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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法工作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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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法工作情況報告

述法工作情況報告范文第1篇

縣經濟開發區領導班子成員;

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成員;

各鄉鎮、縣各部委辦局領導班子成員;

縣各直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二、述法內容

(一)確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依法開展工作意識到位情況;

(二)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質情況;

(三)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依法進行的情況。有無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決策意見,造成決策失誤,形成不良社會影響;

(四)依法開展行政工作情況。鄉鎮(場)、縣級機關行政部門班子成員,研究決策形成的文件有無被撤銷、責令修改或停止執行;分管工作有無造成行政敗訴案件、復議被撤銷變更案件,有無造成群體性越級上訪事件,有無執法人員被確認為不作為、亂作為。行政首長、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參加質證情況;

(五)司法機關公平正義的情況。司法為民績效如何;分工的司法工作,有無確認為司法不公正、不作為、不文明,甚至違法的人和事;

(六)個人遵章守法的情況。

三、述法程序

(一)形成述法報告。述法對象在個人述職報告中,要圍繞規定的述法內容,總結一年來學法守法,依法辦事的情況。述職述法報告要實事求是,內容全面具體,既充分肯定成績,又找出存在的差距,還要提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組織述職述法。述法的形式原則上口頭述法。參加的對象與參加述職述廉的人員相同。

(三)實施民主測評。科級黨政領導干部述職述法后,以無記名填表方式進行民意測評,參加測評的對象與聽取述法報告的對象相同。

(四)反饋述法情況。述法、民主測評后,縣依法治縣領導小組辦公室、縣委組織部將民主測評情況匯總,匯總的情況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反饋給各級黨委(黨組)和班子成員。

(五)述法結果運用。述法和測評情況將作為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據,并按有關規定分別存入個人檔案。

四、述法時間

科級黨政領導干部述法工作與述職同時進行,原則上每年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

五、述法的組織領導

述法工作情況報告范文第2篇

關鍵詞:高校基建 項目 合同管理

高等院校的基本建設工作實際上是一項經濟活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等學校的基本建設工作也要從過去的計劃轉向市場,因此,掌握基建合同知識,貫徹執行現行的經濟合同相關法規,并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校基建合同管理的有效途徑,已成為高校基建合同管理人員極為緊迫的任務和至關重要的課題。

1、高校基建合同的形式

1.1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又叫總價固定合同或總價包死合同,是設備供應合同中的一種常見形式。通常通過投標來決定設備和材料總價,中標人按合同簽訂時確定的總價包干,并負責完成合同所規定的項目,而不按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向業主索取任何費用,反之,業主也不論供應商是否獲得巨額利潤,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支付條件分期付款。

1.2單價合同

供應商同意按照合同簽訂時所確定的單價和實際供貨的數量來結算,即量變價不變的合同。這種合同形式是從總價合同中派生出來的,采用這種方式時,如實際供貨量與簽訂合同時的設計量相差太大(一般來說,20%)造成原定單價不合理時,則供應商可以要求調整單價。

1.3等價有償的客觀性

合同雙方的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任何一方不得將其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可以行政干預為借口,設置人為的等級障礙。如施工合同中工期和質量條款,在約定的時間和數量內,獎罰應該對等,不允許獎多罰少或獎少罰多,壓制哪一方的做法都是極其錯誤的。特別是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是雙方共同認可,否則,即違背了等價有償原則。

2、高校基建合同簽訂時管理要點

2.1合同的形式。基建合同的范圍是基本建設這一特定區域,合同的種類較多,合同形式極為復雜,但其法律關系是一致的。基建合同調整的是基建當事人雙方的法律關系并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又以法定的形式明確了雙方必須履行的義務,從而維護了社會經濟秩序,保證了雙方協議內容不折不扣地完成。

2.2監督職能。我國現階段的基建項目,一般都推行建設監理制度,國際招標工程更是如此。監理工程師對基建項目最核心的工作就是進行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上述“三控制”對監理工程師而言,不是隨心所欲地進行運作,而只能以基建有關合同為依據,及時有效地行使其監理職能。。

