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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及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十五”期間森林限額采伐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18號)精神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研究,現將20*年度全縣森林采伐計劃(第一批)下達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實行森林限額采伐制度
實行限額采伐制度,控制森林資源消耗,關系到我縣生態環境改善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各鎮鄉、街道及有關單位一定要從長遠出發,按照林業分類經營和管理要求,嚴格執行年森林采伐計劃。生態公益林和闊葉林采伐,原則上只允許一定強度的撫育伐和衛生伐。嚴禁人工林采伐計劃用于天然林采伐,人工林采伐計劃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計劃。不得擠占、挪用撫育采伐計劃,對計劃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計劃。燒材計劃實行縣總量控制,不分解到基層采伐單位。松木林分改造、世行還貸、林地征占用、火燒木等采伐計劃,由縣林業部門分批下達至各單位。
二、嚴格執行憑證采伐制度
要加快推進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在采伐(挖掘)樹木、薪柴、毛竹、經濟林時,必須持有采伐許可證和伐區作業設計方可進行采伐。要不斷完善林木采伐全過程公示制,對林木采伐許可證的申領情況、實際采伐量、采伐林木收入情況等均需在村務公開欄中進行公示。
采伐林木的單位(個人)必須持林木采伐許可證,并按規定的地點、四至、樹種、數量、方式、期限實施采伐。對超核定面積或材積采伐的,必須嚴肅進行查處。對未達到采伐許可證核定面積或株數,但已達到核定材積;或已達到核定面積、株數,但未達到核定材積的,都應立即中止采伐。林木統一采伐期限為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30日。
三、嚴格采伐源頭管理和木材采伐量控制
在采伐過程中,各鎮鄉、街道要嚴格把關,落實具體檢尺責任人,對采伐數量要逐日結清,并記好木材采伐日帳,切實加強采伐監督檢查。縣林業部門要及時做好林木采伐的伐中檢查、伐后驗收及采伐跡地更新等工作,強化督查、巡查,嚴肅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
林木采伐單位或個人,必須根據“采育結合,采造掛勾”的原則,加大竹林發展和松林林分改造力度,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對未按規定完成造林和采伐跡地更新任務的,按2立方米/畝的標準扣除木材采伐計劃。
要堅持和完善森林采伐分級負責、專項控制和資源消耗全額管理制度,加大對鎮鄉、街道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目標責任制的考核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