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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市政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設施功能,根據國務院《鄉村道路管理條例》建設部《鄉村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和《湖南省鄉村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方法適用于市本級城區范圍內的市政設施管理。
本方法所稱市政設施(含附屬設施)指城市道路、橋涵設施、排水設施、防洪設施以及道路照明設施等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市政設施管理的主管部門;市市政設施維護處具體負責市政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鄉村市政設施建設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市建設、公用事業、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
第五條市政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管理。
應當把市政設施配套建設項目納入開發和改造計劃,鄉村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并且依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順序進行。
由取得市政工程設計、施工資格的單位承當。工程竣工后,市政設施建設的工程設計、施工。須經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鄉村車行道是指鄉村道路路沿石以內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
第七條嚴禁損壞和擅自占用車行道。禁止在車行道上擺攤設點、堆物、拌合砂漿、倒垃圾、碾煤炭、裝卸、加工作業、沖洗車輛、違章停放車輛以及進行其他有損路面的行為。
并按下列規定操持:第八條臨時破占主次干道應經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批。
一)供水、供熱、電力、通訊、煤氣等埋設在鄉村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并在24小時內補辦破路手續。
二)破路單位應按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施工中發現的丈量標志、地下管線、文物古跡等。不得擅自移動、損壞或據為己有。資料及余土應按指定的地點分別堆放,及時回填,并按規定及時修復路面。
四)占用期間損壞路面、路沿石、下水井等設施的由占用者負責賠償。
第九條鄉村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鄉村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鄉村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鄉村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鄉村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鄉村道路的行為。
第十條嚴禁損壞和擅自占用人行道。禁止在人行道上擺攤設點、堆物、拌合砂漿、倒垃圾、碾煤炭、裝卸、加工作業、沖洗車輛、違章停放車輛以及進行其他有損路面的行為。特殊情況經批準占用的應當按規定繳納鄉村道路占用費。
挖掘鄉村道路應按規定繳納鄉村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十一條嚴禁損壞橋涵設施(包括拉桿、橋墩、護欄、護坡、路燈、橋頭堡等)禁止擅自在橋涵規定范圍內挖掘取土、拉線栽桿、種植作物、堆物作業和傾倒垃圾。
第十二條鄉村主次干道排水設施(包括雨水和污水管、井、明渠、箱涵、排漬和排污泵站、污水處置廠及附屬設施)管理、維護、疏浚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嚴禁單位和個人向下水井內傾倒糞便、垃圾和其他雜物。由此引起下水井阻塞,由責任者負責清挖和賠償損失。
第十四條嚴禁單位和個人在鄉村排水設施上興建任何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或整修、遷移專用下水道。
一)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需使用鄉村公用排水管渠。并提供有關設計文件、施工圖紙、排水的水量、水質、廢水治理等資料,經審查同意后依照批準位置和技術要求與鄉村公用排水管渠相接,由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驗收,其工程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承擔;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需將新建下水道接入其他單位專用下水道和處理設施的應當與產權單位協商。
三)雨污分流系統上接入排水管道時。
第十六條鄉村規劃區內的防洪設施(包括堤身、坡腳、堤頂面、排漬站、防洪閘、密封門、防浪墻等)管理和維護。
第十七條嚴禁在防洪堤堤面和坡面取土、挖掘、打井、植樹種菜、搭棚建房、開設工場、堆物曬物、傾倒雜土垃圾。
第十八條因航運、電力、通訊等建設需要在堤上進行臨時作業的應當經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鄉村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鄉村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橋梁、隧道、地下通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二十條需要改造的鄉村道路照明設施。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廠(礦)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鄉村道路照明設施。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裝置及施工質量規范;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運行條件及相關資料。
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組織驗收,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鄉村道路照明設施。合格后方可料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觸及、遷移、撤除鄉村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由鄉村道路照明設施專業維護部門負責其遷移或拆除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當。
第二十三條損壞鄉村道路照明設施后。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演講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和負責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路燈設施管理范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撤除、遷移、改動鄉村道路照明設施;
二)鄉村道路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進行有礙鄉村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平安運行活動;
三)擅自在鄉村道路照明燈桿上設置廣告牌、廣告燈箱或者其他設施;
四)偷盜鄉村道路照明設施;
五)故意打、砸鄉村道路照明設施;
六)不聽勸阻和制止。
七)鄉村道路照明燈桿上拉線、涂寫和張貼廣告。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分。
第二十六條阻撓鄉村公用事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市公用事業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