持的企業境外投資的重點領域,比如境外石油、天然氣和重要礦產資源等領域、先進制造業領域、對外基礎設施等領域,引導企業的境外投資行為,避免盲目性。

第四,完善稅收政策,進一步做好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服務與管理。為提高和保護企業境外投資的積極性,結合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制定間接抵免的具體操作辦法,以便使境外投資的企業能夠盡快地享受稅法規定的間接抵免優惠。此外,應充分發揮和其他國家已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應通過外交等手段與合同國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相應的爭端解決機制。除了所得稅以外,還要進一步完善企業境外投資運輸設備的出口退稅政策,針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充分考慮其對外投資的特點,改進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規范管理程序,促進企業對外投資的順利開展。

第五,進一步加強境外投資的金融支持并放寬企業海外投資的外匯管制。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健全境外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入出的統計檢測和預警機制;第二,政府適當放松對企業的金融控制,賦予適合條件的并購企業以必要的海外融資權,開拓國際化的融資渠道,并由國家給予必要的擔保,允許其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成立基金等方式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直接融資;第三,積極推進投資企業與國內金融機構的股權滲透,組成大型跨國企業;第四,進一步構建適合投資業務的合理開放的融資環境,鼓勵投資公司通過信貸、擔保等多種形式給予企業境外投資以必要的融資支持;第五,明確重點項目,給出定量標準,在給予重點項目以信貸支持的同時,也照顧到非重點項目的海外拓展。

總之,為了給我國企業從事國際化經營提供更好的法律政策環境,需要盡快建立起企業境外投資的一整套法規體系,可喜的是,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已以更積極的姿態加快完善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法律體系的步伐,為中國企業“走出去”保駕護航。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陸續出臺,政府對境外投資的力度不斷加大,中國企業境外投資之路將會越來越廣闊,腳步也會越來越穩健!

參考文獻

[1]陳業宏,申進忠.論東道國對外資并購的管制制度及母國的法律對策——以中國企業在美國的海外并購為例[J].武漢大學學報(社科版),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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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簫,吳向榮.試論對我國海外投資的外交保護[J].河北法學,2007,(10).

境外投資法律范文第2篇

[關鍵詞]境外投資;隱性投資;投資風險

[DOI]10.13939/ki.zgsc.2015.16.136

伴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不斷加快,在境外投資的深度和廣度也不斷延伸。據中國商務部統計,截至2014年年底,我國累計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6463億美元,僅2014年,我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56個國家和地區的6128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全年累計實現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1028.9億美元,同比增長14.1%。進行境外投資一般應按照東道國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注冊外商獨資、合資公司或辦事機構后開展經營活動,但在實際投資過程中,我國部分投資者采取了另一種特殊的投資方式――隱性投資。近年來在境外進行隱性投資的企業數量日趨增多,境外隱性投資的各種風險和問題也逐步顯現,必須予以關注。

本文將在界定境外隱性投資概念的基礎上,深入剖析其產生動因,系統研究其主要風險和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關建議,以期有助于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健康發展。

1 境外隱性投資的概念與特點

本文所指的境外隱性投資是指我國境內投資者在境外不以中國投資者的身份而是借用東道國當地企業或自然人的身份注冊本地公司開展經營,所注冊的公司并非外資公司,不顯示其外資身份。需要說明的是,本文所研究的隱性投資領域僅限于非金融類直接投資。

與一般境外投資相比,中國投資者在境外隱性投資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投資主體以民營企業為主。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求國有企業在境外依法正式注冊,相比之下,民營企業則很少受到此類約束。二是投資東道國主要是法律環境不完善的發展中國家。隱性投資的總成本和風險代價在發展中國家要遠遠低于法制健全的發達國家。三是投資領域主要集中在東道國利潤較高的礦產資源開發、房地產等領域,例如在緬甸,中國企業以隱性投資方式參與的礦業項目數量遠超過通過合法外資注冊的項目數量。四是具有隱蔽性,境外隱性投資的數量和規模不論是我國還是東道國政府主管部門均難以準確統計。

