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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保護森林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進一步加強全縣活立木采挖和林區野外用火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無證采挖。凡需采挖活立木的,須向縣林業主管部門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進行采挖。農村居民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樹木,須憑當地林業站的勘驗證明采挖。
二、嚴禁亂采濫挖。嚴禁采挖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革命紀念地、森林公園、封山育林區、退耕還林區、生態公益林內的樹木,嚴禁采挖國家一級野生保護植物、掛牌保護的古樹名木。
三、嚴格加強重點保護植物采挖管理。
凡需采挖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須先向縣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提出申請,并取得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授權機構簽發的《重點野生植物采集證》,再向縣林業主管部門申領《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方可采挖。
四、嚴禁野外違規用火,嚴禁燃放陽燈。
我縣是省重點林區縣之一,全縣范圍均為森林防火區,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防火期。在防火期內確需野外用火的,須報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批準(,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五、歡迎廣大群眾對亂采濫挖活立木、野外違規用火的情況進行監督,積極向縣林業主管部門舉報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嚴厲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