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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生態環境,美化人民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縣城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三、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綠化,是指在縣城規劃區內進行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及管護和新建設城市各類綠地等綠化活動。
四、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不斷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五、綠化城市,人人有責。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綠化的義務,都應愛護城市綠化成果及其設施,有權制止、檢舉和揭發損害、破壞綠化的行為。各級人民政府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縣市容環衛局是縣城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林業、綜合執法、土地、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容環衛局搞好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縣市容環衛局主管縣城區城市綠化行政執法工作。
七、縣市容環衛局應當根據《縣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
八、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以注重生態、美化、游憩、科普教育功能和方便群眾為原則,以植物造景為主,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形成配套完善的綠化體系。
九、城市所有建設工程要實行綠線管理制度;新建工程必須安排相應的綠化用地,其面積占建設用地面積比率為:
1、居住區綠化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舊城改造區綠地面積不低于改造區面積的25%;
2、學校、醫院、療養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場所、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5%;
3、城區主干道綠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綠地率不低于15%;
4、產生有毒有害氣體、污染環境的工廠等單位,綠地率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立不少于50米的防護林帶;
5、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儲、商業中心等的綠地率不低于20%;地處郊區的綠地率不低于25%。
十、所有城市建設工程項目在報建時,須向縣市容環衛局提交工程附屬綠地的綠化設計方案,進行綠化指標審查,并按規定繳納綠化保證金。建設工程附屬綠地面積因建設單位主觀原因或客觀環境因素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按照規劃所批的設計方案中的綠化指標,由縣市容環衛局按所缺的綠化用地面積收繳綠化補償費,統一進行綠化建設。
1、類別劃分:
一類地區為興隆街以北,西環路以西的城市規劃區內;
二類地區為興隆街以南,金陡街以北,西環路以東的城市規劃區內;
三類地區為除一、二類地區以外的城市規劃區。
2、綠化補償費征收標準:
屬一類地區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300元;
屬二類地區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200元;
屬三類地區的,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100元。
3、繳納辦法:建設單位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持市容環衛局的批復,按照核準的數額繳納綠化補償費。
4、綠化補償費的管理和使用:縣市容環衛局收取的綠化補償費,必須嚴格按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綠化項目建設。
十一、城市綠化工程項目竣工后,必須經市容環衛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綠化建設任務和養護標準,統籌安排綠化經費。
十三、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園林綠化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設計和施工。
十四、因敷設通訊電纜、電力、燃氣、熱力、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設施而影響城市綠化的,在設計階段及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市容環衛局同意并采取保護措施。對破壞綠地的,施工結束后由施工單位進行補植,無法補植的需繳納綠化補償費。
十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綠地,必須限期歸還。因國家建設和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的,必須經市容環衛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并繳納綠地臨時占用費。
十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確需砍伐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砍伐城市樹木,必須報縣市容環衛局批準,并按“伐一栽三”的原則予以補栽。原地無法補植的,應當繳納補栽樹木所需費用,由縣市容環衛局組織異地補栽;自然衰老須更新的樹木,經批準后方可砍伐并予以補栽。
2、凡移植樹木、改變城市植被的,須報縣市容環衛局批準。除私有庭院樹木外,城市綠地樹木修剪必須經市容環衛局批準,由專業人員實施。
3、因不可抗力需進行搶險救災時,組織搶險部門可先行修剪、扶正或砍伐,并及時報告縣市容環衛局。
十七、禁止下列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1、在城市各類廣場、綠地以及公園內擺攤設點;
2、在樹木上或在綠地內設置廣告牌、標語牌;
3、在樹木上牽掛繩索、架設電線;
4、在距綠地、行道樹、綠籬2米以內設置爐灶、傾倒有害物質;
5、刻劃樹木以及攀折樹枝、刮剝樹皮、采摘花朵、果實、種子、苗木、圍圈花木;
6、在樹下、綠地內亂扔廢棄物;
7、在樹下、綠地和道路兩側綠籬內挖坑取土;
8、在草坪和花壇內放養牲畜、家禽、堆放物料;
9、損壞草坪、花壇、綠籬、盜竊綠化設施;
10、在風景林地、防護林地等綠地內毀壞植被、開荒、種糧種菜、打獵、放火、造墳、野炊、開山、采石取土、放養牧畜等;
11、其它損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十八、縣市容環衛局應對城市規劃區內古樹名木建立檔案,設立防護標志,統一管理。嚴禁砍伐、遷移或損傷古樹名木。
十九、違反本管理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容環衛局、林業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停止侵害或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責任。
1、違反本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責令補繳綠化補償費;
2、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未完成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或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限期完成綠化建設,逾期不完成的,對責任單位加收綠化費1—2倍的綠化延誤費;
3、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由縣市容環衛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市容環衛局依法查處;
4、違反本辦法第十五、十六條之規定,由縣市容環衛局責令停止侵害,造成樹木或設施損壞的,按照實際價值賠償;
5、擅自砍伐樹木的,責令補栽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以砍伐樹木價值2—5倍的罰款;
6、盜伐樹木的,責令賠償損失,補栽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并處以違法所得3—10倍的罰款;
7、盜竊花木、綠化設施的,責令賠償,并處以盜竊花木、綠化設施價值3—5倍的罰款;
8、擅自砍伐、遷移古樹名木,或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每株處以10000—30000元的罰款。
二十、單位和個人拒絕、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侮辱、毆打城市綠化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十一、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鄉鎮城市綠化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十三、本辦法解釋權屬縣人民政府,具體解釋事宜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辦理。
二十四、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