2 境外隱性投資動因分析

一般境外投資的動因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是利用東道國的要素優勢,主要是當地的廉價勞動力、土地或其他豐富的自然資源等;第二是受東道國給予外資企業的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吸引;第三是為開拓、占領當地市場;第四是規避貿易壁壘,包括關稅、配額、反傾銷和反補貼稅等。而我國境內投資者在境外開展隱性投資,除上述原因外,還有一些特殊的主客觀因素。客觀上是某些東道國對外商投資的某些領域設置了障礙;主觀上是一些企業習慣游走于政策法律的灰色地帶,境外投資時把國內鉆空子的“本領”帶出了國門,守法經營的意識有待提高。具體而言,我國投資者在境外隱性投資的動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逾越當地投資準入方面的障礙。一些東道國禁止外國投資者進入某些領域,或嚴格限制外資比例,例如,緬甸2012年修訂外商投資法明確規定禁止外國投資者在玉石礦開采、農業和畜牧業以及海水捕撈等領域進行投資。一般來說,由于東道國本地企業受到特殊保護,缺乏競爭,技術水平和資金實力薄弱,而中國投資者在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往往具有相對優勢,以本地企業或自然人的名義進行投資,可以避開東道國投資政策的限制,發揮自身優勢,獲得可觀利潤。

二是規避東道國給外國投資者設置的高門檻。一些東道國在某些領域盡管允許外國企業進行投資,但對外商在資本金、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等方面的要求非常高,而對本國企業的要求較低。中國的中小投資者資金和實力有限,采用隱性投資更易獲得投資準入。

三是繞過外資注冊的繁雜手續。一般而言,外商投資的注冊手續較本地企業更為復雜,審批程序煩瑣,周期長,有些國家對外商投資的審批時間長達兩年,耗費投資者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為盡快進入市場,把握商機,一些中國投資者寧愿選擇隱性投資。

四是避免外資企業經營過程中所面臨的歧視待遇。有些國家為保護本國企業不受外來資本的沖擊,對外國投資者在稅收、勞工、水電、土地使用等方面制定了歧視政策。中國投資者為降低經營成本往往采用隱性投資方式。

上述動因在具體國別的表現各不相同,但從本質上說境外隱性投資的動力是獲得東道國國民待遇與非國民待遇所帶來的收益(或成本)差異。

3 境外隱性投資風險和問題

一般境外投資主要面臨政權更迭、戰爭和內亂、國有化、政府違約、外匯管制等政治風險;匯率、利率、市場以及勞工罷工、經營管理等商業風險;地震、臺風、海嘯、惡劣天氣以及疾病傳播等自然風險;文化差異以及民族主義導致的民眾排華、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文化和環境風險。境外隱性投資除面臨上述風險外,還面臨以下主要風險。

一是非法經營風險。中國投資者在東道國進行的隱性投資往往涉足該國禁止或限制外資進入的領域,這種行為本身就違反了東道國的法律法規,一旦被發現,其資產不僅將被罰沒,還有可能會面臨法律制裁。

二是資本保全風險。境外隱性投資的資本金通常由中國投資者通過銀行或地下錢莊轉入東道國本地企業或自然人名下,再以其名義進行投資,雙方簽署的投資協議建立在彼此互信的基礎上,但并不受東道國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一旦與合作的當地企業發生糾紛,或者是合作方違反協議約定侵吞中方財產,中國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護,面臨的資本保全風險非常大。

三是投資失控風險。境外隱性投資不論是在公司注冊環節還是在公司經營過程中,中國投資者都需要借助合作方或人,而不能直接與東道國政府主管部門打交道,其中往往存在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無法全面、及時、有效地行使出資人的權利,存在投資和經營失控的風險。

從整體上看,境外隱性投資大多發生在外商投資法律法規有待健全、執法效力有待提高、對外資企業要求和限制較多的發展中國家。中國投資者在這些國家開展隱性投資除違反了當地法律法規外,一些投資者還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是個別中國投資者忽視東道國正常的辦事程序,在遇到問題時慣用商業賄賂,損害中國企業的整體形象,影響雙邊經貿健康發展。

二是有的中國投資者缺乏誠信,在與當地企業或自然人的合作過程中,不按協議約定兌現對方應得收益,易引發投資糾紛。

三是部分中國投資者進行境外隱性投資既不向國內主管部門備案,也不向中國駐東道國使(領)館報備,僅在投資項目出現問題時,向主管部門或使館尋求幫助。國內外主管部門無法及時準確掌握其投資情況,指導和監督更是無從談起。