2.3現場服務。供方應派技術人員現場服務,并要對現場服務的內容明確規定。合同中還要對供方技術人員在現場服務期間的工作條件、生活待遇及費用出處作出明確的規定。

2.4合同簽署完畢,應申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和向國家公證機關申請公證,以證明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實性,便于合同完整執行。

3、高校基建合同簽訂后義務

(1)現場技術服務。組織有關生產高校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處理設備技術方面的問題。

(2)掌握進度,保證供應。供方應了解、掌握工程建設進度和設備到貨、安裝進度,協助聯系設備的交、到貨等工作,按施工現場設備安裝的需要保證供應。(3)參與驗收。參與大型、專用、關鍵設備的開箱驗收工作,配合建設單位或安裝單位處理在接運、檢驗過程中發現的設備質量和缺損件等問題,明確設備質量問題的責任。(4)處理事故。及時向有關主管單位報告重大設備質量問題,以及項目現場不能解決的其他問題。當出現重大意見分歧或爭執,而施工單位或建設單位堅持處理時,應及時寫出備忘錄備查。(5)處理竣工驗收中的問題。參加工程的竣工驗收,處理在工程驗收中發現的有關設備的質量問題。(6)監督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監督和了解生產高校派駐現場的技術服務人員的工作情況,并對他們的工作進行指導和協調。(7)現場服務總結。做好現場服務工作日記,及時記錄日常服務工作情況,現場發生的設備質量問題和處理結果,定期向有關單位抄送報表,匯報工作情況,做好現場工作總結。(8)成套設備生產高校的責任。①按照現場服務組的要求,及時派出技術人員到現場,并在現場服務組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技術服務工作。②對本廠供應的產品的技術、質量、數量、交貨期、價格等全面負責。配套設備的技術、質量等問題應由主機生產廠統一負責聯系和處理解決。③及時(一般在3d內)答復或解決現場服務組提出的有關設備的技術、質量、缺損件等問題。

4、高校基建合同管理體系的構建

4.1做好合同簽訂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采購方(監理工程師)對高校基建合同的管理:(1)對高校基建合同及時編號,統一管理。(2)參與高校基建合同的訂立。工程師可參與設備采購的招標工作,參加招標文件的編寫,提出對設備的技術要求及交貨期限的要求。(3)監督高校基建合同的履行。在設備制造期間,工程師有權對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工程設備的材料和工藝進行檢查、研究和檢驗,同時檢查其制造進度。根據合同規定或取得承包方的同意,工程師可將工程設備的檢查和檢驗授權給一名獨立的檢驗員。工程師認為檢查、研究或檢驗的結果是設備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可拒收此類工程設備,并就此立即通知承包方。任何工程設備必須得到工程師的書面許可后方可運至現場。

4.2提倡協作精神

雙方在洽商施工合同的過程中,不能以各自的經濟利益為出發點,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所協商的條款必須符合上述法律、法規,否則,視為無效合同。

參考文獻:

[1]楊旭輝. 高校基建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探討[J]. 遼寧建材,2010(12).

[2]陸青翠. 基于案例分析的高校基建項目風險芻議[J]. 項目管理技術,2010(04).

述法工作情況報告范文第3篇

(一)案件受理工作

上半年共受理各類案件390起,同比增長72%;涉案標的額30.4億元,同比增長237%,爭議標的額24.6億元,同比增長233 %;協助當事人辦理證據和財產保全28起。

(二)案件審理工作

上半年審結案件379起,其中:調解和解結案282起,快速結案(30天內)260起,結案率97.9%,調解和解率72.8%;快結率67.1%。召開21次主任辦公會,審議案件130件次,無被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和不予執行案件。

在受理的390起案件中,仲裁中心推薦194 起,涉案標的額10多億元;國際商事調解中心調解糾紛10多件。積極開展仲裁“兩化”試點工作,各仲裁中心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仲裁案件174起,其中:市北中心調解交通事故糾紛案件 121 起,調成率100%。

