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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3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粵發[*]4號)精神,進一步優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拓寬發展空間,大力推動實施自主創新和名牌戰略,推進我市民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拓展民營企業發展空間
(一)著力解決民營企業用地問題。市直、各縣區每年在省安排年度工業用地指標中不少于30%,用于解決民營企業發展所需用地。
(二)產業轉移工業園優先安排主導產業特色明顯、掌握核心技術,產業鏈長,稅收好的民營企業進園,對該類有困難的企業購地款的30%可緩交1年。
(三)經市經貿、科技等部門認定在孵化期內處于創業期的研發、設計、創意型民營企業,其租用廠房的租金在1年內由當地財政給予20%補貼。
(四)構建為民營企業服務的廠房、土地供求等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公布全市新供用地的規模、區位、產業引導要求等信息。
(五)除房地產開發項目外,民營企業可以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興辦各類工商企業。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按照《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0號)辦理。
二、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
(六)建立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助機制。凡擔保機構為民營企業貸款提供規范有效的融資擔保,當地財政按每年月均擔保額的0.1%給予補貼。
(七)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積極為民營企業創造條件,提供優質服務;重點培育5—8家上市后備企業,力爭5年內有2—3家民營企業實現上市融資。
(八)引導創業風險投資參與民營科技企業發展。支持鼓勵具有一定實力的創業投資機構,對初創期民營科技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促進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業發展前景好的民營科技企業發展。
三、大力實施自主創新和名牌戰略
(九)鼓勵企業加快技術進步和創新。對創立國際、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民營科技企業,在每年市級切塊安排的科技三項費用指標中分別按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安排專項補助。
(十)鼓勵民營企業建立自主研發機構。凡達到國家和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標準的研發機構,由當地財政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的資金支持。
(十一)設立扶持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民營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實施名牌戰略和自主創新等。從*年起,市、縣區每年安排100萬元資金作為扶持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加大對民營企業的扶持。
對利用銀行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的,由專項資金適當安排貼息支持。對獲得發明專利并形成生產規模的民營企業,給予5萬元的資金資助。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民營企業在每年市級財政安排的科技進步和創新獎勵資金中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和5萬元,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四、大力推動全民創業
(十二)創優發展環境。認真貫徹國家及省市有關民營經濟發展政策,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寬松的環境;落實企業投訴機制和機關辦事責任追究機制,為企業提供金方位、保姆式的服務;切實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加大對發展民營經濟的宣傳力度,激勵民眾刨業和促進企業發展。
(十三)建立民營企業創業輔導基地。通過政府出資建設、政府與企業合作建設和企業殷份合作建設等形式,加快建立民營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對企業合資建設的,政府應優先安排建設用地。
(十四)鼓勵科技、專業人才創業。凡博士、碩士、海外留學歸國人員進入民營企業創業輔導基地創業的,在2年內由同級財政給予廠房租金5%的補貼。
五、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十五)建立產學研合作機制。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創業活動,根據企業發展需要,市縣區政府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訂立全面合作框架協議,推動骨干民營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結成對子,提高企業的科研能力。
(十六)實施民營經濟考核。民營經濟發展指標列入當年經濟考核,對民營經濟增加值增速、入庫稅收增速排名前列的縣區實行獎勵。
(十七)建立民營企業聯系制度。市縣區領導掛鉤聯系本地有一定規模的民營企業,密切關注民營企業發展,積極為企業排憂解難。
(十八)鼓勵興辦投資融資、技術支持、人才培訓、信息咨詢、市場開拓等專、世服務機構為民營企業服務。對為民營經濟發展作出較大貢獻的服務機構,給予優先考慮爭取上級資金的支持。
(十九)大力開展民營企業人才培訓。實施“企業家培訓工程”,為企業家提供較高層次的專業培訓;實施“緊缺人才培育計劃”,每年組織成長型中小民營企業定向培育一批緊缺人才;實施“中小企業銀河培訓工程”,組織企業培訓高素質經營性管理人才;舉辦改制、國內外上市政策法律法規解讀等專題培訓,培育企業資本運作專門人才。
(二十)積極為民營企業提供人才招聘服務。開展民營企業和技工學校的定向交流,通過訂單培訓、送教上門等形式,為民營企業招聘、培養高技能人才提供服務。幫助解決民營企業中高層管理、技術人才家屬戶口遷入、子女入學等問題。
本意見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私營企業和個體、聯營經濟體,以及股份制等形式的民營企業。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市委、市政府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意見有沖突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