4 有關建議

境外隱性投資的數量和規模同東道國國民待遇與非國民待遇之間的差異正相關。這種差異越小,進行境外隱性投資的中國投資者將越少。但就目前來看,在某些國家,境外隱性投資的數量和規模仍呈上升趨勢。從控制隱性投資的角度進一步規范境外投資,需從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人手。

4.1 政府層面

一是要加快推動雙邊、多邊投資保護協定,推動投資便利化,減少投資壁壘,推動資本全球自由流動。二是要建立我國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和東道國主管部門間的定期交流機制,及時掌握企業境外投資動態。三是加強與境外投資企業間的溝通交流,就企業進行境外投資所遇到的重點問題和難題給予指導和幫助。四是做好企業境外投資咨詢工作,幫助擬在境外投資的中方企業了解東道國的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和辦事程序,識別境外隱性投資將面臨的風險;督促已在境外進行隱性投資的企業盡快按照當地法律法規,完成從隱性到合法合規經營的轉型。五是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嚴重違反東道國法律法規,以及惡意違約的中方企業予以警告和相應的處罰。

境外投資法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國有企業;稅收風險;境外審計;跨國合作

0引言

近年來,中央企業加快利用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通過境外直接投資、境外資本運作等方式,對外投資規模及形成的資產日益龐大。到2014年年底,我國境外投資設立的分支機構分布在世界150余個國家或地區,中央企業境外投資資產總額、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分別約占中央企業總體的12.1%、17.9%和9%。但我國國企境外投資的審計相當匱乏,按照國家審計“全覆蓋”的要求及綜合性原則,國企境外投資審計應成為國家審計監督的重點內容。國家審計通過國有企業審計財政、財務收支客觀性、合法性和收益性,最終達到維護我國經濟秩序,促進政府廉政建設,保證經濟安全、全面發展的目標。在國家治理理論的導向下,國家審計現在已經成為國家經濟社會運行的具有預防、揭示和抵御障礙、矛盾和風險功能的“免疫系統”。近年來,稅收風險的審計已經引起各方的重視,但我國的稅收風險審計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稅收風險的審計包括稅收風險的識別,評估,控制,并審計已經存在的稅收風險對企業財務報表的影響,通過現代化的審計計劃、審計方法、審計流程等得出審計結果,最后出具審計報告。

1文獻綜述

1.1境外投資稅收風險

國外文獻關于稅收風險的文獻主要是對稅收風險的定義和分類以及產生稅收風險產生的因素和如何控制。稅收風險主要包含交易轉讓、操作運行、財務會計、稅收申報和企業聲譽風險。企業稅收風險產生的原因分為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引起的,企業的外部因素不可控。因此,企業對稅收風險的管理即是對內部因素的控制。

1.2稅收風險審計

國外文獻主要是關于稅務研究的,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一直致力于稅務研究,總結了加強稅務審計能力的普遍原理和方法。國內文獻也沒有直接關于稅收風險審計研究的,但有學者研究了境外投資法律風險管理審計,對其法律風險防控機制進行審計,是現代政府審計目標綜合性的基本要求。綜上所述國內外文獻目前的研究主要是稅收風險和稅務審計方面的,很少有探討境外投資稅收風險審計的,本文將試圖研究國企境外投資的重要性,內容以及跨國審計合作這三個方面。

2國企境外投資稅收風險管理審計的內容

2.1雙重稅收風險管理

稅收管轄權分為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管轄權。當我國和國企境外投資所在國家采用不同的稅收管轄權時,我國和國企境外投資所在國就會對國企境外投資重復征收企業所得稅,從而使企業的所得稅負擔較重。境外國企投資是否存在重復征稅成為審計的重點指引,審計機關應核查國企的境外投資是否存在我國對企業行使居民管轄權,國企境外所在國對企業行使地域管轄權的情況,因而國企境外投資的分支機構要被征收雙重企業所得稅。單一收入來源地管轄權只有極少數拉丁美洲國家采用,我國采用的是居民管轄權和來源地管轄權相結合的形式。所有審計機關一方面要關注國企境外投資的收入是否已經雙重交稅,有沒有少交、漏交稅,從而違反了我國和東道國的稅法,因此導致稅務機關的懲罰和繳納高額的罰款。另一方面,要關注雙重稅收是否造成企業負擔過重,國企境外投資的收入在扣除雙重稅收后是否存在償債風險、盈利風險,是否有充足的現金流等,從而考慮其對境外投資國有企業的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兩個層次的重大錯報影響,并據此執行相應的審計程序。