(三)仲裁宣傳推行工作

聯合市商務局、市企業聯合會、市企業家協會等單位成功舉辦 “助力一帶一路戰略--國際商事法則講座”;會同市中級法院、中德生態園管委共同舉辦入駐園區企業“知識產權創新與保護座談會”;與山東島城律師事務所在黃島區海洋經濟產業園聯合舉辦“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研討沙龍暨2015年度法律大講堂開講儀式”;與省法學會保險法學研究會共同主辦2015年度學術年會;舉辦由部分機關、企事業和駐青高校參加的“內控管理中的法律風險與防范”研討會,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應。

積極參加《__》節目,組織3期網絡在線問政,答復滿意率均為100%;聯合__經濟廣播電臺“法治__”欄目,制作了16期由仲裁員參與錄制的仲裁專題宣傳節目;制作了“__”專欄整點報時宣傳語、固定電話宣傳彩鈴;外網網站改版準備工作就緒,案件信息系統調試基本完成;編輯印制“親和仲裁宣傳冊”等,均起到了良好的宣傳推行效果。

(四)爭取法院對仲裁工作的支持

協調市中級法院將仲裁保全由各基層法院不同庭室管轄提級至中院民三庭歸口管理;與市中級法院民三庭聯合推進中德生態園知識產權仲裁院和知識產權巡回法庭日常工作開展;會同市中級法院研究室、民一庭、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聯合申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研究課題。通過溝通與合作,理順了與人民法院的工作關系,加大了法院對仲裁工作的支持力度。

(五)隊伍建設工作

加強班子建設,制定《2015年黨組中心組學習意見》并抓好落實,上半年組織開展4次集中學習,組織實施黨組中心組成員理論學習考試;做好市委組織部對市直單位領導班子經常性考察工作;上半年組織召開10次黨政聯席會議、主任辦公會議,嚴格落實民主集中制和班子決策議事規則;組織召開2014年度黨組民主生活會并按規定上報會議各項情況。

制定并實施2015年度干部教育培訓計劃,選派人員參加市委黨校、行政學院等各級各類培訓,通過網絡干部學院開展網上教育培訓;做好從嚴監督管理干部相關工作上報自查情況;做好處以上干部個人重大事項申報工作,對全體干部檔案進行規范化的管理;完成正處級非領導職位民主推薦工作;開設“周五法治講堂”,安排6名處長完成授課,提高黨員干部

政策理論水平。與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合作,開展仲裁員遴選培訓工作, 170多名通過資格初審的擬聘仲裁員和70多名現聘仲裁員參加了為期三天的培訓,提高了仲裁員整體管理水平,擴大我會知名度;啟用了《仲裁員個案考評表》,每月對組庭情況進行兩次匯總分析,為仲裁員使用和管理提供依據。

(七)黨風廉政建設、黨建工作

認真落實“兩個責任”,制定《__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落實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實施方案》、《2015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層層分解廉政責任,上半年沒有出現違反辦案工作紀律被當事人投訴、因工作不當致使矛盾激化,導致越級上訪等情況。

深入推進“三嚴三實”、“雙學雙講”專題教育活動;制定我辦創建省級精神文明單位意見;組織黨員領導干部上黨課3次,召開支委會6次,支部黨員大會2次,小組會6次;組織開展向市勞模學習座談會;深入開展扶貧濟困活動,對家庭困難、個人患病的職工進行了救助。

(九)政務工作和服務保障

搞好對外協調工作,爭取政策和資金支持。完成了2014年度目標績效考核工作,起草《關于做好2015年度科學考核工作意見》,分解目標,明確責任;每月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上報工作完成情況和重點工作計劃;編纂6期《__仲裁工作簡報》,上報2期《督查專報》;積極推行金宏網上辦公,組織做好公文網上擬辦審批流轉傳閱,提高工作效率;完成上報第一輪2名第一書記工作總結考核,協助第二輪第一書記開展各項工作;配合完成市審計局“三公”經費及會議費專項審計工作;完成財務決算、三公經費決算公開工作;做好保密日常自查,無泄密事件發生;做好老干部工作,結合走訪慰問,通報工作情況,解釋工資政策,定期組織查體;起草《關于提高辦公辦案場所服務水平的意見》,對19樓辦案大廳進行亮化改造,9樓安裝同步音視頻設備,不斷改善仲裁辦案環境。

