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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提高自然災害應急反應能力,建立和完善自然災害救助體系,著力提高自然災害救助應急能力,規范救災救助工作,及時、高效、有序地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確保受災群眾及時得到救助,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和諧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省、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的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凡在我縣范圍內發生的洪澇、干旱、冰雹、雪災、低溫冷凍、高溫熱浪等氣象災害,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的,適用于本預案。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政府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為主;
(3)部門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啟動條件
出現下列任何一種情況,啟動本預案。
2.1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洪澇、干旱、冰雹、雪災、低溫冷凍、高溫熱浪等氣象災害,地震、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因災死亡1人以上;
(b)因災緊急轉移安置2000人以上;
(c)因災倒塌房屋500間以上;
(d)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口達到2萬人以上。
2.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2.3縣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組織、領導全縣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縣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與相關部門、單位的溝通聯絡,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災害救助等工作,協調落實相關抗災救災措施。
縣上成立災害救助應急協調領導小組,災情發生后,縣災害救助應急協調領導小組即轉為縣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見圖1)。縣政府常務副縣長任指揮長,分管副縣長、縣人武部部長任副指揮長,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縣應急辦)、縣人武部、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發改局(糧食局、物價局)、縣經貿局、縣審計局、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住建局、縣國土局、縣水利局、縣交通局、縣教體局、縣環保局、縣衛生局、縣藥監局、縣質監局、縣文廣局、縣電力局、縣統計局、縣安監局、縣科技局(地震辦)、縣氣象局、移動公司分公司、縣電信公司、縣武警中隊、縣運輸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縣政府辦和縣民政局共同組成,縣應急辦主任任辦公室主任。
3.2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負責傳達、貫徹中、省、市和縣委、縣政府關于抗災救災工作的指示,并組織協調相關工作的落實;
(2)負責落實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各項工作要求,并及時向有關成員單位傳達,協調解決救災救助工作相關問題;
(3)收集、匯總、報告災害信息、災區需求和抗災救災工作情況;
(4)分析災區形勢,評估災情,提出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工作意見建議;
(5)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6)聯系新聞單位對受災情況、救災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宣傳報道,審查新聞宣傳報道材料;
(7)負責處理指揮部日常事務。
3.3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縣委宣傳部:協助災情信息,組織新聞單位對災情、抗災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進行宣傳報道。
縣政府辦(縣應急辦):承擔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全縣抗災救災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災情信息,協調有關部門落實對災區的支持措施。協調交通運輸部門緊急調運各類救災物資。
縣人武部:組織協調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政府進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縣監察局:做好救災捐贈款物使用管理的監察工作。
縣公安局:參與災區緊急轉移和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災區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做好災區行政機關、新聞和金融部門等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組織協調災民轉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運送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設備,確保救災物資安全。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費用的預算,審查救災資金的分配投向,及時撥付中、省、市救災資金并對救災款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收集、匯總國家政權機關的辦公用房損毀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協助當地政府做好國家政權機關辦公用房的恢復重建工作。
縣民政局:承擔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能。負責查核災情,組織災情會商,匯總上報災情信息,及時了解災區需求。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救災款物發放使用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危險區域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農村災民毀損房屋的損失評估、恢復重建和困難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導救災捐贈工作。組織指導基層開展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建設,做好救災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災害救助的演練工作。做好救災物資采購、儲備、調運工作。
