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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31號)、《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78號)、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浙政辦發〔*〕150號)及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工業用地報批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土資發〔*〕52號)精神,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必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規定,妥善處理工業用地協議出讓有關歷史遺留問題,現就市區全面推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提高對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土地市場機制,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有利于加快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利于推動服務型政府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防止土地出讓領域腐敗行為的發生。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重要意義,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扎實推進此項工作。
市政府城市土地經營管理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公開出讓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研究工業用地公開出讓工作中的政策和問題。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順利推進。
二、嚴格確定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范圍和要求
自*年9月6日起,除下列項目用地可以協議出讓外,全市所有工業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一)凡符合《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和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工業用地報批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土資發〔*〕52號)規定的工業項目用地,在*年6月30日前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二)*年9月6日前,省、市、區政府已簽訂項目招商協議及市直各開發區簽訂項目招商協議并經市政府確認的工業項目,用地已經國土部門預審,且屬利用存量國有建設用地的,在*年6月30日前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
(三)拆遷安置的工業項目用地在市經貿委確認為鼓勵類項目,且安置地塊面積不超過原用地面積的,可以按規定程序協議出讓。
(四)劃撥土地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在不改變工業用途的前提下,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可以協議出讓。
(五)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村級安置留地建設標準廠房可以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手續。
上述仍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工業項目用地,其土地出讓地價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最低限價。
工業項目用地的投資強度、建筑系數、容積率、綠地率以及企業內部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配套設施用地比例、建筑面積比例等標準必須符合省國土資源廳和省發改委聯合印發的《浙江省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修訂)》的規定。
三、落實各相關部門在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中的職責
(一)制定年度工業投資及用地供應計劃。市經貿委牽頭組織市發展改革委、外經貿局、招商局等部門,按照國家、省、市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依據市區工業經濟發展等情況,提出年度市區工業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并依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對年度新建工業項目分類細化,制定各類工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越城區及市直各開發區、鏡湖新區要根據轄區內的各類工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土地可供能力,提出年度工業用地供應計劃,經市發展改革委、國土局審核后,由市國土局匯總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對不符合產業政策(限制類、禁止類產業)及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在工業用地供應計劃中不予安排或加以特定限制。對具有區域塊狀經濟特點但投資規模低于50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不單獨安排工業用地,通過安排多層標準廠房予以解決用地需求。
工業用地年度供應計劃須向社會公布,在執行過程中經市政府批準可以作適當調整并再次公布。
(二)確定地塊建設使用的綜合條件。為確保工業用地公開出讓順利推進,各開發區管委會及越城區政府應分批對列入出讓計劃的地塊,提出項目行業類別、投資強度、規劃經濟技術指標、環境保護等項目建設要求,送各相關職能部門審核。
市經貿委審核工業建設項目的具體工業門類、投資強度、節能降耗、產業要求等相關指標;市國土局審核擬出讓地塊的權屬等情況,并按照《浙江省工業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的規定和工業門類核定相關土地利用指標,審查競買人資格;規劃部門根據城市(城鎮)總體規劃要求,結合工業項目建設的特點,審核出讓地塊的規劃范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企業內部辦公等配套設施用地、建筑面積比例等規劃條件及開竣工期限,并核定《規劃設計條件書》和地塊紅線圖;市環保局審核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各相關部門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審核意見。各開發區管委會及越城區政府應及時將各職能部門意見匯總后分別送市國土局和市經貿委,作為編制土地出讓方案的依據。成立市工業建設項目用地聯席會議制度,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委,具體協調項目建設有關前期工作。
涉及涉外安全、外匯結算、林地和水面使用等事宜的地塊,須征求國家安全、外匯管理、林業和水利等部門的意見。
在項目建成后,各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對項目相關內容的實施情況進行復核檢查,并將復核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國土部門,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履約情況檢查的依據。
(三)土地供應信息。市國土局要分期制定具體工業地塊的供應信息,并通過土地有形市場、新聞媒體、政府公開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預申請。
用地者進行用地預申請時需帶擬建項目的可研報告或項目意向書,并承諾愿意支付的最低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條件等資料。市國土局適時通知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參加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四)開展地塊的前期開發整理。工業用地實行凈地出讓,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須按城市分批次方式辦理農轉用、征收手續。越城區及各開發區(園區)組織轄區內擬出讓地塊上的附屬物清理工作并協助市國土局交地。凡不具備交地基本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
(五)確定地塊出讓價格。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土地估價結果或土地所在區域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限價、產業政策以及土地市場情況,經集體會審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底價。出讓起始價、底價不得低于省政府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限價標準。
嚴禁以財政補貼、返還、減免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等形式低價出讓土地。
(六)編制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市國土局根據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意見、規劃部門提供的《規劃設計條件書》及規劃紅線圖,編制地塊的公開出讓方案,按規定程序批準后組織實施。
對具有產業目標、開發建設要求較高或對工業項目有嚴格限制和特別要求的地塊,經市城市土地經營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可以采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出讓。
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出讓方案中可視城市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設定準入條件。
(七)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國土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11號令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的要求,按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在市招投標中心組織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經公開競價后依法確定競得人,并與競得人簽訂《土地成交確認書》。
(八)出讓結果公示。出讓地塊成交后10個工作日內,國土部門應及時將受讓人、土地面積、用途、使用年限、出讓金額等信息在中國土地市場網、*日報、市國土局網站、市招投標中心網站等媒體上公布。對工業用地出讓后涉及合同有關條款約定內容需要調整的,必須及時將調整內容及理由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公布后無異議的,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以調整土地出讓合同有關條款約定的內容。
(九)做好后續監管與服務工作。競得人或中標人憑《土地成交確認書》等資料,到市級有關部門依法辦理企業登記、工業項目備案(核準、立項)、規劃用地許可、環境評估、施工許可等有關事項的報批工作。
競得人或中標人根據《土地成交確認書》的約定付清土地出讓金后,與市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競得者需在地塊所在地新注冊企業進行項目建設的,可按有關要求注冊成立相關企業后由新注冊的企業與市國土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越城區政府及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要會同各相關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工業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相關部門要加大對違約責任的追究力度,切實減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閑置浪費現象的發生。
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物流、倉儲及非國有資本全資投資的科研設計、福利機構等項目用地也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