雖然上半年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市委提出的“打造__國際知名仲裁機構”、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增強仲裁公信力”的目標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具體表現在:仲裁調解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的大調解機制還未完全建立;在金融、知識產權等領域推行仲裁制度不夠深入;仲裁“兩化”案件受理范圍還不明確;對當前互聯網+仲裁的理念缺乏認識和了解,仲裁辦案信息系統和網絡建設還需加強;對新類型案件、特殊類型案件、復雜疑難案件缺乏深入細致的研究;庭審效率不高,存在超審限案件;裁決書中存在實體、程序、文字錯誤較多;服務保障工作效率和水平有待提高等。

(一)按照《落實市委主要領導同志交辦事項的通知》要求,深入推進__仲裁體制改革各項工作,細化打造國際知名仲裁機構各項措施,按時報送改革項目進展工作情況,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預警和處置相關工作。

(二)制定《__仲裁辦關于貫徹落實大力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意見》,深入研究互聯網+仲裁理論與實務,抓住發展機遇,盡快出臺工作方案,建立__仲裁共享信息數據庫,提升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確保發展水平位列全國同行前列。

(三)落實全省仲裁工作座談會議精神,按照《關于開展仲裁法實施二十周年活動的方案》、《關于轉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做好仲裁法貫徹實施情況了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做好向市領導請示匯報,與省法制辦法制監督協調處對接有關會議承辦事宜,做好會務組織保障;我會牽頭調研匯總全國各地法院對仲裁工作支持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報省法制辦。

(四)按照《關于做好2015年度科學發展綜合考核工作的意見》,將考核指標分解到各處,每月對業務職能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督查,確保11月底前完成各項業務職能目標;制定并組織實施《__仲裁辦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學法考法述法工作方案》;做好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人員的年終考核。

述法工作情況報告范文第4篇

一、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法治建設推進力度

1、完善法治建設機構職能。按照法治建設要求,適時調整局依法行政領導小組成員,嚴格按要求配備、配足、配強法治人員,保障法治經費落實,推動依法行政工作向縱深發展。

2、形成法治建設工作合力。強化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工作機構的自身建設,充分發揮法治建設工作機構和各科室的職能作用,強化工作協調和行業指導,推動工作對接和協同促進,有效實現局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與各科室協調指導工作機構等之間的通暢、規范運作。健全完善各依法治理領導小組協調指導機構工作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跟蹤、檢查、督促各部門工作完成情況,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二、豐富創建形式,全面推動法治創建

1、領導干部帶頭學法用法。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為核心,進一步健全完善了局機關集體學法、領導干部法律知識培訓等學法制度,認真組織開展領導干部年度述法工作和新任領導干部法律知識的任職考試,不斷加強各科室(部門)法制建設工作水平。

2、深化“六五”普法工作。進一步落實公務員法律知識的培訓、考試、考核制度,著力抓好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對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擴大接受教育面。深入開展“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法律六進”活動,擴大法制宣傳影響。拓展媒體等法制宣傳教育陣地,創新法制宣傳手段及載體,增強宣傳效果。

3、深化基層法治創建。積極推進局科室法治建設創建活動,組織考評并命名法治建設先進科室。加強基層民主建設工作調研,總結推廣黨群議事會等做法,深入推進法治創建經驗,提高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成效。深化基層執法評議工作,規范基層執法行為。

三、嚴格依法行政,深化法治機關建設

1、繼續轉變機關職能。建立科學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增強政府社會管理與公共服務職能,提高行政效能。依據《區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行動計劃》,進一步明確法治型、服務型政府建設的下階段工作目標,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和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機制。