縣發改局:安排重大恢復重建項目和其他防災減災項目,協調有關方面落實各項建設資金;
負責組織救災糧源,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下達救災用糧出庫、加工計劃,積極配合做好救災糧的調運工作;
加強受災地區重要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監測分析工作,必要時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打擊價格違法行為,保持災區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縣審計局:負責救災款物使用情況的審計和監督,對各部門救災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發放進行監督。
縣國土局:負責指導地質災害監測、評價和預警工作。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處理。指導當地政府做好災后恢復重建的供地工作。做好因災造成土地資源和礦山資源損失的評估工作。
縣住建局:協助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幫助指導城鄉居民災后房屋及市政基礎設施的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災造成城鎮居民住宅損失和城鎮非住宅用房損失的評估工作。
縣交通局:修復被損毀公路、橋梁等基礎設施,保障交通運輸暢通。協助組織協調災民轉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運送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設備。協助打撈工作。做好因災造成交通設施損失的評估工作。
縣水利局: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組織、協調、指導全縣防汛、抗旱工作。負責防洪工程搶險工作及災后損毀水利水土保持設施的修復。做好因災造成水利設施損失的評估工作。
縣農業局:負責農作物和畜禽瘋情的預測預報。做好種子、防疫藥品、農藥等農用物資儲備工作,指導災后農業生產自救和恢復重建工作。做好因災造成農業經濟損失的災害評估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森林火險、重大林業生物災害的監測防治工作。做好因災造成林木和自然保護區損失的評估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調度衛生技術力量,指導做好醫療救護和搶救傷病員工作。實施衛生防疫和應急處理措施,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擴散和蔓延。實施飲水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開展衛生防病知識的宣傳。組織心理衛生專家赴災區開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災造成衛生系統社會事業經濟損失的評估工作。
縣教體局:收集、匯總學校校舍損毀情況。指導災區學校恢復重建,恢復正常教學秩序。指導學校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做好本系統因災造成的損失評估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災后環境污染監測評估,處置因災造成次生環境污染工作。
移動公司、電信公司:負責災害預警信息手機群發,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恢復因災損壞的通信設施,保障通信暢通。負責協調無線電管理部門保障應急無線頻率的使用。組織調運有關應急救援物資,協調采購恢復重建有關建材、物資。做好因災造成電信基礎設施建設損失的評估工作。
縣電力局:指導和組織搶修因災損毀各類電力設施,保障災區電力供應暢通。做好因災造成電力設施損失的評估工作。
縣藥監局:負責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救災(捐贈)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備、調撥和檢驗工作。
縣質監局:負責緊急采購生活類物資和社會捐贈物資的質量監督。
縣文廣局:負責災區新聞系統設施的恢復工作。做好因災造成廣播通訊設施損失的評估工作。及時向社會災害預警信息。
縣安監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發生死亡人員的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縣統計局:協助分析、匯總災情統計數據。
縣科技局(地震辦):對地震災害進行監測和預測,指導地震災害現場救援,組織開展地震現場監測,對次生災害進行預測,提出震情發展趨勢分析會商意見。開展地震現場災害調查、損失評估等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警和預報,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參與氣象災害災情評估。
縣紅十字會: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工作,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參加災區救災和傷病救治工作。
縣慈善協會:做好救災捐贈款物接收工作,參與災后恢復重建。
縣武警中隊:組織武警部隊實施抗災救災,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災區社會治安。
縣運輸公司:負責運送搶險救援人員、傷病員和救災物資、設備。
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救助應急聯絡員制度,實現成員單位災害信息共享,加強災情會商評估工作。同時,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隊伍,負責相關政策咨詢和技術指導工作。
4應急準備
4.1資金準備
縣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有關規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級下撥的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外,要在本級財政年度預算中列支自然災害救濟事業費,并視災情輕重及時調整。安排好本級救災業務工作經費。各鎮人民政府要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的原則,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4.1.1救災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保證快速撥付和及時兌現。
4.1.2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縣級財政應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報經縣政府同意后,補充安排資金。
4.1.3縣政府應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水平實際狀況等因素,按要求適時提高災民救助水平。
