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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幫助企業克服當前經濟困難,促進我市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現就優化發展環境、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提出如下意見:
一、減輕企業的社保繳費負擔
(一)出臺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將蓬江區、江海區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保單位繳費率,從市區上年度職工月人均工資的6.5%降至4.5%。(市勞動保障局負責,新會區和各市參照制定相應政策)
(二)加工制造企業的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在職工自愿的前提下,可執行市規定的最低繳費基數。(市勞動保障局負責,新會區和各市依照執行)
(三)工傷保險繳費率從繳費工資的1%調整為0.7%。(市勞動保障局負責)
二、從低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
向加工制造企業征收的省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如有上下限幅度規定的,執行最低收費標準;其中,市留用部分按最低標準的50%收取。實施期限為2009年繳費年度。減收后留用資金的缺口,由企業所在地政府統籌解決。(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和各市、區政府負責)
三、對困難企業部分緩征堤圍防護費,減征土地使用稅
(一)加工制造企業繳交堤圍防護費確有困難的,經當地經貿部門確認,向當地水利部門申請,暫緩征收應繳堤圍防護費的50%,期限為2009年繳費年度。已將堤圍防護費收費權向金融機構質押貸款的市、區,在不影響質押權效力和還貸能力的前提下,自行確定緩征范圍、比例和期限。(市水利局、市地稅局、市物價局和各市、區政府負責)
(二)加工制造企業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經企業所在地經貿部門確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征超過2.5元/平方米部分的土地使用稅,減征期限為2009年稅收征收年度。(市經貿局、市地稅局負責)
四、多渠道籌集資金加大對企業的支持
整合現有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類專項資金,并從省支持我市基礎設施和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劃出部分統籌使用,以貸款貼息、專項補貼等形式支持加工制造企業及為加工制造業服務的物流企業的融資和技術改造。(市財政局、市經貿局和各市、區政府負責)
五、設立鼓勵企業發展專項獎勵
對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比上年增長25%以上的加工制造企業,按其上述稅收入市、縣庫的增速和增加額分檔給予獎勵。(具體操作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經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共同研究制定和負責)
六、規范涉企檢查和處罰
(一)知會制度。有關職能部門的涉企檢查和行政處罰,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規關于執法依據、職權、程序和責任等規定進行。切實加強部門組織領導和協調,嚴格把關,強化內部監督,落實責任追究制。凡涉企檢查,應經部門分管領導同意或作知會;對涉企數量多的檢查,以及重大檢查和處罰,須經部門主要領導批準,并及時知會市政府有關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
(二)備案制度。對企業的行政處理和財物罰沒,由職能部門作出決定后,須報市糾風辦備案。由市糾風辦把對企業處罰及自由裁量權行使等情況,每月匯總報市政府分管領導,每季匯總報市政府主要領導,重大處罰及時報市政府有關領導。(市有關職能部門、市監察局負責)
(三)審計制度。由審計部門每年對職能部門的罰沒收入及其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審計。職能部門通過關聯機構以服務經營名義向企業收取不合理費用的,視為該部門的亂收費行為,經審計后按有關法規處理。(市監察局、市審計局負責)
七、開設專門的企業意見反饋、投訴渠道
在“中國江門政務之窗”增設“企政通”欄目,在網上收集企業的意見和建議,由政府熱線反饋相關部門負責落實。(市信息產業局負責)
八、實施期限及其他
(一)本試行意見所定事項,除已經明確試行期限的外,其他從20*年12月1日起試行。期間如遇國家或省出臺減輕企業負擔等政策,其優惠幅度大于本試行意見的,執行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二)環境污染治理未能達標,屬于國家產業政策強制淘汰或限制發展行業的加工制造企業,均不得享受本試行意見第二、三、四、五項的優惠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