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完善政務及投資環境責任追究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機關作風,加強效能建設,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優化政務及投資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省〈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黨政機關(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及其所屬機構,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從嚴治黨,從嚴治政;
(二)有錯必罰,無為必究;
(三)權責統一,過罰相當;
(四)集中管理,分級負責;
(五)依法依規責任追究與教育防范、促進工作相結合。
第二章責任追究范圍
第四條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
(一)不落實崗位責任制或者行政執法責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不執行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及省、市、縣黨委、政府的決定,影響政令暢通的;
(三)對上級機關、縣領導批示督辦件,以及縣委常委會、縣黨政班子會交辦的工作敷衍應付,不認真落實或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又不能說明原因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發文件,或者繼續執行已經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的;
(五)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應當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者不按照規定方式進行公開,影響管理對象和服務對象知情權的;
(六)作風漂浮,辦事拖拉,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的;
(七)不落實首問負責制,增加管理對象和服務對象辦事成本的;
(八)單位之間相互掣肘,故意刁難管理對象和服務對象的;
(九)違反服務承諾制,對管理對象和服務對象反映的問題不按規定給予答復或處理的;
(十)面向社會公開設立的舉報、投訴、監督、服務等“熱線”電話在工作期間無故無人接聽的;
(十一)態度冷漠,語言生硬,對當事人提出的正當要求或意見置之不理的;
(十二)擅離職守,使管理對象和服務對象不能及時辦理有關事項的;
(十三)工作期間炒股、上網聊天、玩電腦游戲的;
(十四)其他違反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規定的行為。
第五條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廉潔自律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
(一)將應由單位或個人開支的費用向管理對象和服務對象轉移支付的;
(二)強制管理對象或服務對象接受指定有償服務、指定施工隊伍、指定商品(產品)、指定中介服務機構的;
(三)違反規定強制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展銷會、博覽會等且不按社團章程規定強制要求繳納各種會費的;
(四)違反規定強制或變相強制管理對象和服務對象征訂書報刊物、入選畫冊、音像制品的;
(五)違反規定強制或變相強制管理和服務對象參加培訓、學術研討、技術考核、評優評先、達標升級的;
(六)利用職務之便向辦事群眾敲詐勒索,吃拿卡要的;
(七)其他違反廉政建設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七)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八)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九)對因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而不予行政許可的事項未實行否定報備制的;
(十)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許可,不依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或者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門的;
(十一)違反規定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
(十二)其他違反行政許可規定,貽誤行政許可工作或損害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收費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
(一)不出示收費依據、收費許可證和有效資格證件實施收費的;
(二)實施收費不開具法定有效票據以及不據實、不按規定填寫票據內容的;
(三)違反規定只收費不提供服務或只提供部分服務的;
(四)未按規定時限將所收款項存入指定銀行賬戶或繳入財政專戶的;
(五)依法應征收而不征收的;
(六)違反規定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七)對應當征收款項違規批準減、免、退,或依法應予減、免、退而不予減、免、退的;
(八)違反規定收取押金、保證金和許可費、管理費的;
(九)不按規定辦法繳銷收費票據的;
(十)在被征收對象有異議時,不告知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十一)其他違反行政征收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
(一)不出示有效資格證件進行檢查或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放棄、推諉、拖延和拒絕履行檢查和處罰職責的;
(三)無具體理由、事項、對象實施行政檢查的;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隱瞞、包庇、袒護、縱容,不予糾正和查處的;
(五)沒有法律、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六)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七)實施的行政處罰與行政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不恰當的;
(八)實施行政處罰不開具或不據實、不按規定的內容開具合法、規范的處罰決定書和單據的;
(九)未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或者符合聽證條件而不組織聽證的;
(十)其他違反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
(一)無法定依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扣押財物不當場開具或不如實開具扣押財物的書面憑證的;
(三)使用、丟失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四)依法應當實施強制措施而不實施的;
(五)收取押金而又不按規定時限及時作出處理決定或退還當事人的;
(六)無正當理由久拖不決、久拖不執以及采取不當強制措施的;
(七)其他違反行政強制措施規定的行為。
第十條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復議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
(一)對符合行政復議條件的申請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規定轉送的;
(二)對于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未依法告知理由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四)不以書面形式告知行政復議結果的;
(五)其他違反行政復議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責任追究的形式和措施
第十一條實施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調整崗位;
(四)降職使用;
(五)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
(六)免職。
上述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十二條各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二章所述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調整崗位;情節嚴重的,給予降職使用;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構成違紀的,按照黨紀政紀處分有關規定追究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各單位工作人員有本辦法第二章所述行為的,除給予當事人責任追究外,可以給予單位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本辦法追究相關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應當根據行為人的錯誤性質、主客觀原因、危害程度、造成的不良影響及其認錯態度等予以認定。