2.2境外企業組織結構風險管理

國企境外投資組織機構的差異會使得企業承受不同的稅收負擔,國企境外投資選擇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是直接控股還是間接控股,都會造成企業所得稅的差異影響。審計機關應首先核查國企在境外設置企業的性質,再根據境外投資的企業的性質,核查以下方面:①境外子公司利潤在交完預提稅后才能作為股息匯回母公司。②子公司匯回國內的利潤因交預提稅可以抵免在我國的納稅額,而分公司則無法享受這項政策,但分公司或子公司匯回的利潤均需在我國納稅。③審計機關應該關注與子公司相比,并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不能享受東道國的稅收優惠待遇,分公司是否足額納稅。

2.3轉移定價風險管理

境外投資企業經常采用轉移定價的方法來避稅,然而稅法規定:如果境外投資企業濫用轉移定價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那么不僅要補交稅款,而且要加收利息且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審計機關應該重點關注國企境外投資企業是否存在轉移定價逃稅的行為,如果存在應及時補交稅金。并重點衡量補交稅金對企業凈利潤和現金流的影響,企業是否會因為補交稅金變虧損,現金流不足以維持日常運營等其他財務風險,從而考慮其對境外投資國有企業的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兩個層次的重大錯報影響,并據此執行相應的審計程序。

2.4資本結構風險管理

企業的融資方式有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債權融資的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而股息是在稅后利潤分配,因此債權融資的稅收負擔輕于股權融資。但很多國家開始限制企業的資本結構,若是債權融資比例過高,將會面臨反避稅調查。境外投資融資方式風險管理的審計,首先應重點關注境外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是否過高,有利于國企國際避稅。其次,境內企業是否以債務的方式向境外的企業注入了大量的資金。最后,境外企業的資本結構如何,債務比例是否遠超于股權融資,是否超過稅法規定的固定比例。超出部分債務所支付的利息不準在稅前扣除,企業是否在計算所得稅時按稅法的規定未扣除不能扣除部分的利息,足額繳納稅金。此外,還需考慮企業的負債比例過高,是否存在資不抵債的情況,存在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

2.5稅收協定風險管理

稅收饒讓的含義是居住國政府對其居民在非居住國享受的稅收優惠視同已納稅而給予抵免,不再補征。如果我國與境外投資所在國的稅收協定中沒有規定稅收饒讓,那么國企境外投資的分支機構將無法享受所在國的稅收優惠,回國后應需要補交。目前,我國與很多國家已有稅收饒讓抵免規定,我國與韓國、印度、越南、意大利、泰國、馬來西亞、毛里求斯、巴布亞、新幾內亞、馬其頓等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中,雙方都承諾給予稅收饒讓。因此審計機關應該關注國企境外投資企業是否享受稅收饒讓規定的稅收優惠,如果國企投資的境外企業地區沒有與我國承諾稅收饒讓,審計機關應該關注該企業的稅負是否過重,有沒有按規定補繳稅款,并重點衡量稅負過重的風險是否會導致管理層存在舞弊風險,進而影響多項認定。除了上述稅收風險因素外,對于來自稅收其他方面的風險,都需要境外國有企業建立一套有效識別、評估、應對和控制風險的機制。審計機關應該充分的關注當地國家的稅法和稅收政策等因素,發揮國家審計在維護信息真實、安全方面的優勢,保障境外國有企業的科學決策和持續經營能力。

