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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不斷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切實加強土地管理,保障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武實際,現將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土地等違法用地行為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國有土地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二、任何單位、組織、個人未經批準私自簽訂協議買賣、轉讓、圈占土地,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買賣或以其他形式轉讓土地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屬于違法用地。嚴禁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從事下列違法用地行為:
(一)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及改變土地用途;
(二)與鄉鎮、村(居)委、村民小組、農民個人私自簽訂協議非法買賣、圈占土地;
(三)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以租代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三、凡屬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罰款,一律不予辦理用地手續。正在建設的,應立即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接受相關部門處理。非法占用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建設用地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依法處以罰款。
四、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違反土地管理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非法征收、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一律依紀依法依規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拒絕、阻擾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單位、村組和個人,將依法依規予以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