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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優化城鎮發展環境,規范城鎮空間資源管理,根據《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5號修訂)、《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53號)及省財政廳、建設廳、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見》(政辦發〔〕55號)等文件精神,決定對縣域部分戶外廣告空間資源使用權實施運營。
一、組織領導
縣財政部門負責空間資源使用權運營工作的綜合管理,縣監察部門負責運營政策的監督監察,縣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根據縣財政部門的委托負責具體運營工作。
二、運營原則及方式
(一)運營原則。空間資源使用權運營工作堅持“統一規劃、財政監管、有償使用、治理和運營同步”的原則。
(二)運營方式。利用公開拍賣、招標、競價、掛牌及收取使用權出讓收益金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進行運營。
三、運營范圍及地區標準
(一)空間資源占用、使用權范圍
1.縣域城鎮規劃區范圍內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戶外廣告;
2.縣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的所有戶外廣告。
(二)運營的地區劃分
一類地區:縣城區規劃區以內的所有主次干道、公共場所;縣域城鎮規劃區及縣域內的國道、省道(大型戶外廣告)。
二類地區:縣城區規劃區以內的所有背街小巷、生活小區。
三類地區:除上述一、二類地區以外的范圍。
四、運營種類和標準
(一)在城市道路、廣場、車站等周邊空間設置燈箱、墻面、平面等廣告,原則上以拍賣方式出讓占有使用權。
(二)在沿街建(構)筑物上設置樓(層)頂廣告、墻面廣告、電子顯示牌(屏)、平面廣告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進行運營。
1.以拍賣方式出讓的,運營收益金按50%比例返回給建(構)筑物產權所有人。
2.在本單位或自有位置上設立廣告且為本單位和自己做廣告的,按設置地區不同收取空間資源使用權出讓收益金。
在一類地區范圍內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除外),每年每平方米40.00元;
在二類地區范圍內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除外),每年每平方米30.00元;
在三類地區范圍內設置的大型戶外廣告(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除外),每年每平方米20.00元。
(三)圍檔廣告:一類地區每天每平方米0.15元;二類地區每天每平方米0.10元;三類地區每天每平方米0.05元。
(四)利用車輛等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廣告的,按每天每平方米0.10元的標準收取空間資源使用費。
(五)沿街店面招牌:一類地區每年每平方米10.00元;二類地區每年每平方米5.00元;三類地區暫不收費。
(六)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繪制、張貼廣告的,空間資源使用權出讓收益金的收取標準分別為:
1.標牌類廣告每天每平方米0.50元;
2.條幅每天每條20.00元;
3.布幅每天每平方米5.00元;
4.路旗、彩旗每天每面1.00元;
5.設置氣模每天每處100.00元;
6.設置立體模型每天每處100.00元;
7.懸掛氣球每天每個10.00元;
8.制作飛艇廣告每天每個300.00元。
(七)路名牌、公交候車亭、站牌、公交車車身等設施設置商業廣告的,以拍賣方式運營。
五、運營程序
(一)固定性戶外廣告運營
以拍賣方式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由縣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分期分批指定拍賣公司公開拍賣。廣告經營單位在拍得戶外廣告資源使用權后當日內與縣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簽訂《戶外廣告占用、使用空間資源運營協議》,并按規定支付相應的空間資源使用權出讓收益金。
以繳納空間資源使用權出讓收益金的方式取得戶外廣告使用權的,戶外廣告的產權單位或個人必須與縣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簽訂《戶外廣告占用、使用空間資源運營協議》,并在當日內按規定支付空間資源使用權出讓收益金。
(二)沿街店面招牌、標牌類廣告種類運營
由設置人與縣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簽訂《戶外廣告占用、使用空間資源的運營協議》,協議簽署當日內按規定支付相應的空間資源使用權出讓收益金。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15天以內)運營
設置氣模、橫幅、豎幅、布幅、彩旗、氣球、飛艇等臨時性廣告的,設置人與縣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簽訂《戶外廣告占用、使用空間資源運營協議》,設置人必須按照縣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核定的地點、時間、形式進行,期滿后立即自行拆除,恢復原貌,并按規定支付相應的空間資源使用權出讓收益金。
六、運營措施
