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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大力實施人才強縣戰略,進一步加大我縣人才引進工作力度,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又穩發展,根據《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辦發[20*]2號)、《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為實施工業強省戰略提供人才支持的若干意見》(*辦發[20*]13號)、《*市人才引進工作暫行辦法》(*辦發[2007]18號)和《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見》(*發[2005]1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委組織部負責人才引進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監督檢查,縣人事局負責人才引進工作的具體實施,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凡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用人自主權和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企事業單位,都可以按照本辦法要求引進以下人才:
(一)省級以上學術技術帶頭人,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或享受國務院、省政府特殊津貼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主持并獲部、省級科技進步、技術合作、自然科學三等獎以上,或擁有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專利、成果和技術并與我縣產業結構關系緊密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我縣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中青年專業技術學科帶頭人或高層次企業經營管理人才;
(四)攜帶專利、成果或高新技術到我縣創辦、合辦、領辦、租賃高新技術企業或以技術入股等形式與本縣企業合作開展技術攻關、生產高新技術產品,并產生較好經濟效益的人才;
(五)緊缺專業的碩士畢業生、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或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具有特殊技能及其他各類緊缺急需人才。
第四條引進來我縣工作的各類人才,可在本縣范圍內選擇落戶地點,其配偶、子女戶口隨遷。引進人才的配偶、子女需要安排工作的,由縣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根據本人條件,幫助推薦安排相應工作,原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推薦至相應的對口單位。引進人才的子女入學,由縣教育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落實到城區或住地就近入學,接收學校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五條因到我縣工作而被原單位辭退或作自動離職處理的人才,根據本人要求和用人單位意見,經縣人事部門審查同意,原工作時間可以連續計算工齡。檔案不能轉來的,由縣人事部門根據其客觀歷史經歷重新建檔。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及時按國家有關規定為引進的人才辦理各項社會保險。以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等方式來我縣工作的,可在我縣繼續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接續手續。
第七條事業單位引進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或年齡在45歲以下(三)、(五)、(六)項的人才,不受編制限制,根據人才引進的“綠色通道”辦理相關手續,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時不受單位結構比例限制。
第八條對來*創辦、領辦高新技術企業的人才,給予項目立項、對上爭取資金、部分貼息貸款以及政府科技研發資金等方面的支持,在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公益事業方面提供優惠服務。
第九條引進人才需實行人事的,由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為其提供人事關系、檔案保管等相關服務。縣公安部門根據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出具的相關材料為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辦理戶口落戶等手續。
第十條加大政府對人才開發投入力度,縣財政每年預算安排專項資金,建立政府投入與社會籌集相結合的縣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用于人才引進、培養和獎勵等,并隨我縣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逐年增加投入,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一條經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縣屬財政供給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縣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按一定標準予以資助。其中全額供給單位引進人才,縣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按標準予以資助;差額定額供給單位引進人才,縣人才開發專項資金與引進單位各按標準的50%予以資助。具體標準是:
(一)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國家級學術技術帶頭人、國家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博士生導師,與引進單位簽定5年以上工作協議的,一次性資助安家費30萬元,每月發給專項津貼2000元;
(二)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省級學術技術帶頭人、省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碩士生導師、博士后、博士,與引進單位簽定5年以上工作協議的,一次性資助安家費*萬元,每月發給專項津貼1000元;
(三)市級專業技術拔尖人才、中青年專業技術學科帶頭人、緊缺專業的碩士畢業生與引進單位簽定5年以上工作協議的,一次性資助5萬元;緊缺專業的全日制本科學士畢業生及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與引進單位簽定5年以上工作協議的,一次性資助3萬元;具有特殊技能及其他各類緊缺急需的人才與引進單位簽定5年以上工作協議的,一次性資助2萬元。
第十二條經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我縣支柱產業引進本辦法第十一條人才的,引進單位可參照該條資助標準執行,縣人才開發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資助;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每年引進10名緊缺專業全日制本科學士畢業生或碩士畢業生派遣至我縣規模以上民營企業工作(必須是企業急需并申報的),在用人單位發放基本工資和縣相關機構考核的基礎上,縣人才開發專項資金每月給予500元的工資補貼,期限3年。
第十三條人才引進單位可在縣人才開發專項資金資助的基礎上另行議定引進人才的其他待遇,所需費用由引進單位解決。
第十四條引進人才的相關手續由縣人事部門負責辦理。用人單位于每年末呈報《引進人才審批表》,縣人事部門匯總并履行報批程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人才流動手續,并發給《引進人才工作證》,用人單位及引進人才可持證享受本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待遇。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以智力引進、業余兼職、講課講學、學者訪問、臨時聘請、技術合作項目或承擔研究課題等方式柔性引進各類緊缺人才。屬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四)項的高級人才,用人單位可持雙方簽訂的引進合同或協議文本及柔性引進人才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資格證明、獲獎證書等相關材料,向縣人事部門備案并申辦《*縣高級人才特聘工作證》。憑《*縣高級人才特聘工作證》,柔性引進人才可在申報項目、評優獎勵和申報職稱等方面享受本縣同類人員待遇。
第十六條人才引進情況,縣人事部門每季度集中向縣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書面報告一次,以統籌協調并及時安排人才資金資助。縣委組織部、縣人事局每年通過評優的方式,對引進人才取得明顯成就的單位進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