4.2物資準備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規劃,積極爭取救災物資儲備庫項目建設,加快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代儲)網點網絡化建設,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
4.2.1按照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建立縣、鎮相互支持、相互補充的救災物資儲備體系。縣級儲備庫和鎮救災物資代儲網點應儲備必需的救災物資,主要包括救災帳篷、衣被、彩條布和糧、油、水等生活類物資。
4.2.2每年入汛前,縣本級應購置補充救災衣被、凈水設備等救災物資,保證必要的救災物資儲備。
4.2.3發改(糧食)、民政部門應建立救災應急所需的方便食品、飲用水、糧食和副食品等救災物資采購供應機制。
4.2.4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救災所需的藥品、疫苗、醫療器械的儲備、采購和質量監管工作。
4.2.5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調撥制度。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必要時簽訂救災物資緊急采購協議。
4.3通信和信息準備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害信息的暢通。配合做好縣級涉災部門自然災害信息共享服務系統建設,為防災減災提供及時、準確的通信和信息服務。
加強縣、鎮救災通訊網絡建設和管理,確保24小時內準確掌握重大自然災害信息。
4.4救災裝備準備
縣級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車輛、通訊、辦公設備和裝備。
4.5人力資源準備
4.5.1建立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抓好救災業務培訓,提高自然災害應對處置能力。
4.5.2協調當地武警、公安、消防、衛生、地震等專業救援隊伍,加快救災應急快速反應隊伍建設。
4.5.3組織民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科技(地震)、氣象等各方面專業技術人員,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評估及業務咨詢。
4.5.4培育、發展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充分發揮其在救災工作中的作用。
4.6社會動員準備
4.6.1建立和完善救災捐贈的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會公示、宣傳表彰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4.6.2建立健全對口支援機制,做好對口支援的組織協調工作。
4.7宣傳、培訓和演習
4.7.1積極開展減災示范社區創建活動,不斷加強城鄉社區減災工作,利用各種媒體宣傳自然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及保險的基本常識,增強城鄉居民的防災減災意識。
4.7.2民政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不少于一次的災害管理人員的集中培訓,加強救災業務人員和災害信息員的培訓。涉災部門不定期開展對相關專業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的培訓。
4.7.3縣、鎮人民政府應適時在災害多發地區,根據當地災害發生特點,組織開展演練,提高應急準備、應急指揮和應急響應能力。
5預警預報與信息管理
5.1災害預警預報
5.1.1縣氣象局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縣水利局的汛情預警信息、縣科技局(地震辦)的地震災害趨勢預測信息、縣國土資源局的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縣林業局的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預警信息數據等,應及時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通報。
5.1.2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預警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進行分析評估,及時針對可能受到自然災害威脅的相關區域作出災情預警,向有關部門和相關區域通報。
5.1.3根據災情預警,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縣級相關部門和有關鎮政府應做好大量人員緊急轉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的應急準備等相關措施。
5.2預警信息共享
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成員單位和有關區域通報。
5.3災情信息管理
5.3.1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造成的損失,已采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
(1)災害損失情況包括以下指標:受災人口、因災死亡人口、因災失蹤人口、因災傷病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被困人口、飲水困難人口;農作物受災面積、成災面積、絕收面積、毀壞耕地面積;倒塌房屋、損壞房屋;直接經濟損失、農業直接經濟損失。
(2)救災工作開展情況。上報反映相關災情和救災工作的文字說明,包括災害發生過程情況、災情特點、現場情景描述、趨勢預測等災情內容和反映災區人民政府及民政等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已采取的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各項措施,以及災區需求、面臨困難、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救災工作內容。
對于啟動本級應急響應的自然災害,須附反映災害情況和救災工作的照片(不少于5張)。
(3)因災需救濟情況包括以下指標:需口糧救濟人口及救濟糧數量,需衣被救濟人口及衣被數量;需傷病救濟人口;需恢復重建和修繕房屋的戶數和間數。
(4)已救濟情況包括以下指標:投親靠友人口數量、借住公房人口數量、對口安置人口數量、搭建救災帳篷和簡易棚人口數量;已救濟口糧人口、已安排救濟糧數量,已救濟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濟款、已救濟衣被數量、已救濟傷病人口、已安排傷病救濟款、已安排恢復重建補助款、已恢復住房戶數和間數。
5.3.2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1)災情初報。鎮政府對于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的自然災害,凡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應在第一時間了解掌握災情,及時向縣級民政部門報告初步情況,最遲不得晚于災害發生后2小時。對造成死亡、失蹤1人以上或其他嚴重損失的重大災害,應同時上報縣人民政府。縣級民政部門在接到鎮政府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完成審核、匯總,向市民政部門報告。縣政府接到重、特大災情報告后,在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2)災情續報。在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之前,縣、鎮民政部門均須執行24小時零報告制度。鎮人民政府每日下午17時之前將截止到前一天24小時的災情向縣民政局上報。特大災情根據需要隨時報告。
