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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的管理,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靈活就業,根據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勞務型企業,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意見》(蘇勞社[2000]72號)和中共無錫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意見》(錫委發[2003]64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勞務派遣管理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本市范圍內按照無錫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轉發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職業介紹行政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錫勞社就〔2005〕10號)精神取得職業介紹行政許可,并已領取《職業介紹許可證(勞務派遣專營)》的勞務派遣機構,以及勞務輸入單位及雇主(以下統稱勞務輸入單位)均納入規范管理。
二、本市范圍內的各類用人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無法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可通過勞務派遣形式實現規范用工。
三、勞務派遣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各項勞動用工管理規定。
1、勞務派遣機構應與勞務輸入單位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參考文本附后),明確被派遣人員的工作崗位、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包括勞務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管理費用等)及其他方面福利費用承擔,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管理責任等。
2、勞務派遣機構應按規定與派遣的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辦理錄用備案手續,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與派遣的從企業(事業)改革分流出來并已辦理離崗退養、協保和續保手續的人員簽訂勞務協議,確定勞務關系。勞動合同、勞務協議期限可由勞務派遣機構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
3、勞務派遣機構應遵守國家有關工資法律法規,依法建立內部工資分配和支付制度,按時足額發放派遣人員的工資,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派遣人員工資。派遣機構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領《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憑《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到基本賬戶開戶銀行支取工資現金。
4、勞務派遣機構應依法一并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具體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29%,其中個人7%;醫療保險(含補充醫療保險)11.2%,其中個人2%;失業保險3%(農民合同制職工2%,個人不繳費),其中個人1%;工傷保險0.6%;生育保險0.9%。繳費比例今后按規定須調整的作相應調整。勞務派遣機構應按社會保險登記的有關規定,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并按職工的實際工資總額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派遣到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應按國有企業辦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
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各勞務派遣機構新接派遣業務一律按上述規定執行,此前業務可按原規定執行至2005年底結束。
5、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患職業病或非因工負傷及患病所應享受的待遇由勞務派遣機構按國家、省和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務輸入單位在雙方簽訂的勞務合作協議中可就工傷事故等約定補償辦法。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勞務輸入單位應協助勞務派遣機構按國家規定做好相應的工傷認定、勞動鑒定申報工作。
四、勞務派遣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各項稅收管理規定。
1、勞務派遣機構應憑企業營業執照、《職業介紹許可證(勞務派遣專營)》按照規定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并申請領購、使用《江蘇省無錫市勞務費專用發票》。對勞務派遣機構確實按照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規定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按照發票管理規定辦理《江蘇省無錫市勞務費專用發票》的發票領購資格審批行政許可手續。
2、無錫市地方稅務局自2004年12月1日起啟用新版《江蘇省無錫市勞務費專用發票》。《江蘇省無錫市勞務費專用發票》限于勞務派遣機構使用,其他單位、個人一律不得使用。
3、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務輸入單位之間進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費用及管理費結算時,必須使用《江蘇省無錫市勞務費專用發票》,不得使用其他任何票據。在開具發票時,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費及管理費應按實分類開具,并注明依據及標準。
4、勞務輸入單位應將其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福利費用和為勞動者上交的社會保險費等統一結算給勞務派遣機構;勞務派遣機構可以從勞務輸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福利費用和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申報納稅,但上述所有各項費用都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且票據必須入帳,否則一律不得按差額繳納稅收。
5、各級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勞務派遣機構發票開具、保管和稅收申報繳納的管理、檢查,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和稅收征管規定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勞務輸入單位應履行以下義務:
1、履行與勞務派遣機構簽訂的《勞務合作協議》,并按協議規定向派遣機構支付勞務費用;
2、根據同工同酬的原則和勞務人員崗位確定勞務人員的報酬,嚴格執行國家加班加點的有關規定并相應支付加班工資;
3、遵守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
4、為勞務人員提供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環境,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勞務人員在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下工作。
六、從事勞務派遣業務收取的管理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收費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在雙方簽訂的勞務合作協議中約定。
七、各勞務派遣機構應在經營服務場所明示合法證照、服務項目、規章制度、省及所在地市(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督電話等;具備國家規定的檔案保管條件的,應按規定妥善保管派遣人員的個人檔案,并實行一人一檔,不具備國家規定的檔案保管條件的,可委托具有資質的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進行管理;按勞動保障部門要求定期報送統計報表。
八、各級勞動保障、稅務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勞務派遣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并嚴格執行勞務派遣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規范勞務派遣行為,共同促進勞務派遣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形成社會監督、信用評估、考核表彰、扶優汰劣的管理監督機制。
九、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務派遣機構與勞務輸入單位因履行勞務派遣協議發生的爭議,依據協議約定處理,也可由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十、各級勞動保障、稅務部門應聯合開展勞務派遣機構的年檢年審工作。對年檢中發現勞務派遣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的,應及時處理直至取消勞務派遣資質。
十一、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如遇上級出臺新的規定,則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