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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
到2020年,全市農民工就業形勢保持總體穩定,新進入人力資源市場和企業技能崗位的農民工普遍得到一次就業技能培訓或崗位技能提升培訓,每年開展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1.5萬人次以上,農民工綜合素質顯著提高、勞動條件明顯改善、工資基本無拖欠并穩定增長、參加社會保險全覆蓋,農民工群體逐步融入城鎮,為實現農民工市民化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安排
(一)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創業。
1.積極促進農民工就業。建立健全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將農民工全面納入城鎮就業登記范疇,將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鎮常住人口和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轉達到一定比例的農村勞動者納入失業登記和就業困難人員認定范圍,平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健全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困難群眾就業援助制度。結合新農村建設和災后恢復重建的需要開發公益性崗位,促進農村低保家庭成員和殘疾人就地就近就業,并參照就業困難人員享受一定的崗位補貼。大力發展現代農業、旅游業、服務業特別是家庭服務業和中小微企業,開發適合農民工的就業崗位,建設減免收費的農貿市場和餐飲攤位,滿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進農民工就業。大力發展縣域經濟,穩步推進“百鎮建設行動”,促進農民工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2.鼓勵農民工返鄉創業。鼓勵農民工創建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依托現有園區和項目發展返鄉創業園和孵化基地,運用財政支持、創業投資引導和創業培訓、創業擔保貸款和貼息、生產經營場地和創業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進農民工返鄉創業。大力發展“互聯網+”和電子商務,支持農民工網上創業。
3.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將農民工納入終身職業培訓體系,切實加強農民工職業培訓工作的統籌管理,制定農民工培訓綜合計劃,相關部門按分工組織實施。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劃——“春潮行動”,以農村新成長勞動力為重點,分類組織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和創業培訓。繼續組織實施勞務品牌培訓、家政服務工程和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程等項目。鼓勵大中型企業聯合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建設一批農民工實訓基地。對經認定具備培訓能力的企業招收農民工并自主進行崗前就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每4年調整命名一次市級勞務培訓基地。每5年舉辦1次全市農民工技能大賽。努力實現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都能接受職業教育。繼續實施中等職業教育全面免學費政策和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政策。擴大對農村貧困大學生的助學規模。
(二)進一步維護農民工的勞動保障權益。
1.規范農民工勞動用工管理。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對小微企業經營者開展勞動合同法律法規培訓,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與農民工依法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在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用工時間短的行業中推廣簡易勞動合同文本。依法規范勞務派遣用工行為,抓好勞務派遣許可監管工作。清理規范建設領域違法發包分包行為。做好勞動用工備案、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等工作,加強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動態管理。落實勞動標準,改善農民工勞動條件,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做好女性農民工和未成年農民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2.保障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貫徹落實欠薪處理責任制,健全以源頭治理為主的全程治理體系。加強建筑施工項目管理,強化準入、許可、懲戒等監管措施,全面改革和完善勞務分包制度,落實農民工工資由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建筑企業直接發放辦法,明確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對農民工工資的直接管理責任,切實解決工資層層分包以及勞務分包企業、包工頭、班組長責任落實難等源頭問題。實行農民工工資和工程材料款相分離,按合同約定撥付進度款時優先撥付農民工工資。加大勞動監察力度,完善查辦、移交制度,對未落實工資支付責任制引發源頭性欠薪和經濟糾紛的,嚴格按照規定落實清欠責任。依法全面推行工資保證金制度和農民工工資實名制發放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完善并落實勞動保障監察與刑事司法聯動治理惡意欠薪制度、解決欠薪問題地方政府負總責制度。強化信用監督管理,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事業單位,按各行業規定記入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曝光,并按規定及時將相關信用信息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企業征信系統。常態開展農民工工資專項排查,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日常監督及“兩節”(元旦、春節)期間工資支付保障工作。在工資集體協商中注重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民工工資水平合理增長。
3.維護農民工社會保障權益。依法將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范圍,并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待遇。鼓勵其他靈活就業的農民工自愿選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醫療保險。以招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筑、礦山和服務業為重點,采取靈活多樣的計繳方式,合理確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督促用人單位及時為農民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對受到職業傷害的農民工,及時受理并依法作出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積極督促用人單位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大力實施“全民參保登記計劃”,推進農民工依法全面持續參加社會保險。實行“五險合一”征收,實現對農民工的“一窗式”服務,將社保經辦服務延伸到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
