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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單位:
為切實解決我縣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歷史遺留問題,本著“以人為本,兒童至上,區別對待,依法辦理”原則,做好公民私自收養工作。經請示縣政府同意,決定從2*9年3月23日起啟動我縣解決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工作,現依據省民政廳、*廳、司法廳、衛生廳、人口計生委《轉發民政部、*部、司法部、衛生部、人口計生委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務字[2*8]135號)文件精神及《收養法》的相關規定,就解決我縣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解決現存私自收養子女問題
(一)1*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依據司法部《關于辦理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系公證的通知》(司發通[1*3]125號)、《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33號)和*部《關于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戶問題的通知》(公通字[1*7]54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依據司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33號)的規定,對當事人之間撫養的事實已辦理公證的,撫養人可持公證書、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縣*機關審批同意后,辦理落戶手續。
(二)1*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1、收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撿拾證明不齊全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并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經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發現地*派出所對撿拾人進行詢問并依據以上證明材料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收養人持上述證明及《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以下簡稱《登記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到縣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
2、收養人具備撫養教育能力,身體健康,年滿30周歲,先有子女,后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者先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后又生育子女的,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并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經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審核并出具收養前當事人《子女情況證明》。發現地*部門應對撿拾人進行詢問并依《撿拾證明》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由縣民政部門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對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由發現地的社會福利機構辦理入院登記手續,登記集體戶口。在公告期內或收養后有檢舉收養人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計生部門予以調查處理。確屬政策外生育的,由人口計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3、收養人不滿30周歲,但符合收養人的其他條件,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且愿意繼續撫養的,可向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福利院提出助養申請,登記集體戶口后簽訂義務助養協議,監護責任由社會福利院承擔。待收養人年滿30周歲后,仍符合收養人條件的,可以辦理收養登記。
4、單身男性私自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棄嬰和兒童,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的,應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動員其將棄嬰和兒童送交當地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指定的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私自收養女性棄嬰和兒童,后因離婚或者喪偶,女嬰由男方撫養,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撫養事實滿一年的,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事實公證書,以及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證或者其妻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5、私自收養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監護人送養的孤兒,或者私自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私自收養的子女交由生父母或者監護人撫養。
(三)私自收養發生后,收養人因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具備撫養能力,或者收養人一方死亡、離異、另一方不愿意繼續撫養,或者養父母雙亡的,可由收養人或其親屬將被收養人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被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其親屬符合收養人條件且愿意收養的,應當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四)對于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依據《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由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動員其將棄嬰或兒童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二、綜合治理,建立依法安置棄嬰的長效機制
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收養法》、《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貫徹力度,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作用,廣泛深入地向群眾宣傳棄嬰收養的有關規定,切實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記和依法收養。
民政部門應協調、協助本轄區內棄嬰的報案、臨時安置、移送社會福利機構等工作。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規范社會福利機構建設,提高養育水平,妥善接收、安置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及時為棄嬰撿拾人出具撿拾報案證明,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辦理社會福利機構集體戶口,將已收養的兒童戶口遷至收養人家庭戶口,并在登記與戶主關系時注明子女關系,應積極查找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厲打擊查處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遺棄嬰兒等違法犯罪行為。
司法行政部門應指導公證機構依法辦理收養公證和當事人之間撫養事實公證。
衛生部門應加強對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棄嬰和兒童的收養登記工作。醫療保健機構發現棄嬰和棄兒,應及時向所在地*部門報案并移送福利機構,不得轉送他人或私自收養。
人口計生部門應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收養登記工作,掌握轄區內居民的家庭成員情況和育齡人員的生育情況,做好相關工作。
各鄉鎮要廣泛深入宣傳文件精神,集中處理本鄉鎮區域內2*9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要切實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領導,經辦人員要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有關手續,為辦證對象提供方便快捷的辦證服務。要嚴肅辦證工作紀律,按照誰經辦、誰出證、誰負責,實行終身責任制,對故意隱瞞事實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收養證的相關責任人,將依據有關政策規定,按干部管理權限,嚴肅處理。自二O*年九月五日起,公民撿拾棄嬰的,一律到當地*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公民申請收養子女的,應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對二○*年九月五日前已經處理且執行完結的私自收養子女的問題,不再重新處理;正在處理過程中,但按照通知規定不予處理的,終止有關程序;已經發生,尚未處理的,按本意見執行。
三、幾項具體工作要求:
(一)各鄉鎮在4月10日前認真做好城鄉居民家庭私自收養子女情況的調查摸底,切實摸清有關情況,確保一戶不漏,并以1*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實施之日為時間界限,分別造冊登記。
(二)按照分類處理的原則,各職能部門及時溝通信息,加強協作,切實履行職責,力爭在2*9年6月底前完成全縣范圍內的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的處理工作。
(三)關于辦理收養登記收費,依據省市文件規定,行政服務中心辦證收取調查、辦證費260元;公告費按《*報》平時公告刊登收費標準執行;對收養人愿將棄嬰(兒童)送福利院寄養,福利院愿意接受的,由福利院和送養人訂立寄養協議,可協議收取一定的棄嬰(兒童)生活費,生活費標準由雙方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