(3)災情核報。鎮政府在災情穩定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核定災情,向縣級民政部門報告。縣級民政部門在接到鎮政府報告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將全縣匯總數據向市民政部門報告。
5.3.3災情核定
(1)部門會商核定。縣級民政部門協調本級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科技(地震)、氣象等部門對災情進行會商分析。
(2)民政、財政、住建、科技(地震)等有關部門組成災情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綜合評估,核定災情。
5.3.4建立因災死亡人口臺賬、倒塌房屋臺賬和需政府救助人口臺賬。鎮人民政府在災情核定后,應建立因災死亡失蹤人口臺賬、因災倒房戶臺賬和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臺帳,報縣民政部門備案,為恢復重建和開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據。
5.4災情信息
5.4.1災情信息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的原則。
5.4.2凡屬全縣性的重大災情,由縣政府辦公室或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統一。重大災情應通過縣委宣傳部在第一時間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簡要信息,并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后續信息工作。
5.4.3信息的內容主要包括:受災的基本情況、抗災救災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5.4.4信息包括授權、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等形式。
6應急響應
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后,鎮、縣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做好災民緊急轉移安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
根據突發性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預案設定三個響應等級。Ⅰ級響應在市減災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抗災救災工作;Ⅱ級響應在縣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協調指導抗災救災工作;Ⅲ級響應由災害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抗災救災工作。縣級各類災害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能指導災害發生地政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其他各成員單位根據各響應等級的需要,履行本部門的職責。
6.1I級響應
6.1.1災害損失情況
(1)縣行政區域內,發生洪澇和干旱災害,冰雹、雪、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
c、倒塌房屋1000間以上;
d、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口達到10萬人以上。
(2)發生5級以上地震災害,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1萬人以上;
c、倒塌房屋1000間以上。
(3)縣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1.2啟動程序
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提出啟動I級響應的建議,指揮長決定進入I級響應,同時上報縣人民政府縣長(見圖2)。
6.1.3應急響應
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抗災救災工作。
(1)立即向縣委通報災情,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報告災情,縣民政局執行零報告制度,每日9時前匯總災害信息,向市民政局和縣委報告。縣民政局保證24小時通信暢通,專人值守。
(2)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縣政府主要領導要親臨災區組織抗災救災工作。
(3)收集、評估、報告災情信息。每2小時與受災鎮人民政府聯系一次,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嚴重的相關村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
接到災情信息后2小時內編制災情快報表,報送市民政局及縣委、縣政府領導,并及時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4)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組織成員單位召開會議,組織有關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分析、評估災害損失情況,對災害的發展進行預測,對災區抗災救災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5)縣級領導帶隊組成抗災救災工作組,赴災區慰問災民,查核災情,了解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及災區需求,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6)縣民政局和縣財政局及時向市民政局、財政局申請救災應急資金。縣民政局在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商縣財政局下撥救災應急資金。縣政府辦公室根據災情發展趨勢,協調交通運輸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確保災民得到及時有效救助。
(7)各受災鎮人民政府每日下午17時前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重大情況隨時報告。
(8)及時向新聞單位和社會公眾通報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9)縣人民政府向社會救災募捐公告,由縣民政局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開展向災區捐贈活動。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帳號、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定期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接收和使用情況。縣紅十字會、縣慈善協會接收的捐贈資金的使用,必須依據縣民政局提供的災區災情提出捐贈款分配意見,經縣政府領導審核后下撥。
