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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強化公共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務服務是指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以下合稱行政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提供相關公共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從事政務服務活動,應當建立集中便民的場所,實行政務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四條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提供政務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公正、高效便民、廉潔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政務服務事項。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其所有面向社會的行政審批事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項目應當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因特殊情況不能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經縣政府同意,有關部門應當設立專門辦事窗口或政務服務分中心,按照“一個窗口對外”的要求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行政服務,并接受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縣政府成立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全縣行政審批工作的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
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籌深化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組織相關部門做好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和運作制度改革,研究總結行政審批服務的新情況、新經驗,創新行政服務方式和工作機制,提高政務服務水平和效能;
(二)代表縣政府依法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辦理、聯合辦理或者集中辦理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工作需要對行政審批事項的變動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條縣政務服務中心代表縣政府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規范各部門的政務服務工作。縣政務服務中心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為部門辦事窗口提供優良的辦公條件,做好服務工作,所需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障。
縣政務服務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規范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管理制度,審定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政務服務各項制度,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流程;
(二)對進入或者退出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初審并報縣政府決定;
(三)對依法決定撤銷或停止執行的已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服務事項,督促該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停止執行;
(四)對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運轉情況進行協調和監督并適時通報有關情況;
(五)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進行組織協調;
(六)對各部門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窗口提出具體意見,對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各辦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培訓和考核;
(七)對鄉鎮(街道辦)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八)受理、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等行為的投訴舉報;
(九)負責制定和實施各項管理制度并進行監督檢查;
(十)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經縣政府決定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行政審批及相關服務工作的部門,應當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置辦事窗口,派駐在編工作人員。行政審批服務事項數量少或者受理次數少的部門,經政務服務中心審核同意,可以委托縣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代為受理相關申請。
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職能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履行本部門法定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職能,按照規定將本部門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
(二)依法制定本部門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的各項規章制度和辦理流程并組織實施;
(三)按照規定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辦事窗口,明確辦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員的審批權限,選派、調整辦事窗口工作人員及指定窗口負責人;
(四)對需要多個部門審批的事項,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決策機制;
(五)在辦事窗口依法、規范地公開本部門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
(六)保障辦事窗口必要的辦公條件及正常的工作經費;
(七)對縣政務服務中心發出的政務服務事項督辦函及時處理并按期回復;
(八)配合縣政務服務中心開展工作,協同縣政務服務中心處理當事人的投訴舉報。
第九條各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職能部門要選派思想素質高、辦事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到辦事窗口工作,由進駐職能部門提出人選,經縣組織人事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聯合審核后確定。進駐職能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將歸并的行政審批職能內設機構成建制派駐到縣政務服務中心工作,內設機構負責人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機構與派駐職能部門聯合任命為窗口負責人。選派的窗口工作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工作未滿兩年的一般不得更換。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換的,應當征求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意見。
辦事窗口工作人員由縣政務服務中心和派駐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人事關系保留在原單位,日常工作由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的年度考核由縣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實施。
辦事窗口工作人員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違反縣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規定的,由縣政務服務中心通報派駐部門,提出調換人員要求的,派駐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調換。
第十條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履行以下職責:
(一)代表本部門履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職能,辦理本部門按照規定納入縣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
(二)根據本部門授權,能當場辦理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應當場辦結;不能當場辦理的,應在法定期限或承諾期限內辦結;
(三)遵守縣政務服務中心的各項管理規定,接受縣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協調和管理;
(四)做好縣政務服務中心與本部門之間的工作銜接;
(五)實行辦事信息公開,接受當事人的辦件咨詢,執行限時辦結、首問負責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門和縣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服務
第十一條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應當推行行政審批、收費和公共服務事項權限整合和集中工作,原則上應將涉及多個內設機構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業務的職責權限整合到一個內設機構,并進駐縣政務服務中心。
第十二條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和公共服務事項,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原則上不在本機關或者其他場所辦理。
各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罰款收入應當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銀行窗口繳納。
第十三條縣政府法制局、縣物價局、縣財政局、縣政務服務中心及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核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確保其合法性。
第十四條通過公開方式引入與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事項相關的各類中介服務,并加強監督。
第十五條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在各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開展網上受理、審批工作。已經實現網上審批的事項,辦事窗口也應當提供現場辦理服務,由申請人自行選擇。
第十六條有關部門對本部門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行政審批、收費、罰款收入和公共服務業務事項辦事指南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政務服務中心規定的統一格式及時予以印制,免費提供給辦事群眾。
辦事指南應當包括事項名稱、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實施主體、申請示范文本、送達機構、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罰款依據、收費罰款標準、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十七條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置辦事窗口的部門,應當以書面形式將行政審批、收費罰款和公共服務事項的辦理權限授予辦事窗口,委托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行政審批專用章在實施行政審批和其他行政服務時與本部門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的費用,應當按照公開的法定項目和標準進行收繳,收繳方式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接受財政、物價和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確保票款相符。物價局、監察局和政務服務中心應加強對行政審批服務事項相關費用收繳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行政審批的申請書必須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
縣政務服務中心和有關部門要將經審定的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在其網站上公布,并提供免費下載。行政審批事項發生變化的,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應當及時更新。
第二十條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其承諾期限不得超過該部門辦理該行政審批的法定期限。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應當在辦事指南中告知。
第二十一條在縣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辦事窗口的部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審批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說明具體理由。
第二十二條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審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審批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縣政務服務中心各辦事窗口所在部門對相關的行政審批服務信息應當予以公布,公眾有權免費查閱。
第二十四條縣政務服務中心的電子政務工作平臺應當與同級政府電子政務網站互聯。政務服務中心和辦事窗口所在部門之間應當建立網絡鏈接,采用統一的操作平臺和軟件,建立網上審批和電子監察系統,實行信息共享和辦公自動化。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縣監察局、縣法制局、縣財政局會同縣政務服務中心對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服務活動中的依法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由監察機關對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政務服務中心要制定政務服務管理考核辦法,負責做好對政務服務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考核,考核結果與縣政府對各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掛鉤。
第二十七條縣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評議、投訴及責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參與政務服務的監督工作,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縣有關部門、政務服務中心對政務服務工作成績突出的窗口和個人,應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派駐辦事窗口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務服務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監察機關和政務服務中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糾正不當行政行為;構成違紀的,由任免機關或監察機關給予紀律處分:
(一)應當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辦事窗口辦理的事項拒不進入或在辦事窗口、本機關及其他場所同時辦理的;
(二)不按要求選派辦事窗口工作人員,或未經批準擅自調整辦事窗口工作人員的;
(三)對辦事窗口未充分授權的;
(四)未按規定刻制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和制作使用書面憑證的;
(五)未按規定在縣政務服務中心結算窗口統一收取費用的;
(六)在涉及多部門聯合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中,相關部門相互推諉、延誤辦理期限的;
(七)在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有“吃拿卡要”行為的;
(八)工作人員因失誤造成政務服務事項延期辦結或者在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九)不服從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業務管理和工作協調,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
(十)其他違反政務服務管理規定行為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可參照本辦法實施相應的政務服務措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