第十四條各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責任追究的,同時給予以下處罰:
(一)給予誡勉談話的,當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二)給予通報批評、調整崗位的,當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三)給予降職使用的,當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四)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的,其年度考核不得評定為稱職以上(含稱職)等次。
(五)給予調整崗位、降職使用、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是后備干部的取消后備干部資格。
第十五條各單位對受到責任追究的當事人應給予適當的經濟懲罰,并將處罰情況報送縣紀委、監察局備案。
第十六條各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責任追究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可以對當事人所在股(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進行責任追究,當年度不能評先評優。
第十七條各單位受到通報批評的,對該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進行組織處理,取消該單位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第十八條垂直管理各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受到責任追究的,由縣委、縣政府將追究意見抄告其上級主管部門,并建議其參照縣委各部門、縣直各單位、各鎮(街道)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標準,對當事人進行責任追究,并將處罰情況報送縣紀委、監察局備案。
第十九條應當從重處理的情況包括:
(一)被追究責任的人員一年內受到兩次(含兩次)以上責任追究的;
被追究責任的人員一年內第二次受到誡勉談話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
被追究責任的人員一年內第二次受到通報批評的,應當給予調整崗位。
(二)同一股(科)室多人受到責任追究的。
同一股(科)室一年內受到誡勉談話兩人次以上(含兩人次)的,應當給予該股(科)室負責人通報批評;
同一股(科)室一年內受到通報批評兩人次以上(含兩人次)的,應當給予該股(科)室負責人調整崗位。
(三)同一單位股(科)室負責人兩人次以上(含兩人次)受到責任追究的。
同一單位股(科)室負責人一年內受到誡勉談話兩人次以上(含兩人次)的,應當給予該單位分管領導通報批評;
同一單位股(科)室負責人一年內受到通報批評兩人次以上(含兩人次)的,應當給予該單位分管領導調整崗位。
(四)干擾、阻礙或不配合對其問題進行調查的;
(五)對投訴人、舉報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六)其他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二十條違反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規定情節輕微,或者應當責任追究的人員主動發現、及時承認并糾正錯誤,未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可視情節從輕、減輕或免予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管理對象和服務對象弄虛作假,致使工作人員無法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無法履行職責的;
(三)因法律、法規、規章未作出具體規定和要求,無法認定工作人員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違反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規定的行為,通過以下途徑發現: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訴、檢舉、控告;
(二)舉報電話、舉報投訴;
(三)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
(四)行政復議決定或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五)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
(六)其他途徑。
第四章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三條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對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實行責任追究,由縣委或縣政府決定,對股級(含股級)以下干部實行責任追究,由各單位決定。
第二十四條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以及其他方式發現有應當責任追究的線索,或者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政務督查機構和審計機關移交的應當責任追究的線索,由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或各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受理,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結論,情節復雜的可延長5個工作日。對需要實行責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對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發現有應當責任追究的線索,由組織人事部門或各單位按照規定的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受理,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調查結論,情節復雜的可延長5個工作日。對需要實行責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六條被調查的干部應當向受理機關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調查核實后,調查組應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內容包括被責任追究人基本情況、責任追究事實和依據、基本結論和向責任追究機關建議采用何種責任追究方式等,同時附相關證據及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責任追究決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干部作出的處理決定,應經責任追究決定機關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必要時,上級決定機關可以對應當由下級決定機關作出處理決定的事項,直接作出處理決定;或者監督下級決定機關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作出的處理決定,由負責調查的部門按照分工權限草擬《責任追究決定書》,以書面形式送達被責任追究干部本人和其所在單位。《責任追究決定書》應當寫明被處理人員基本情況、責任追究事實和依據、調查結論、責任追究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第二十九條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責任追究決定機關在收到書面申訴之后,應當由原承辦本事項以外的人員辦理,并在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原決定的書面處理意見,并通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條責任追究受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責任:(一)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二)效率低下、久拖未決,未將辦理結果及時反饋舉報人或者超越法定時限辦結的;(三)徇私舞弊、包庇縱容,將舉報信息透露給有關單位、有關人員,或者對有關責任人應當追究責任而未予追究的;(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