(10)貫徹落實中、省、市和縣委縣政府關于抗災救災的指示精神,抓好落實各項抗災救災工作。
6.1.4響應的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決定終止Ⅰ級響應,同時報告縣人民政府縣長。
6.2Ⅱ級響應
6.2.1災害損失情況
(1)縣行政區域內,發生洪澇和干旱災害,冰雹、雪、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因災死亡1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70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700間以上;
d、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口達到5萬人以上。
(2)發生5級以上地震災害,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
b、緊急轉移安置6000人以上;
c、倒塌房屋700間以上。
(3)縣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2.2啟動程序
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指揮長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指揮長決定進入Ⅱ級響應,同時報告縣人民政府縣長(見圖3)。
6.2.3應急響應
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組織抗災救災工作。
(1)立即向市民政局和縣委報告災情。縣民政局執行零報告制度,每日9時前匯總災害信息,向縣委、縣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縣民政局保證通信網絡24小時在線,專人值守。
(2)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與各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情信息,召開災情會商會,分析災害形勢,落實抗災救災措施,并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救災工作組。
(3)收集、評估、報告災情信息。每2小時與災區人民政府聯系一次,必要時可直接與受災嚴重的相關村聯系,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
接到災情信息后2小時內編發災情快報表,報送市民政局及縣委、縣政府,并及時向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通報情況。
(4)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情信息,分析災區形勢,落實救災措施。
(5)縣級領導帶隊趕赴災區慰問災民,查核災情,指導受災鎮人民政府做好抗災救災工作。
(6)縣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及時向新聞單位和社會公眾通報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7)縣民政局、縣財政局及時向市民政局、財政局申請救災應急資金。縣民政局在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商縣財政局下撥救災應急資金,縣政府辦公室協調交通運輸部門緊急調運救災物資,確保災民得到及時有效救助。
(8)縣人民政府向社會救災募捐公告,由縣民政局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組織開展向災區捐贈活動。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帳號、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救災捐贈;每日向社會公布災情和災區需求情況;及時下撥捐贈款物,對縣內救災捐贈款物進行調劑;定期對救災捐贈的接收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縣紅十字會、縣慈善協會接收的捐贈資金的使用,要依據縣民政局提供的災區受災情況,提出捐贈款分配意見,經縣政府領導審核后下撥。
(9)貫徹落實中、省、市和縣委、縣政府關于抗災救災的指示精神,抓好各項抗災救災工作落實。
6.2.4響應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決定終止Ⅱ級響應,同時報告縣人民政府縣長。
6.3Ⅲ級響應
6.3.1災害損失情況
(1)縣行政區域內,發生洪澇和干旱災害,冰雹、雪、低溫冷凍等氣象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緊急轉移安置4000人以上;
b、倒塌房屋500間以上;
c、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需政府救濟人口達到2萬人以上。
(2)發生5級以上地震災害,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
a、緊急轉移安置2000人以上;
b、倒塌房屋500間以上。
(3)縣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6.3.2啟動程序
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災情報告后,第一時間向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副指揮長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指揮部指揮長決定進入Ⅲ級響應(見圖4)。
6.3.3應急響應
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負責協調指導。由受災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抗災救災工作。
(1)縣民政局保證通信網絡24小時在線,專人值守。縣民政局辦公室、社救股、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
(2)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與有關成員單位聯系,溝通災情信息,召開災情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落實抗災救災措施,并協調有關部門向災區派出救災工作組。
(3)災情發生后24小時內,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負責同志帶隊組成救災工作組,赴災區慰問災民,查核災情,檢查指導救災工作。
(4)縣民政局和縣財政局及時向市民政局、財政局申請救災應急資金。根據受災鎮人民政府的申請,縣民政局商縣財政局及時下撥救災款,支持各鎮抗災救災工作。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協調調運救災物資,確保災民得到及時有效救助。
(5)縣民政局每日9時前匯總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編制災情快報表,上報市民政局和縣政府,并及時向有關成員單位通報。
