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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義務兵安置條例》、甘民優35號文件和甘政發78號《關于認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隴行民安03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境內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
第三條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是指按照均衡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原則,承擔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務的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全部落實當年安置計劃,自愿以經濟補償形式來代替其履行安置退役士兵義務的一種方式。
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是指經批準允許實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的單位,按規定標準繳納的用于退役士兵安置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由縣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負責收取、使用和管理。具體繳納標準為:縣直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省、地、縣屬企業根據其經濟效益和轉移人數的多少,每轉移一名退役義務兵或轉業士官安置指標繳納1.6萬元—2.4萬元有償轉移費。
第五條所有單位都應盡力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安置計劃,并按不低于當地中等工資標準接收。確需要實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計劃一個月內向下達計劃的安置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報《縣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審批表》。下達計劃的安置部門對需要實行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單位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核,將審核意見匯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后,發出《縣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繳款通知書》。申請單位按通知書、金額,將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一次性劃轉到指定的帳戶。對逾期不予辦理交款手續,又拒不完成安置任務的單位,通報批評,責令限期繳納,拒不執行的在新聞媒體曝光,并依據《兵役法》等法律、法規,提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并按每人應繳款的20%進行罰款,其罰金并入有償轉移資金。
第六條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專項用于下列開支:
(一)對自謀職業不再由政府負責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助。
(二)對超額承擔指令性安置任務的單位給予獎勵。
(三)用于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和人才開發相關事宜經費。
第七條收取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必須使用省財政廳統一負責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并加蓋同級退役士兵安置部門印章。
第八條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的辦法。即安置部門收取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應及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按批準的預算,由財政部門審核撥付安置部門執行。年終結合結轉下年安排使用。
第九條退役士兵安置部門要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的核算和管理工作。財政、物價、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有償轉移金的專款專用。
第十條本辦法由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物價局在各自職能范圍內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