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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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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意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對校外寄宿生管理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以育人為目的管理與教育、服務相結合,學校管理與家庭、自我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培養學生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和團結互助精神,提高自理和交往能力。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校外寄宿生為在縣各級各類學校就讀,且在校外寄宿的學生(不包括走讀生)

第三條本辦法所規定對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時間為除寒暑假和節假日外的工作日。

第四條本辦法所規定的校園及周邊范圍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處周邊地區。

第二章監管部門的職責

第五條教育局的職責

一)依照本辦法制定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計劃,落實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責任。

二)成立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設立辦公室,安排專人負責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

三)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與學校簽訂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責任書,并考核其落實情況。

四)全面掌握全縣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的情況,責成各學區(校)對校外寄宿生情況進行詳細摸底、準確登記、分校造冊,每學期根據學生變更情況,隨時更新信息。

五)每學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全縣校外寄宿生安全進行全面檢查,建立全縣校外寄宿生安全隱患檔案,并及時匯報縣安委會,采取有效整改和防范措施。

六)進一步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斷研究和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徑,深入剖析校外住宿生存在各種問題,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

七)督促學校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學生自救、自護、自我約束和自我調節能力。聘請法制副校長,加強法制教育,培養遵紀守法意識。

八)協助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學校處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九)積極爭取項目資金,加強農村學校寄宿制項目建設,讓所有校外住宿生能夠住進校內,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安監局的職責

一)負責校外寄宿生的監督檢查,協調縣安委會成員單位和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全縣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建議,組織對全縣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進行專項檢查和督查。

二)根據有關規定,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適時公布事故處理結果。

三)依法實施對學校及周邊環境綜合監管,積極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四)指導并監督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工作,負責對校外寄宿生管理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安全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第七條公安局的職責

一)負責對校外寄宿生租住房進行檢查和管理,與房屋出租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進行治安備案,細化房屋出租人的義務和責任,讓房屋出租人明確自己的責任,配合家長、學校共同完成管理任務。

二)負責校園及周邊的治安管理和巡邏。

三)負責校園及周邊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學生上放學期間進行交通疏導。

四)嚴厲打擊各種侵害師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不法行為。

第八條衛生局的職責

負責對校園及周邊(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點、餐飲點)衛生安全檢查,定期對校外寄宿生寄宿點衛生防疫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第九條食藥監局的職責

負責對校園及周邊(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點、餐飲點)食品從業人員的監管,堅決取締校園周邊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無證照餐飲攤點。

第十條工商局的職責

負責對校園及周邊文化、娛樂場所、飲食攤點等的監督管理,依法取締三無攤點。

第十一條文廣局的職責

負責對校園及周邊文化娛樂場所(網吧、電子游戲廳、歌舞廳、臺球室)書店(屋)報刊亭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水務局的職責

加強對學校飲水水源、供水設施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十三條住建局的職責

一)完善城區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二)負責對校外寄宿生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進行鑒定,鑒定結論中要提出繼續使用、加固維修、停止使用等具體措施。

三)負責校園及周邊亂搭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等的管理。

四)依法取締占道經營。

第十四條交運局的職責

完善公路沿線學校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第十五條環保局的職責

督促校園及周邊企事業單位完善廢氣、廢水、建筑噪音等防治措施,并有效治理。

第三章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

第十六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縣人民政府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全面負責本鄉鎮學校的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由派出所、衛生院、工商所、文化站等部門和單位共同組成的校外寄宿生管理機構,加強對校外寄宿生的管理。

第十八條定期召開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會議,專題研究本鄉鎮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努力解決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協調學校和有關部門處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宜,對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的校外寄宿生管理辦法。檢查考核本鄉鎮學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責任落實情況。

第四章學校的職責

第二十條各學校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計劃或方案,加強對校外寄宿生的監管。

第二十一條學校要把安全教育作為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點,將以消防、交通、衛生、治安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列入教育計劃,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特點,對校外寄宿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包括學生生理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條要全面貫徹教育方針,組織學校全體教職工、學生和保安人員,采取各種辦法,齊心協力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學校要把對校外寄宿生的管理納入到年度工作目標綜合考核之中,每學期進行總結表彰。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巡查制度,作好檢查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個人檔案,繪制寄宿點分布圖。要準確掌握每一個校外寄宿生家長(或監護人)姓名、家庭詳細住址、聯系電話和寄宿點的房屋出租人姓名、詳細地址、聯系電話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管理檔案。

第二十六條學校每學期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一次對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安全管理培訓。

第二十七條定期召開校外寄宿生家長(或監護人)會(每學期一次以上)互通情況,共同研究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措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學校要配合當地有關部門,書面告知房屋出租人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校外寄宿生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第三十條服從學校、房屋出租人的管理和指導,自覺維護寄宿點的安全與衛生,遵守社會公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盡量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六章家長(監護人)職責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校外寄宿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必須選擇安全可靠的寄宿點,并在每學期開學時書面簽字同意被監護人在校外寄宿。

第三十二條加強對子女(或被監護人)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條按照與學校、房屋出租人以及有關部門簽定的責任書要求,承擔相應的義務,認真履行職責,共同監管好子女(或被監護人)

第七章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房屋出租人,如果同意學生寄宿,必須履行簽字同意手續,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房屋出租人必須為學生提供安全可靠的住房,并在當地派出所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合法手續;不得提供周邊環境差、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給學生居住。

第三十六條房屋出租人必須認真搞好安全工作,注意防火防盜,并防止社會閑散人員對學生造成傷害。

第三十七條房屋出租人要加強對寄宿生的教育和管理。不準學生賭博、吸煙、酗酒、亂生火、亂拉亂接電線;嚴禁學生進網吧、歌舞廳、臺球室;要防止學生煤氣中毒;教育學生不亂交友,未經允許不準留宿外人。

第三十八條房屋出租人要向學生家長(或監護人)隨時反映其子女(或被監護人)情況,以便學生家長(或監護人)能及時加強對子女(或被監護人)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條房屋出租人要建立寄宿點值班制度,對未按時住宿的學生要及時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和學校。

第四十條寄宿生在寄宿點發生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房屋出租人必須立即通知公安部門、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和學校。根據事故情況,責任應由房屋出租人承擔的要依法追究房屋出租人的責任;責任由學生承擔的應由學生及監護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房屋出租人違反規定出租房屋的依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進行處罰。對寄宿生的違法犯罪行為隱瞞不報的或為其提供違法犯罪條件的由公安機關根據《甘肅省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單位或個人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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