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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開展機關行政效能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機關行政效能建設長效機制,促進全縣機關工作人員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優化服務環境,推動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的意見》(儀委發〔〕17號)、《中共縣委縣人民政府關于年度主要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和獎懲辦法的通知》(儀委發〔〕20號)精神,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組織領導
機關行政效能建設考核工作在縣機關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由縣效能辦牽頭,縣紀委(監察局)、目標督查辦、政務服務中心、縣直機關工委、法制辦、機要局等單位實施。
二、考核對象
考核對象分為三個層面:
(一)各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
(二)具有行政審批、許可職能的縣級各部門;
(三)無行政審批、許可職能的其他縣級部門。
三、考核內容及標準
(一)對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的考核內容及標準(詳見附件一):
1.基礎工作(10分);
2.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和村(社區)便民服務代辦站建設(55分);
3.依法行政(20分);
4.政務公開(15分)。
(二)對具有行政審批、許可職能的縣級各部門的考核內容及標準(詳見附件二):
1.基礎工作(10分);
2.優質高效服務(55分);
3.依法行政(20分);
4.政務公開(15分);
(三)對無行政審批、許可職能的縣級各部門的考核內容及標準(詳見附件三):
1.基礎工作(20分);
2.優質高效服務(35分);
3.依法行政(20分);
4.政務公開(25分);
四、考核方式
(一)自查。年12月中旬,各單位對本年度機關行政效能建設工作開展情況按照今年機關行政效能建設的總體要求,對照本考核辦法,認真自查,形成書面報告并附相關資料報縣效能辦。
(二)考核。年12月中下旬,在全縣目標考核時一并考核。
(三)審定。縣效能辦將考核結果梳理匯總后,報縣機關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審定。
(四)表彰。對獲得年度先進的,由縣委、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五、考核計分定等辦法
(一)考核計分辦法。按考核內容和標準進行分項核實,對有扣分因素的項目按標準扣分,所屬項目基礎分值扣完為止。
有以下情形的,給予獎勵加分(最高加20分)
1.單位的效能建設工作受到中、省、市、縣表彰的,分別加5、3、2、1分。同一工作獲獎,按最高級別加分;
2.效能建設工作做法經驗被推廣或號召學習其先進人物事跡,中、省、市、縣黨委、政府宣傳表揚的,分別加15、10、8、5分,同一工作按最高級別加分。
有以下情形的,給予處罰扣分:
1.缺席縣委、縣政府重要會議、重要活動,每人次扣1分,遲到、早退每人次扣0.5分;
2.單位(個人)因工作不力被全縣通報批評的,每次扣1分;
3.單位受到機關行政效能責任追究的,每次扣1-3分(限期整改扣1分,責令書面檢查扣3分,取消評先評優資格扣2分,通報批評并取消評優評先資格扣3分);
4.干部職工受到機關行政效能責任追究的,每人次扣l-3分(批評教育或書面檢查扣1分,告誡或誡勉扣1.5分,限期調離工作崗位扣2分,責令辭職、降職、辭退或解聘扣2.5分,免職扣3分);
5.干部職工在公務活動中發生重大違紀違法案件被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的,每人次扣5分。
同一事項以最高扣分為準,不重復扣分。屬于本單位自行查處的不扣分。
(二)等次評定辦法。考核結果由縣機關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審定。考核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總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等次,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為合格等次,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為基本合格等次,60分以下為不合格等次。
六、結果運用
(一)納入年度綜合目標考核體系。機關行政效能建設考核所得分值折算后計入各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縣級各部門年度綜合目標考評總分內。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年度綜合目標考評“一票否決”。
(二)掛牌通報。考核結果按照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在全縣通報。
(三)實施獎懲。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的單位予以表彰。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黃牌警告,并責令向縣委、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年度不得評優、評先、晉職、晉級,同時取消該單位本年度所有的評優評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