(6)災害發生地鎮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縣民政局等有關部門報告救災工作進展情況。
(7)災害發生地鎮人民政府再報經縣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同意后可以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通報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6.3.4響應終止
災情和救災工作穩定后,由縣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部指揮長決定終止Ⅲ級響應。
7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7.1災后救助
7.1.1鎮人民政府每年9月中旬開始調查冬春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建立需政府救濟人口臺帳,月底前上報縣民政局。縣級民政部門在前將需要政府救濟人口等災民生活困難情況報市民政局。
7.1.2縣民政局會同鎮政府工作人員組成工作組赴災區開展災民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有關情況。
7.1.3縣民政部門根據核查情況制定冬春困難災民救助工作方案。
7.1.4縣民政局根據各鎮人民政府向縣政府請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縣財政局下撥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災民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7.1.5對經確認需政府救濟的困難災民,由縣級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統一編制災民救助花名冊,在核實底數的基礎上,實行村民評議,張榜公布后,以集中發放的形式實行社會化發放,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7.1.6定期向社會通報救災款下撥進度,接受公眾和媒體監督,確保救災資金及時發放到戶。
7.1.7通過開展社會捐助、對口支援、緊急采購等方式,解決災民的過冬衣被問題。
7.1.8糧食、財政等部門落實好糧食供應。
7.1.9重大和特別重大災害發生后,縣民政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過渡性生活救助和遇難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績效評估等工作。
7.2恢復重建
災后農村民房恢復重建工作應堅持“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生產自救”的救災工作方針,由縣、鎮人民政府負責,民政和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災區農村民房恢復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以受災戶自建為主。建房資金應通過政府補助、群眾互助、親鄰相幫、社會捐助、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房屋規劃和設計應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學規劃,充分考慮災害因素,積極采用建設部門推薦的通用設計圖紙,提高農村居民住房質量和設防標準。
7.2.1建立因災倒房戶臺帳。災情穩定后,鎮政府應立即組織倒損房核定,建立因災倒房戶臺帳,并上報房屋損毀具體情況。
7.2.2制定災后農村民房恢復重建工作方案。按照上級統一要求,縣、鎮根據災情和自身實際,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補助范圍和標準、補助資金籌集下撥、政策支持、組織實施措施等。
7.2.3縣民政局根據各鎮人民政府向縣人民政府請求撥款的請示,結合災情評估情況,會同縣財政局報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下撥救災資金,專項用于農村倒塌民房的恢復重建及損壞民房的維修加固。
7.2.4定期通報救災資金下撥進度和恢復重建工作進度。
7.2.5向災區派出督查組,督促檢查恢復重建工作。
7.2.6國土資源、工商、物價、稅務等部門制定恢復重建優惠政策,簡化手續,減免稅費,平抑物價,確保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開展。
7.2.7發改、教育、公安、財政、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廣電等部門和電力、通訊企業以及金融機構,各負其責,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災區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恢復重建步伐,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8新聞報道
8.1新聞報道的原則
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精心組織,以正面宣傳為主,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在穩定受災群眾情緒、維護災區社會穩定中的積極作用。
8.2新聞報道的組織
8.2.1凡公開報道的稿件,報道內容涉及災情信息和救災工作情況的,應以縣政府辦公室(縣應急辦)或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指揮部統一的信息為準。
8.2.2接受國外記者及港、澳、臺記者采訪,組織外國記者赴災區采訪報道,按照涉外報道的有關規定辦理。
8.2.3各新聞媒體應及時、客觀、準確、全面地反映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不得炒作、不得夸大,對因虛假新聞造成災區秩序混亂,貽誤抗災救災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9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參與重大自然災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殘人員及死亡人員家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由于玩忽職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預案規定的相關職責,或者阻礙、干擾救助工作,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本級或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其主要負責人及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10附則
10.1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10.2各鎮人民政府應結合本鎮實際,制定相應的鎮、村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各鎮人民政府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備案。
10.3本預案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