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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就業促進工作的通知》(國發〔*〕5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意見》(皖政〔*〕51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省農民工技能培訓工作,大力提升農民工技能水平和就業能力,實現穩定就業,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指導思想
堅持統籌城鄉就業,按照培訓與就業相結合,培訓促進就業的方針,結合人力資源市場需求,綜合運用新一輪就業政策,落實農民工培訓補貼,充分發揮各類職業培訓機構作用,廣泛調動農民工參加培訓積極性,實現農民工素質就業和穩定就業,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持續增長。
二、目標任務
2009年,全省農民工技能培訓目標任務為50萬人,培訓合格率達到90%以上,就業率達到80%以上;培訓后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包括單項職業能力證書)率要達到60%以上。逐步建立就業導向、政策扶持、社會參與的農民工技能培訓工作機制,充分發揮政策效應,有效利用社會資源,使向非農產業轉移就業的農民工普遍得到培訓,技能水平得到明顯提高。
三、培訓對象、內容和時間
(一)培訓對象為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
(二)培訓以訂單式培訓和定向培訓為主,應根據國家職業標準和用人單位崗位規范要求,強化職業技能實訓,突出操作訓練。
(三)培訓時間以1-6個月為主,使參加培訓的農村勞動者至少掌握一項技能,且能夠達到用人單位上崗要求。
四、培訓機構認定
(一)農民工技能培訓實行定點培訓。各地勞動保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從當地符合條件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中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社會認可、并能承擔相應培訓任務的定點機構,并做好合理布局。經確認的定點培訓機構,應與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簽訂培訓項目合同書,明確培訓職業(工種)、培訓內容、補貼標準等,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定點培訓機構需具備的基本條件:
1.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職業技能培訓資質;
2.有承擔農民工技能培訓條件,如培訓場所、教學設施設備、實驗實習訓練基地和師資等;
3.有相對穩定的就業信息和就業渠道,以及相應的職業(工種)介紹和就業推薦能力(主要以訂單培訓為主);
4.培訓機構管理正規,建立了教學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及衛生安全管理等各項管理制度,學生的正常學習、生活及安全能夠得到保證,近年來沒有發生安全事故記錄;
(三)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對定點培訓機構每年進行至少一次專項檢查。在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培訓機構培訓效果不好、管理不規范、存在套取培訓補貼資金等行為的,將取消其定點培訓資格。
五、培訓補貼
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培訓時間達到國家規定的相應職業(工種)課時且經考核合格、并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專項能力證書)的,將給予職業技能培訓補貼。具體培訓補貼申報程序、補貼標準將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69號)和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六、資金籌措
按照全省農民工技能培訓目標任務50萬人、每人給予一次性培訓補貼300元計算,2009年我省需安排農民工技能培訓補貼資金15000萬元,所需資金從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中統籌安排。
七、保障措施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力以赴落實目標任務。根據當前經濟發展和就業形勢的變化,抓住農民工返鄉有利時機,綜合利用新一輪農民工培訓政策,切實加強農民工培訓工作組織領導,進一步明確責任實施部門,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盡快將目標任務分解下達,迅速落實到縣(市)、區,直至鄉鎮,確保全省農民工技能培訓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
(二)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加強指導和規范化管理。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69號)和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有關規定,制定農民工培訓資金補貼申領和支付辦法。建立農民工培訓工作月報制度和通報制度,以及定點培訓機構基礎臺帳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定期對培訓機構進行考核、評估、審計和公示,督促培訓機構按期完成培訓任務,將任務完成較好、成效突出的農民工定點培訓機構,納入每年一度的就業工作評比表彰范疇,通過“以獎代補”予以獎勵。
(三)強化就業服務,提高農民工培訓后就業穩定性。緊緊圍繞各地新建擴建項目、經濟開發區企業用工需求,組織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崗位對接,為農民工提供政策咨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就業指導、技能培訓、勞動事務等“一條龍”服務。進一步加強區域間勞務協作,建立縣與縣、市與縣、市與市之間的勞務協作關系,互相調劑,互補合作,抓好人力資源市場崗位需求、培訓與就業等環節的銜接,促進農民工就業就近或轉移就業。抓緊建立培訓機構與就業服務機構用工信息傳遞機制以及人力資源市場供求分析預測,引導培訓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技能培訓。
(四)加大檢查力度,確保培訓補貼資金安全、可靠。針對各地農民工培訓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對農民工定點培訓機構的監督檢查,通過實地檢查、電話回訪,抽查核實等方式,徹查勞動保障系統工作人員與職業培訓機構在關系上是否存在不法行為;徹查資金監管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真正有效;徹查資金審批撥付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培訓補貼資金正真使用到農民工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