4.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保護。強化高危行業(領域)和中小企業一線操作農民工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切實提高農民工安全生產意識和職業病自我防護意識。嚴格執行“三項崗位”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產培訓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相結合制度。加大農民工安全生產事故多發易發行業(領域)整治力度,構建以生產經營單位為主體的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嚴格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農民工職業健康檢查責任。建立重點職業病監測哨點,嚴格執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的法規、標準,健全職業病診斷、鑒定、治療機構。重點整治礦山、工程建設等領域農民工工傷多發問題。建立農民工職業危害追溯體系,實施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和救治行動,保障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且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農民工職業病病人享受相應生活和醫療待遇。推進職業病防治技術服務體系建設,為農民工提供職業健康檢查、診斷與鑒定、醫療救治等技術服務保障。
5.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及時受理和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按照“鼓勵和解、強化調解、加快仲裁、銜接訴訟”的要求,暢通仲裁“綠色通道”,提高仲裁效能,及時公正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大力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完善服務設施,增強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能力。簡化涉及農民工案件的立案手續,加強案件審判執行工作,依托司法審判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農民工維權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對農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健全基層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網絡,著力構建面向市內農民工的“一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簡化法律援助申請受理審查程序,完善異地協作機制,使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時便捷地獲得法律援助。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不斷提高農民工及用人單位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引導農民工合法理性維權。
(三)進一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落戶城鎮。
1.逐步推動農民工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常住人口,使在城鎮常住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持居住證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以連續居住年限和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為條件,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不斷擴大持有居住證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范圍。依托街道(社區)居民服務平臺、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平臺,整合各部門公共服務資源,建立農民工綜合服務平臺,為農民工提供“一站式”綜合服務。
2.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權利。將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納入縣域教育發展規劃和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對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的學校給予專項資金補助。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在輸入地平等有序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參加中考、高考。將中央“以獎代補”資金重點用于以接收農民工隨遷子女為主的義務教育學校。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幼兒園要普遍對農民工隨遷子女開放,與城鎮戶籍學生(兒童)混合編班、統一管理。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級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擴大學前教育資源,解決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園難”問題。在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幼兒園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農民工隨遷子女在依法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幼兒園入學。完善和落實符合條件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的政策。
3.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工作。加強農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監測、疫情處置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對,強化農民工健康教育、婦幼健康和精神衛生工作。在農民工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落實“四免一關懷”政策。將在城鎮居住半年以上的農民工納入行政區劃內居民健康檔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1大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范圍,確保農民工健康檔案電子建檔率達90%以上。加強農民工健康服務工作,為擬婚夫婦提供自愿免費婚前醫學檢查和為擬育夫婦提供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服務。保障農民工適齡隨遷子女平等享受預防接種等免疫服務權益。加大對農民工子女中聽力殘疾兒童的救助力度。建立健全社區衛生計生服務網絡,將行政區劃內常住農民工納入服務范圍。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當地醫療救助范圍。完善農民工計劃生育服務管理“一盤棋”工作機制,落實輸入地和輸出地責任。開展農民工衛生計生動態監測工作。
