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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高新區,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市屬以上駐肥有關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應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由依法設立的取得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給予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服務機構進行。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鑒于我市目前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不夠規范,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規章,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是由省衛生廳批準、省安監局備案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機構,承擔全市職業健康查體、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職業病監測、趨勢分析和數據上報工作,是我市唯一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機構。任何不具備法定資質的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
二、嚴格執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準入制度。對不具備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質擅自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進行嚴肅查處。
三、各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配合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做好本單位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建立職業衛生檔案和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妥善安置職業禁忌癥患者和職業病患者,保護勞動者健康。
四、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優質高效地做好全市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工作。
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重視職業病防治工作,督促用人單位定期開展職業健康檢查,支持相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