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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和省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通知》(浙政發[20*]44號),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分散企業工傷風險,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做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44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關于*市區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紹政辦發[20*]100號)和縣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新政發[20*]36號)規定,現就我縣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凡從事建設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水利及其附屬工程等)項目的施工企業,除已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外,應按本意見為企業內未參保的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二、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按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的0.2%征繳。新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含改、擴建項目,下同),建設單位應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用計入工程造價,列入工程預算,不得作為讓利因素參與競標。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由建設單位在開工前一次性撥付給工程總承包單位或直接發包的專業承包企業(以下統稱總承包單位)。
對承包合同總造價超過1億元(含1億元)的重點項目和大型公共設施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費,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報勞動保障和地稅部門同意后,可按承包合同總造價的0.15%征繳。
三、新開工的建設工程項目,由總承包單位在開工前持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和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等到所在地地稅部門征稅大廳一次性申報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施工企業憑工程承包合同和地稅部門出具的繳費憑證,以工程項目為繳費單位到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縣社保局)辦理工傷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四、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許可延期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單位撥付給總承包單位工傷保險費的相關憑證和縣社保局出具的總承包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參保繳費證明。不提交相關憑證和參保繳費證明的,建設工程相關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許可延期手續。
五、建設工程項目的工傷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始施工之日起至建設工程合同截止之日止。如施工工期延長,企業應于合同到期前到縣社保局備案,其工傷保險期限可相應順延。
已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建設項目名稱發生變更的,有關單位應在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持批準文件或有效證明到縣社保局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六、總承包單位在繳納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后,應及時向縣社保局申報招用的農民工名單,并根據工程進度和人員變化情況,及時報送農民工增減變動名單。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當日申報,次日享受。
參與多個工程項目建設施工的農民工,建設施工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為農民工在多個用工項目中辦理參保手續,但發生工傷后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重復享受。
因建設工程需要臨時增加或調用的農民工,其在15日之內發生工傷事故的,雖用人單位尚未辦理參保手續,但對于勞動關系明確,受傷事實清楚,由總承包單位申請,經建設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確認后,允許其在補辦參保手續后視同參加工傷保險。
七、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工傷認定辦法》、《工傷保險條例》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計算農民工工傷保險待遇的本人工資,統一按農民工發生工傷時上年度全縣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
八、縣勞動保障、財政和地稅部門可根據本縣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收支情況、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提出工傷保險費征繳比例調整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九、建立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聯席會議制度和信息通報制度。聯席會議由縣勞動保障部門牽頭,財政、地稅、安監、建設等部門組成。聯席會議主要任務是通報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開展情況,研究落實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中的具體措施,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十、縣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全縣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積極采取措施落實各項規定,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和有關工作協調,對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實施勞動監察。縣地稅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費征繳工作,做到建設工程農民工工傷保險費應收盡收。縣建設部門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延期手續辦理把關工作,加強對建設工程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日常管理。縣財政、安監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設工程施工企業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工作。
十一、本意見所稱農民工是指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具有農村戶籍、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人員。在建設工程施工企業工地直接從事施工工作的非農戶籍職工,參照本意見規定執行。
十二、本實施意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