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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促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城市低保)制度的規范化和科學化,根據我市建立社會救助體系的需要,經市政府批準,自2004年7月1日起,通過分類救助,提高城市低保對象救助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分類救助原則
按照對象的勞動能力不同及種類不同制定相應救助標準的原則,對法定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人員實施鼓勵就業政策,提高救助水平;對“三無”人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歸僑、因公致殘返城知青、老人、兒童及重殘人本人,實施提高救助標準政策,改善其生活狀況。
二、救助標準的設定
(一)對法定勞動年齡段內的人員,區分有無勞動能力,實施鼓勵就業政策
1.家中現有相對固定工作崗位的就業人員及城市低保對象家庭成員就業后可享受就業獎勵,即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與城市低保標準的差額部分不計入家庭收入。其本人不再享受糧油幫困救助。
2.城市低保家庭成員就業后,扣除就業獎勵,家庭月人均收入超過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實行救助漸退政策,即對其家庭原享受的低保金進行逐月抵扣,在2個月內抵扣完畢(即第一個月發放100%,第二個月發放50%)。
3.法定勞動年齡段內且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對象,在未就業期間,本人只享受低保金待遇;家庭成員符合條件的,可同時享受糧油幫困等其它專項救助待遇。
(二)提高特殊群體的救助水平
下列人員按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上浮10%享受救助:
1.“三無”人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歸僑和因公致殘返城知青。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和生活困難補助的70歲以上老人。
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16歲以下兒童、中小學生(含16歲以上在讀)。
4.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重殘人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于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具有本市正式非農業戶口,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殘人。
三、幾點要求
(一)各區縣民政和財政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文件要求并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認真研究具體落實方案。實施中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有關部門,研究解決辦法。
(二)現城市低保對象中符合分類救助條件的,按本通知重新核定,及時調整待遇;新申請家庭的收入核定,按本通知和相關規定執行。
(三)實施分類救助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