3大力推進國企境外投資稅收風險管理

審計的跨國合作受因素和屬地管轄的原則的影響,境外審計經常限制于國家管轄,尤其是國有企業投資往往限制于經營地國家的屬地管轄。但對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審計,客觀上需要加強各國政府之間的合作,開展多方面、多渠道的溝通交流,研究怎樣推進國有企業境外投資審計協同的實施方案。這就需要我們一方面充分重視現有的亞洲審計組織、最高審計機關組織等雙邊機制作用,加強各國政府審計協同效應。另一方面,沿線國家區域、次區域相關國際論壇、展會以及博鰲亞洲論壇、中國-東盟博覽會、中國國際投資貿易洽談會以及中國-南亞博覽會等平臺的建設性效應也能為各國政府協同審計發揮重要的作用。最后,在最高審計機關國際審計準則的基礎上,協調各國審計標準,指導各國或協同審計實務,倡議國際審計交流會,提供各國相關審計人員的相互交流和學習。

在國際的合作監管領域,既有的其他政府機關或部門已建立的合作途徑或渠道為國企境外投資審計提供了鋪墊.受制于屬地管轄,我國審計機關在境外進行審計需要獲得被審計單位相關的外部資料時,當地相關機構或部門沒有配合審計的義務,有時也無法取得當地政府或司法機關的允許或協助。因此,國企境外投資的稅收風險管理審計可以依法由政府委托給合格的受托方從事委托審計,借助社會力量或者通過購買服務方式由第三方從事境外審計,將第三方審計報告或會計信息視作外部證據,由審計機關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再行審計。跨國協同審計還可以利用現代信息和網絡技術提高國家審計效率,應大力加強各國國家審計實施的信息化系統建設.總之,在一個規則和風險同步增長的現實社會中,識別及管理稅收風險,目前是境外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內容。

參考文獻

[1]韓師光.中國企業境外直接投資風險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14.

[2]郝玉貴,趙晨,郝錚.國家審計服務“一帶一路”戰略的理論分析與實現路徑[J].審計與經濟研究,2016(02):23-32.

[3]華維真.試述企業境外投資稅收風險控制[J].涉外稅務,2010(03):31-33.

境外投資法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

一、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的政策現狀

(一)相關的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對境內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做出了概括性規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作出了具體的限額及其他規定。2014年7月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實施,雖然擴大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途徑,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管理的全面放開,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仍需按照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二)個人境外投資的意向

個人境外投資意愿強烈。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已有部分閑置資金需要通過新的渠道實現保值增值。一旦放開個人境外投資限制,將有六成以上的居民有境外投資的意愿。另外,盡管我國個人境外投資尚未完全開放,但民間個人資本通過各種渠道悄然出境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實,民間個人境外實體投資實際上已成為資本“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其投資形式的階段性特征體現了個人資本輸出的規模、方向、形式的變化,反映了個人資本正由小額向大額,由單一輸出向雙向流動,由零散向集中轉化。

二、個人非正規渠道境外投資的方式

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限制迫使一部分境內居民通過非正規渠道或非正規形式實現資金的跨境流動,據調查了解,主要有以下幾種應對方式:

(一)利用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政策分拆購匯

境內個人境外實體投資屬于直接投資范疇,應辦理資本項目下購付匯核準手續,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境內個人往往利用年度購匯總額政策采取多人分拆方式進行購付匯,以境外郵購、留學、旅游等名義陸續出境。

(二)采用民間融資方式

其做法是個人境外投資者向境內的親戚、朋友支付人民幣,再由境外的人員將等值人民幣的外匯直接支付給境外有關收款人,此種融資方式較好地解決了投資資金出境、部分投資收益匯回國內的問題。

(三)選擇境外地下錢莊操作

由于個人投資者在資本項下結售匯的操作難度大,相比之下通過境外地下錢莊渠道匯兌資金,雖風險高、成本高,但方便快捷。不少個人境外投資者選擇地下錢莊進行操作。

(四)直接攜帶現鈔出入境

由于現行法規規定境內居民個人攜帶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報,因此,有需求境外投資的個人利用其親戚朋友,由其自行攜帶2000美元以下外幣現鈔出境,幾個人自行攜帶的累計資金足以實現在香港等地設立公司。

三、個人非正規渠道境外投資的風險和負面影響

(一)個人非正規渠道境外投資的風險

一是政策風險。當前個人境外投資的資本輸出及資本收益返回主要是通過非正規方式進行,這些方式都涉及變相套匯或逃匯,一旦被發現,將面臨行政處罰;二是信用風險。個人境外投資流出以及投資收益返回大量通過地下錢莊,極易面臨“地下錢莊”自身的信用風險以及“地下錢莊”被查處而產生的資金鏈斷裂風險;三是經營風險。雖然大部分個人境外投資者在境外辦理了營業執照,受所在國法律保護,但由于未獲得我國法律認可,實際上處于“半合法狀態”,使得個人境外投資者在被投資國的國民待遇地位難以得到保障,權益被侵犯事件時有發生。

