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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滇池污染治理,改善滇池流域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滇池流域范圍內限制畜禽養殖,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年6月30日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下列區域從事畜禽養殖活動:
(一)廣福路(六甲立交橋至西福路段)、西福路(西福路至西華園段)、石安公路(西華園至高峣段)、環湖東路現狀與規劃路、規劃的環湖南路、高海公路輔道以內的區域;
(二)盤龍江、大觀河、新河(新運糧河)、老運糧河、金汁河、寶象河(含新、老寶象河)、五甲寶象河、蝦壩河、海河、采蓮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小清河、六甲寶象河、馬料河、王家堆渠、西壩河、船房河、烏龍河、金家河、洛龍河、撈魚河(含上游梁王河)、南沖河、大河(淤泥河)、柴河、中河、白魚河、茨巷河、古城河、東大河、冷水河和牧羊河等31條河道的河堤兩側沿地表向外延伸200米的范圍內。
二、2009年6月30日前,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縣、晉寧縣、嵩明縣滇池流域范圍內(2920平方公里)除第一條規定的區域外,凡存欄畜20頭以上、禽200羽以上的畜禽養殖場(戶)、養殖小區必須搬遷或者關閉。
三、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滇池流域范圍內禁止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戶)、養殖小區。
四、本公告由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縣、晉寧縣、嵩明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滇管、環保、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滇池流域畜禽養殖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違反本公告的行為依法查處。
五、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縣、晉寧縣、嵩明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滇池流域范圍外科學規劃養殖區域,鼓勵和引導發展標準化、規模化畜禽養殖。
六、本公告自**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