4.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將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納入當地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建立健全農民工住房保障制度,繼續實施“農民工住房保障行動”,全市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賃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應給農民工。對在城鎮穩定就業并居住一定年限的農民工,按城鎮戶籍居民同等準入條件、同等審核流程、同等保障標準申請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農民工購買或租賃商品住房,并按規定享受購房契稅和印花稅等優惠政策。積極支持涉及改善農民工住宿條件的項目建設。允許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和規定標準的用地規模范圍內,利用企業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開發區、產業園區可以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在安排的配套設施用地范圍內集中布局,建設單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專門面向農民工出租。逐步將在城鎮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實施范圍。
5.有序推進農民工在城鎮落戶。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配套出臺促進農民工市民化的政策制度。以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為前提條件,全面放開城鎮落戶限制,促進農民工進城落戶,享受同等市民權益。推進農民工落戶城鎮,必須依法尊重農民工本人意愿,不得以放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為條件。
6.保障農民工土地和集體經濟權益。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保護農民工土地權益。建立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加強流轉管理和服務。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探索農村集體經濟多種有效實現形式,保障農民工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完善相關政策,切實保障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進城落戶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
(四)進一步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1.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加大在農民工中培養發展黨員的力度,加強農民工中的黨組織建設,健全城鄉一體、輸入地黨組織為主、輸出地黨組織配合的農民工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制度。支持農民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切實保障農民工參與社區自治權利。積極推薦優秀農民工作為各級人大、政協的代表、委員,在評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方面與城鎮職工同等對待。鼓勵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積極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考試。
2.加強各類組織對農民工的服務。積極創新工會組織形式和農民工入會方式。建立農民工團員服務和管理工作制度,積極從新生代農民工中發展團員。全市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要通過開展志愿者活動等方式關心關愛農民工及其子女,為農民工提供服務。創新社會組織服務農民工機制,充分發揮其為農民工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協調社會管理、促進社會融合等作用,鼓勵社會力量為農民工提供多元化服務。
3.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把農民工納入城鎮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在農民工集中居住地規劃建設簡易實用的文化體育設施。在工業園區深入開展農民工文化家園創建活動。推進農民工“兩看一上”(看報紙、看電視、上互聯網)活動,引導農民工積極參與全民閱讀活動。利用社區文化活動室、公園、城市廣場等場地,經常性地開展群眾文體活動,促進農民工與市民的交往、交流。組織參加全省農民工原創文藝作品大賽等活動,支持農民工開展自創自演文化活動。通過發放影視、劇目、戲曲、出版物的惠民卡、消費券等方式,為農民工文化消費提供適當補貼。通過依托各類學校開設農民工夜校等方式,開展新市民培訓。
4.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關愛服務體系。實施“共享藍天”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依托中小學、村民委員會建立關愛服務陣地,做到有場所、有圖書、有文體器材、有志愿者服務。對原有“留守學生之家”進行改造升級并評定“星級留守學生之家”,組織開展災區關愛活動和志愿服務。抓好農村留守婦女、留守兒童健康管理工作。加強農村“婦女之家”建設,培育和扶持婦女互助合作組織,幫助留守婦女解決生產、生活困難。建立健全農村老年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制度,培育農村為老服務社會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服務。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切實保障留守兒童、留守婦女和留守老人安全。
三、組織保障
(一)進一步健全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是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責任主體。各縣(區)政府要把農民工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考核內容,建立健全考核評估機制,落實相關責任。各縣(區)政府、飛地園區(經開區)要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
(二)加大農民工公共服務經費投入。
深化公共財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財政部門要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統籌考慮農民工培訓就業、社會保障、公共衛生、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為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要將農民工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范圍。
(三)不斷夯實農民工工作基礎。
規范農民工工作統計內容,建立健全農村勞動力實名制登記數據庫和動態管理機制,改進和完善農民工信息統計監測工作,準確掌握農民工數量、結構及其分布。深入開展農民工工作理論和政策研究。
(四)進一步營造關心關愛農民工的社會氛圍。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黨和政府關于農民工的方針政策、農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和農民工先進典型。對優秀農民工和農民工工作先進集體及個人,按照國家、省和我市相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著力營造關心關愛農民工的良好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