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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水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優化經濟環境的補充意見
為進一步加大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力度,促進招商引資推動*水經濟跨越式發展,在繼續貫徹執行《關于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決定》(*發[20*]10號和*發[20*]5號)文件的基礎上,就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工作特提出如下補充意見。
一、實行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一次性一票否決”制
各部門、各單位(含駐縣單位)必須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兌現服務承諾,優化服務水平,提高服務質量。要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強化對企業的服務,特別是要加強對工業園和私營經濟城的主動服務和跟蹤服務。建立起為企業服務的“綠色通道”,為企業營造方便、快捷、順心的服務環境。
為切實加強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責任追究力度,縣委、縣政府研究決定,對影響和破壞經濟發展環境行為實行“一次性一票否決”制,即一經查實,有一起下列行為的,屬縣管單位的即評為“最差單位”,屬條管單位的即評為“最不受歡迎的單位”,同時予以黃牌警告,在新聞媒體上暴光,并追究領導責任;責任人評為“最不受歡迎的工作人員”,下崗一年。
1、凡在辦理各種證照、繳納稅費、兌現扶助政策過程中存在搪塞、推諉、扯皮、刁難等行為的;
2、凡不執行或干擾、阻礙執行*辦發[20*]9號文件印發的《*水(寧州)工業園優惠政策》、《*水(九江)工業園優惠政策》和《*水私營經濟城優惠政策》的;
3、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對企業進行檢查;或違反規定程序對企業進行突擊檢查和重復檢查的;
4、在檢查中刁難企業,有勒索行為;或在檢查中行為惡劣、貪贓枉法、侵犯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
5、違反規定擅自制定收費項目、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向企業強制收費、搭車收費或以各種名義變相收費的;收取服務性費用不提供服務,或者將職責內的無償服務變為有償服務;
6、收費、罰款不出具合法專用票據或不給票據,資金管理、使用未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所收款項目發生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的;
7、除國家法規明文規定和縣委、縣政府有明確要求不能辦理的項目和屬黃、賭、毒的項目外,對其他投資項目未及時辦理的;
8、在行政審批中心之外受理審批服務事項和收費的;
9、向企業攤派錢物的;因開展達標升級活動強制企業出錢出物的;強行向企業拉贊助的;
10、因違紀行為造成年納稅額5萬元以上企業外遷的;
11、其它嚴重影響和破壞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
凡發現上述影響和破壞經濟發展環境的行為,或接到企業的投訴舉報,縣經濟“110”要立即介入,按照“有案必辦、鐵心硬手”的原則,從嚴從快查處,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公示。
二、實行經濟發展環境投訴案件處理公示制
執紀執法部門要認真受理企業投訴,秉公執法,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不辦,不得袒護、包庇,或弄虛作假;對上級批辦的投訴案件,要及時調查處理并回復,不得抵制、拖延。各部門、各單位對所處理的損害經濟發展環境案件按規定時限辦結后3天內,通過投訴人所在單位或所在地、處理單位政務公示欄、縣政府公示欄張榜公示和新聞媒體公示。公示內容包括投訴人投訴的主要事項、投訴受理單位、案件辦理人、案件責任領導、受理和辦結時間、處理結果和落實情況。對查處經濟發展環境投訴案件不公示、逾期公示、公示內容不真實的,縣紀委、縣監察局、縣經濟“110”要立即查處,并視情節給予辦案人員黨內警告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行政警告至行政記大過處分;干擾、阻礙辦案人員公示或未按要求公示的,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黨內警告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或行政警告至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從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