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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黨委,縣委各部門,縣各委辦局、縣各直屬單位、縣各群眾團體黨組織:
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及海辦發[20*]75號《關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實施細則》精神,現就做好領導干部集中報告20*年度個人有關事項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所有在職科級領導干部都要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二、領導干部必須按照海辦發[20*]75號第三條所列事項,全面如實地報告20*年度發生或變動情況;所列事項沒有發生或沒有變動的,應當予以明示。
三、《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見附件2)一式兩份,由報告人對照填寫說明親筆填寫并簽名,填寫內容不得復印。
四、《報告表》經領導干部所在鎮、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審閱并在表格右上角署名后,統一由鎮或單位組織(人事)干部于20*年2月28日前報縣委組織部干部監督科。
五、《報告表》及填表說明由各地、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按本《通知》所附式樣用A4紙統一印制,發給報告人。
六、集中報告后,領導干部發生應當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要在事后30日內填寫報告表,報縣委組織部干部監督科,并報縣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備案。
七、各鎮、各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親自負責這項工作,明確專門人員做好有關具體工作,嚴格保密紀律,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泄露和介紹報告表的內容及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