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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務院《信訪條例》,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信訪問題,切實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全面推進平安*和法制*創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經區委、區政府領導同意,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訪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全面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制
(一)信訪工作是一項群眾工作,是我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黨委、政府必須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提高執政能力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按照“既要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又要建立良好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的要求,把信訪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牢固樹立發展經濟是政績,維護社會穩定同樣是政績的思想,樹立群眾信訪無小事的觀念,緊緊圍繞“暢通、有序、務實、高效”這個目標開展工作,把信訪工作納入全局工作去思考、去謀劃、去推動,以全新的思維、全新的理念做好信訪工作。
(二)各級領導要帶頭做好信訪工作,親歷親為,形成我區信訪工作“領導抓、抓領導,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格局。要進一步完善各級黨政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其他領導“一崗雙責”負具體責任的信訪工作責任體系。各級領導要深入群眾,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努力從源頭上化解各類矛盾。黨政主要領導要親自閱批群眾來信、親自接待群眾來訪,親自處置重大群體性事件。
(三)建立健全領導約訪、下訪制度。區領導要定期約訪、下訪接待群眾,每年不少于2次。接訪領導要實行四定三包:定人、定責、定措施,定時限,包調查、包處理、包穩定。各級各部門也要建立領導接待群眾來訪制度,切實有效做好接訪工作。
(四)要進一步強化集體上訪的處置責任。對群眾集體上訪,特別帶有群體性事件性質的重大集體上訪,當地領導要及時到現場接待處理。對10人以上的越級集體上訪,分管領導要立趕赴現場配合接待處理;對30人以上的越級集體上訪,主要領導要立即趕赴現場配合接待處理。每發現或發生一次越級集體上訪的群體性事件,各級各部門都要向本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匯報,主要領導要用書面的形式,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協調”的原則,確定一名行政分管領導自始自終包案化解。
二、健全網絡,注重實效,切實強化基層基礎工作
(五)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基層基礎建設。鄉鎮、街道要配齊配強信訪辦主任,并結合綜治中心建設,設置單獨的信訪接待場所,達到“五個一”和“四落實”:即要有一套加強信訪工作的工作機制,有一套矛盾調處機制和工作制度,有一支強有力的信訪工作隊伍,有一處良好的信訪接待場所,有一批信訪信息員、信訪事項調解人員。并做到組織落實、工作落實、制度落實、經費落實。行政村、社區也要建立信訪調解組織。要選好配強村級班子,加強信訪工作責任,筑牢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六)切實強化排查調處和快速反應機制。各鄉鎮、街道和重點部門要堅持把信訪工作的重點從事后處置轉為事前預防,做到定期排查與動態排查相結合、信訪部門單獨排查與各級部門聯合排查相結合、排查和解決問題相結合。要有一套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工作機制,做到發現得早、控制得住、化解得了、處置得好。
三、關口前移,多管齊下,切實解決當前信訪中的突出問題
(七)進一步健全信訪工作考核責任制。信訪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要化大力堅決遏止越級集體上訪,特別是嚴格控制赴省進京上訪。區實行赴省進京上訪通報制度,對發生赴省進京上訪事件及時向區領導匯報并進行通報。凡發生一起赴省進京集體上訪,責任地區或部門的主要領導要當面向區領導匯報工作情況,并以書面形式提出處置意見和措施,同時明確責任領導包案化解。各級各部門如發生3人次進京上訪或一次集體進京上訪事件、發生二次赴省集體上訪或在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中達不到80分的,取消當年維穩工作考核評比資格。要進一步強化屬地管理責任,各地各部門對自己轄區范圍內的上訪人和上訪問題負有屬地管理職責,對上訪人負有思想教育、疏導化解和防范監控職責,要引導上訪群眾按程序反映,并積極向上級有關職能部門聯系溝通,努力把上訪人穩控在當地。
(八)切實加強信訪信息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和處置突發問題。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情報信息網絡,對可能發生的大規模集體上訪或異常訪,要事先掌握情況,落實責任,制定處置預案。對發現或掌握的有可能赴省進京的上訪苗頭,要在第一時間向區信訪局報送信息,凡發生赴省進京集體訪前不報信息的,在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中加倍扣分。越級集體訪一有苗頭,事發地黨委、政府要馬上組織相關人員深入到基層了解情況,走訪群眾,切實把群眾工作做到位,盡最大努力和想一切辦法把苗頭遏制在萌芽狀態,要有一種事件沒有解決決不撒手,原因沒有查清決不松懈,預防措施沒有完善決不收兵的精神。一旦發生越級集體上訪事件,事發地單位要有具體的工作方案,對如何控制、化解、勸返都要有明確的措施,并按照上級機關通知要求,相關領導要帶隊迅速趕赴現場或接待場所配合接待處理,防止工作不到位釀成大事。
(九)下大力開展處理“四訪”(重訪、纏訪、無理訪、異常訪)問題。要加強初信初訪工作,提高初信初訪的一次處理到位率,努力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和當地。各級各部門要對全區“四訪”案件全面進行檢查、梳理,落實責任,分類型提出處置措施,耐心細致地做好重點上訪人員的工作,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切實做到處置一批,終結一批,息訪一批。要認真做好上訪老戶的工作,深入調查研究,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對他們反映的合理訴求,要認真負責的盡快處理;對一時難以解決或涉及大政策的問題,要在做好說服教育解釋工作的同時,做好穩定工作,把群眾穩定在當地;對堅持過高無理要求、長期上訪的,要按照信訪事項終結制的要求盡快給予信訪終結,并對其采取法制教育和必要措施,促其息訴息訪。
四、深入宣傳,雙向規范,扎實推進信訪工作法制化建設
(十)進一步加大對《信訪條例》的宣傳力度。以“雙向規范”為核心,繼續加大《信訪條例》學習宣傳和培訓力度,各級黨委、政府要將《信訪條例》學習宣傳貫徹進一步引向深入,作為一項長期性、經常性的工作任務抓緊、抓實。做到依法處理信訪問題,努力規范信訪秩序,教育和引導群眾以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利益,以正常的程序反映自己的訴求,切實達到“暢通信訪渠道、創新工作機制、強化工作責任、維護信訪秩序”的目的。
(十一)積極維護行政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堅決打擊借上訪為名行不法之事。維護各級行政中心的信訪秩序,是一項綜合性的工作,是檢驗一個地方是否穩定的重要標志。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浙委辦[20*]25號、*部[20*]24號精神,形成“*部門負責,信訪部門配合”的處置格局。就早、堅決、果斷處置違法上訪行為。各地各部門要在認真研究探索信訪工作規律和方法,不斷完善信訪工作機制,認真解決群眾合理訴求,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同時,要采取教育疏導和打防并舉的方針,切實改變部分群眾越級集體上訪、上訪老戶“纏訪、鬧訪”的無序狀況。對極少數違反法律、法規,經批評教育仍然頑固堅持錯誤立場、從事非法活動的上訪者,*機關要依法嚴肅處理,尤其是對個別以“上訪”為名進行串聯、鼓動鬧事的挑頭人和混在上訪群眾中的不法分子,要加大打擊力度,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