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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合理使用政府資金,保證建設項目質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依據《國家重大項目稽查辦法》、《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縣基本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級各類財政性資金和政府通過融資方式安排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發展改革局是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協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縣政府投資項目的協調、稽查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相關部門按職責對建設項目實施監督管理。項目推進、建設單位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程序管理
第五條建設項目要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六條計劃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從項目總庫中提取。發改局負責編制年度經濟社會發展項目建議計劃,提交縣政府常務會審查后在縣內媒體進行公示,并按有關程序報請縣委、縣人大審定。
第七條設計審查。項目業主單位依據年度計劃編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作業設計),連同征、砍、拆、遷等前期費用一并報基建辦初審后,提交項目聯席會議審查。
第八條項目概(預)算原則上不得突破審批投資,超過審批投資25%以上的項目,要重新進行審批。
第九條預算審查。項目業主單位依據通過的設計方案編制項目概(預)算,將項目概(預)算報政府投資評審中心進行預算審查,并提交預(決)算審查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第十條工程變更。建設項目需變更設計和調整概(預)算時,項目業主單位將變更設計和概(預)算調整方案報基建辦,基建辦會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聯合審查后,提交項目聯席會議審定,由發展改革局下達變更調整計劃。
(一)單項工程變更(增加)投資在總投資的10%以下(或變更投資在50萬元以下),基建辦會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現場審核,辦理變更勘察手續。
(二)單項工程變更(增加)投資在總投資的10%以上(或變更投資在50萬元以上),基建辦會同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現場核實,提交項目聯席會議審定后,辦理變更勘察手續。
第十一條招標投標。建設項目實行招投標制度,工程類項目招投標方案由基建辦會同財政、審計、監察、招標辦等單位聯合審查,請示主管領導批準后,由招標辦組織實施。設備、材料采購類項目招投標方案由基建辦會同財政、審計、監察、政府采購中心等單位聯合審查,請示主管領導批準后,由政府采購中心組織實施。參與審查的成員單位,按職責對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全程監督。
第十二條項目開工前,業主單位需將項目中標通知書、施工組織方案、施工合同、工程進度計劃報基建辦。
第十三條項目完工后,業主單位應及時將項目報審計局進行審計,并整理相關資料,準備項目驗收。
第十四條項目驗收。項目竣工驗收由基建辦牽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與,驗收結論由基建辦備案。
竣工驗收程序及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驗收標準》和《省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項目建設資金(包含中、省、市投資補助資金、政府融資和自籌資金)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財政局、基建辦對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實行全程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資金實行按月集中撥付制度。每月日,業主單位根據項目工程進度填寫“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類)撥款審批單”,經主管部門審簽后連同付款合同、工程進度等材料一并報基建辦,基建辦會同財政局核實簽注意見,報分管副縣長、縣長審批后,財政局予以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項目前期費撥付,由發展改革局按工作進展情況不定期分批次撥付,撥付程序按本章第十七條規定執行(填寫“前期類”撥款審批單)。對未開展工作或未完成計劃任務的前期項目,前期費暫緩撥付。
第十九條項目業主單位將審簽后的撥款審批單復印件報基建辦備案。
第四章質量、安全、進度管理
第二十條建設項目實行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要加強對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實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合同文件和監理規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實施監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推進單位要充分行使監督、管理、協調、服務的職能,積極參與項目的調度管理。
第二十三條基建辦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對建設項目實行全程監督管理,采取現場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調度會等形式,推進項目建設。
第二十四條項目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在每月25日前將項目進展情況報送縣統計局和基建辦。
第五章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活動要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項目開工要設立公示牌,對項目名稱、項目負責人、項目基本情況,勘測、設計、施工、監理企業等單位名稱和負責人、監督機構、舉報電話予以公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