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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我省城鎮化建設進程,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和居民生活環境,制止各種亂收費,根據國家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所收取的費用。
二、凡在我省城市(指設市城市、縣城關鎮,不包括鄉、鎮)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工業、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三、在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原省及各地出臺的、與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類似的收費項目以及其它各類專項配套費,包括煤氣、自來水、集中供熱開戶費和增容費等一律取消,不得重復收取。
四、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一次交清。城市規劃部門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憑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征收標準為:合肥市: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非住宅(不包括工業廠房、倉儲用房,下同)每平方米100-110元。其他省轄市: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60-70元。縣級市城區及縣城關鎮:住宅每平方米30-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40-50元。工業廠房、倉儲用房均按住宅收費標準的80%征收。各地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各市物價、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述標準范圍內,結合當地實際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物價、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上述標準自之日起試行一年,一年后由省物價局會同省財政廳、省建設廳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并報省政府批準執行。
六、在城市規劃區內、建成區以外的建設項目,按建成區內標準的80%征收。自行配套市政公用設施的獨立礦區,由礦區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和使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七、未納入綜合開發的零星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省轄市低于5萬平方米,縣級市低于3萬平方米,縣城關鎮低于2萬平方米),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標準的150%征收。
八、以下用房及建設項目免征或者減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軍事用房(不含營業性用房)、九年義務制教育教學用房、社會福利事業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黨政機關所建辦公用房中財政拔款的部分,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幼兒園、高中、職業學校教學用房,按“退二進三”政策遷出市區的工礦企業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經濟適用住房(包括集資建房)建設項目,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高校教學、科研、后勤服務設施項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高等學校建設用地和設施建設實行優惠政策的通知》(皖政辦[*2]33號)中有關規定執行。工業招商項目中是否征收或者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決定。獨立礦區內的建設項目,由獨立礦區主管部門決定征收或者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九、各地應嚴格執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確需減免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申報,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后減免。各地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城市基礎建設配套費減免審批制度,報省物價、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必須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共用設施建設,包括:城市道路、橋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氣、排水、污水處理、集中供熱、園林、綠化、路燈、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未納入綜合開發的零星建設房地產開發項目加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必須專項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設。
十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由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收費范圍、標準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不得隨意提高收費標準、自立收費項目或擴大收費范圍。違者按亂收費嚴肅查處。
十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到同級物價部門辦理《安徽省行政性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主動接受物價、財政、審計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三、各級物價、財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十四、各市物價、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建設廳備案。
十五、本意見由省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