(一)對影響市容市貌以及無手續、手續不全,手續到期未申請批準繼續使用的,一律由當事人自行拆除。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的,由縣城管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二)公共場地設置的戶外廣告,手續齊全而且未到期的,按日收取空間資源使用權出讓收益金,到期后全部納入運營。
1.燈箱廣告每天每個1.00元;
2.候車亭商業廣告每天每個3.00元;
3.公用電話亭廣告每天每個0.50元;
4.路名牌商業廣告每天每個0.50元;
5.站牌商業廣告每天每個0.30元。
(三)借助其他產權單位的建(構)筑物設置的戶外廣告,原則上采用拍賣、招標等方式進行,拍賣有困難的,參照同類地區拍賣成交價收取空間資源使用權出讓收益金。
(四)對縣城區規劃區內的手續齊全的大型立柱式戶外廣告牌,在手續規定期限內,收取空間資源使用權出讓收益金。標準如下:
1.一類地區范圍內的,每平方米每天0.50元。
2.二類地區范圍內的,每平方米每天0.40元。
3.三類地區范圍內的,每平方米每天0.30元。
七、收益收繳
戶外廣告占用空間資源運營收入全額納入政府國有資產收益專戶管理,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八、建立戶外廣告監管運營的長效機制
本《意見》出臺后,手續齊全合法的戶外廣告到期后不再延期。所有戶外廣告由縣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縣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定》統一全面治理,不符合規劃的戶外廣告限期自行拆除。到期不自行拆除的,強制拆除。對符合規劃的,按規定進行運營。并成立專門運營機構,對空間資源進行長期運營。
九、本意見自起施行,有效期截止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縣財政局等五部門《關于對縣城區部分空間資源使用權實施運營的意見》(政辦法〔〕40號)自本意見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
1.道路紅線寬度小于20米或人行道寬度小于3米的道路上的立桿式或落地式燈箱;
2.道路交叉口視距三角形及兩側30米范圍內;
3.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郵筒、電話亭、出租車停靠點招牌等設施5米范圍內;
4.影響河道、防洪圍堤的安全防護范圍內;
5.影響地下管線、高壓電力架空線和其它生命線工程安全運行范圍內;
6.其他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情形。
(三)妨礙生產和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
1.跨越城市道路設置廣告設施;
2.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間墻、窗肚墻設置霓虹燈、燈箱、電子顯示屏;
3.在大量車輛出入的單位出入口兩側10米范圍內設置廣告設施;
4.其他妨礙生產和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四)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1.依附于行道樹或者影響行道樹生長的;
2.遮擋綠化景觀的;
3.其他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情形。
(五)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
1.縣、鎮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協、人民政府機關樓及其圍墻;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機關大樓及其圍墻;
2.軍事機關大樓及其圍墻;
3.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和優秀近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帶;
4.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
第八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
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設置期限滿后,應當無條件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應重新辦理手續。
第九條戶外廣告的設計、施工、材料、安全維護要求
(一)與建(構)筑物結合的大中型附著式戶外廣告,應由具有建筑設計資質、景觀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二)戶外廣告使用的材料應符合環保、安全、美觀等方面的要求。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遇臺風、汛期,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其中,設置期滿2年的,設置人應當在每年前,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并向縣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提交安全檢測報告;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因戶外廣告畫面污染、字體殘缺、顯示不完整及戶外廣告牌空置等影響市容市貌的,要及時維護或更換。
第十條附則
(一)本規定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解釋并具體組織實施。
(二)本規定施行前已批準建設但與上述規定不符合的戶外廣告,使用期滿后應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