2、創新行政管理方式。認真落實《區政府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行動計劃》,進一步深化行政指導工作,將行政指導有機地導入行政管理的各項工作中,促使行政行為由“剛性為主”向“剛柔相濟”轉變。積極推動政府行政管理創新,不斷積累經驗,注重成果推廣,加大宣傳力度,擴大社會效果。積極探索行政合同、行政規劃等新型管理方式,提高政府服務發展、服務企業、服務民生的水平。

3、完善行政執法機制。繼續深化和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處罰運行平臺及行政執法監督網絡系統。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效率,探索解決行政執法爭議的多元化機制,保障行政執法相關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深化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加大綜合執法的工作力度,努力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4、提升行政監督實效。加大規范文件備案審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備、有件必審、有錯必糾”。落實《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繼續發揮行政復議層級監督作用,穩步推進行政復議體制機制改革,暢通行政復議渠道,積極引導行政執法相關人通過法律途徑表達合理訴求。加強對執法行為督查和執法案卷評查,促進執法規范。

四、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優化法治服務法治保障

1、依法提升經濟社會發展決策水平。將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作為行政決策的基本準則,強化政治民主建設。進一步健全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規則和程序。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重大財政支出等事關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的決策,應經集體討論、充分論證、綜合評估、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等程序,促使各項決策更加符合實際、符合經濟發展規律和公眾意愿。加大對行政決策的監督力度,建立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決策實施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對決策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與時俱進,積極運用法律手段實施對經濟和社會的科學管理。

2、依法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圍繞做大做強新興產業、提升發展傳統產業、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建設創新型人才隊伍等經濟轉型升級目標,大力宣傳與國家基本經濟制度、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創新型經濟發展等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落實經濟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法打擊各類經濟犯罪,依法調節規范各類經濟關系、各類市場主體行為。引導法律服務行業積極參與經濟建設,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轉型升級的層次和水平。

3、依法服務企業健康發展。加大法治建設服務企業的力度,廣泛開展“誠信守法企業”創建活動,加強培育引導規模以上企業參與全區“誠信守法企業”的評選、命名。推動大中型企業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著力提高企業依法經營、依法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努力營造公平競爭、誠信守約的市場環境。深入開展“勞動關系和諧企業”創建活動,積極推行集體協商機制,保障職工民益,積極構建符合發展要求的新型和諧勞資關系。

4、關注民生,進一步確保市場健康有序。完善市場保供體系。加快商貿信息服務平臺系統的規劃與建設,全面加強對重點商貿企業、農貿市場、超市、商場的運行監測和分析,強化市場監管和調控。全面落實豬肉儲備任務,探索建立主要副食品社會儲備體系,確保豬肉等主要副食品市場供應穩定。維護市場運行秩序。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監管與執法監督管理機制,加快商務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對特殊行業的監督管理。全面實施生豬產品憑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檢驗章上市交易制度。開展打擊假冒侵權、維護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加大行政監察力度。啟動實施豬肉質量安全追溯機制,全面落實生豬屠宰各項管理制度,嚴厲打擊私屠亂宰和病死豬、病害肉的非法交易行為,確保肉品質量安全。對全區經銷酒類的企業進行登記備案,加大對酒類市場的監管力度。完善回收企業登記備案制度,繼續開展“放心消費場所”創建活動和長效管理。

五、規范執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1、推進執法機制改革。采取切實措施,從實體上、程序上、實效上進一步促進公正執法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場監管與執法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特殊行業的監督管理,關注民生,切實維護市場運行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述法工作情況報告范文第5篇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準、驗收標準、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范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準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采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采用現款方式付款,在 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萬元至 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采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準程序報公司批準,分期付款額在 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萬元至 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 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 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 萬元的;

投資 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 .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準、鑒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條 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并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 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 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 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 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三十九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采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采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 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并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 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四十九條 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 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 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五十二條 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 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范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 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后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后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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