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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政辦發〔〕67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礦山企業整頓關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字〔〕57號)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本著政府主導、分類處置、分步實施、穩妥推進的原則,通過全面安全生產整頓,兼并重組鄰近礦山,關閉規模小、自然環境影響大的礦山,使全市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
以全面提高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和全面優化礦山地質環境為目標,年底前將不達標礦山企業逐步關閉;年底全市礦山安全設施實現較大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技術素質明顯提高,生產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三、工作任務
(一)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礦山企業實施停產整頓,對整頓仍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隨即實施關閉;
(二)對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隨即發現,隨即查處;對越界采礦、違規采礦行為,隨即發現隨即予以糾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吊銷(注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
(三)對金礦、鐵礦、石墨礦等甲類礦山,礦區相鄰的,實施兼并重組;對采礦證載明規模小而占用儲量較大的獨立礦山,實施生產能力核實,達不到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礦山企業整頓關閉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政辦字〔〕57號)規定最低生產規模指標的,責令限期退出生產,有關行政許可到期后不再延續;
(四)開采建筑石材礦山,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后不再批準延續登記,依法予以關閉;
(五)凡是控制礦產資源種類和規模構不成國家重大戰略資源的,不得以坑探方式進行探礦,現有坑探工程項目依法于年底前停止坑探活動。
四、方法步驟和分工
本次工作分5個階段進行。
(一)摸底排查。年月底前由國土、安監部門分別按照目標任務要求,對全市范圍內的礦山企業進行摸底排查,查明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礦山企業基本情況。
(二)確定關閉對象和關閉措施。年7月由國土部門匯總摸底排查成果,提出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礦山和建筑石材礦山處理意見,確定逐步整頓關閉措施。
(三)公告。年月市政府確定逐步整頓關閉礦山企業名單,并實施,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四)實施(年月——年月)
1、對擬清退關閉礦山,由國土、公安、工商、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按照各自職能注銷、吊銷或提請上級主管部門注銷、吊銷行政許可證;公安部門停止提供爆破物品;電力單位停止電力供給。
各涉礦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礦山企業對清退關閉礦區實施清理,封堵礦坑、礦井,消除安全隱患,生產設施、人員、機械全部撤離,妥善搞好關閉礦山從業人員的安置和財產處置,確保社會穩定。
2、安監部門負責對依法設立的礦山實施全面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限期整頓,對整頓期滿經驗收仍達不到安全生產要求的,按上述步驟實施清退關閉;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區,限定自方案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隨即予以關閉。
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國土部門要加強巡查,發現無證采礦、越界采礦等違法行為,要立即制止,并依法從嚴處理。
4、對采礦許可證載明規模小,但占用儲量較大的獨立礦山,由國土部門會同安監部門組織礦山企業實施生產能力核實。經核實實際生產能力達到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礦山企業整頓關閉工作實施方案》(政辦字〔〕57號)規定的最低規模指標要求的,予以規范保留,否則責令限期退出生產,有關行政許可到期后不再延續。
5、對擬定保留規范的礦區,由國土、安監、公安、工商、電力等職能部門、單位按各自職能提出整改要求,限定1年內做到依法開采、規范經營,凡達不到整改要求的,于年月底前按上述步驟實施關閉。
6、各涉礦鎮政府負責轄區內小規模甲類礦山的整合重組工作,鼓勵引導礦山企業通過入股、購并等方式實施整合,切實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7、對開采建筑石材礦山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后,國土資源局不再受理其延續登記申請,各職能部門即行注銷其相關行政許可,按上述步驟實施關閉。
(五)驗收。年12月市政府組織各相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對關閉礦山實施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填報《關閉礦山報告單》。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有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礦山清退關閉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做好礦山清退關閉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市長任組長,相關副市長任副組長,監察、安監、國土、公安、財政、林業、環保、人社、法制、工商、電力、等單位及各相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任成員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國土資源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在領導小組的統一調度指揮下,統一行動,聯合執法,齊抓共管,有力、有序、有效地推進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各涉礦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結合轄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工作方案,切實搞好礦山整頓關閉工作。
(二)廣泛宣傳,正確引導。高度重視穩定工作,加強宣傳教育,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做好職工安置和再就業等工作,確保安全和穩定。
(三)建立補償機制,依法保護清退礦山的合法權益。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專項資金用于整頓關閉補償。關閉企業繳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等不屬于稅收、規費范疇的費用由收繳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四)加強監督,嚴格問責。在市礦山企業整頓關閉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市監督監察部門對礦山整頓關閉工作要加大督察力度,確保整頓關閉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