(二)個人非正規渠道境外投資的負面影響

一是無法對個人境外投資總量及境外投資品種或類別等情況進行監測,也就難以測算個人境外投資對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影響程度。二是個人境外行為難以通過正常途徑得到反映,影響了國際收支報表信息的準確性。目前,個人境外投資采取了非正規形式,更多地反映在經常項目的非貿易結售匯,而并非資本項目的個人結匯,掩蓋了資金跨境流動的真實背景。三是影響國內金融市場穩定。受利益導向“驅使”,個人為實現境外直接投資,在國際收支申報時有意隱瞞其投資類交易的事實,導致統計數據失真,使外匯局無法準確把握資本類交易的規模。

四、政策建議

(一)適當放寬境內個人境外投資政策限制

可將等值50萬人民幣的審批權限下放到中心支局,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同時,適當提高一次性匯出的金額上限并減少甚至取消多次匯出的限制,提高個人外匯資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對個人外匯管理政策的宣傳力度

重點加強對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的宣傳和解釋力度,提高社會對外匯管理法規的認知度,增強涉匯主體守法意識。密切關注境內個人的境外投資動向,必要時以官方名義進行風險提示,樹立正確的社會輿論導向。

境外投資法律范文第5篇

大家上午好!我們為今天的培訓班作了很久的準備工作,培訓班的目的新主要是三個:一是認真學習商務部新出臺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二是認真總結我省境外投資的經驗;三是認真研究和部署下一步更好的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工作。首先請允許我代表省商務廳對大家為*“走出去”發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謝!希望你們再接再歷,提振信心,在新的對外投資便利化條件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績。

一、新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意義重大

今年3月16日,商務部舉行新聞會,正式對外《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法于5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形勢下,此舉將進一步擴大中國的對外投資,對調整結構,振興產業,促進與世界經濟一體化意義重大。與現行規定相比,新《辦法》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一是下放核準權限。《辦法》規定,商務部僅保留對少數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以2008年核準申請件數估算,將有85%左右的境外投資核準事項今后將交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

二是簡化核準程序。《辦法》規定,對于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企業只需遞交一張申請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三是突出管理重點。《辦法》規定,商務主管部門主要對是否影響雙邊政治和經貿關系、是否損害國家經濟安全、是否違反國際義務、是否存在惡性競爭等企業的境外投資進行核準。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

四是強化引導服務。《辦法》規定,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引導、促進和服務工作,《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建設“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駐外經商機構及時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建立和完善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等。利用多雙邊經貿磋商機制或投資促進工作機制,促進對外投資,與有關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促進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加強政府間溝通交流,創造良好國際環境。

五是提出行為規范。《辦法》規定,企業應遵守東道國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依據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

二、我省境外投資相關情況

2008年,對于我省的境外投資工作來說,是豐收的一年。2008年我省共核準境外企業機構家,總投資額億美元,實際發生額億美元,同比增長62%,在全國排名第四位。

2009年1-4月,全省累計新批境外投資企業41家,累計合同投資額51億美元,中方投資額為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分別增長143倍和36倍。充分顯示了我省境外投資企業積極性越來越高,特別是一些有較強實力的企業對境外資源性項目的開發興趣高,手筆大。此次*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收購集團公司億股〔占股權〕,總交易價格億元(約合億美元),總交易投資額為1元(約合億美元)每年將收獲得噸的鐵礦石供應資源。

截至2009年4月,我省共有境外投資企業家,總投資額億美元,中方投資額億美元。從境內投資主體所在的地區來看,其中省直家,市45家市48家,市25家,市16家,市10家,市7家,市5家,市4家,市4家市3市1家,1家。

三、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根據商務部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商務部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我們下發了《*省商務廳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并特地舉辦此次培訓班,希望通過這次培訓我們的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能更加了解有關境外投資方面的政策,我們的境外投資企業隊伍越來越壯大,境外投資的工作開展得越來越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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