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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畜牧獸醫局《關于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將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正確界定設施農用地范圍
依據國家《土地利用現狀分類》,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分為畜禽養殖類、水產養殖類、工廠化作物栽培類三大類,每類設施農用地具體分為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
(一)畜禽養殖類設施農用地。生產設施用地包括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糞污等無害化處理場所、飼料配制場所、活動訓練場所、產品集運場地及必要的綠化隔離帶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包括檢驗檢疫管理、飼料存貯倉庫、鍋爐加溫、辦公看護房用地等。
(二)水產養殖類設施農用地。生產設施用地包括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大棚、種苗育訓室、飼料配制場所、產品集運場地、進排水渠道等;附屬設施用地指檢驗檢疫管理、飼料存貯倉庫、鍋爐加溫、辦公看護用地等。
(三)工廠化作物栽培類設施農用地。涉及工廠化種植栽培的,其生產設施用地包括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育種育苗室、產品采收場所用地等;附屬設施用地包括檢驗檢疫管理、鍋爐加溫、辦公看護房用地等。
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依法把握設施農用地范圍,集多類養殖、種植為一體的設施農業項目可參照本通知辦理;以設施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項目以及各類農業園區,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
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中高檔展銷等的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確需建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二、嚴格實施設施農用地分類管理
(一)從實際出發確定設施農用地管理方式。設施農業項目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用地性質不同于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依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21010-2007),按農用地管理,但屬于工廠化、企業化經營,項目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經申請按建設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設用地管理,并依法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二)設施農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積極引導設施農業發展。設施建設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坡、灘涂等未利用地和
低效閑置的土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禁止占用耕地占補平衡項目、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及工礦廢棄地復墾項目區。不占或少占耕地,確需占用耕地的,也應盡量占用劣質耕地,避免濫占優質耕地,同時
通過工程、技術等措施,盡量減少對耕作層的破壞。
(三)合理控制設施農業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按以下標準執行:畜禽養殖類: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
水產養殖類:附屬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工廠化作物栽培類: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一體化養殖種植類: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3%以內,但最多不超過20畝。
(四)設施農用地的復耕和耕地占補平衡義務的履行。經營者要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復墾保證書,并在生產經營結束后,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國土資源部門監督土地復耕義務的落實。生產設施用
地占用耕地的,生產結束后由經營者負責復耕或恢復原狀,不計入耕地減少考核;附屬設施占用耕地的,由經營者按照“占一補一”要求負責補充占用的耕地。
三、規范設施農用地審批程序
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同意,報區農業、畜牧、水務等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立項,各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正式意見。區國土資源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設施農用地項目,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報區政府批復。區政府批復同意的,由區國土資源部門為其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頒發設施農用地備案證明。設施農用地審批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辦理:
(一)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面積、資金來源等,并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協商一致后,雙方簽訂用地協議。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用地申請。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二)鄉鎮(街道)審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流轉合同等進行審查。
(三)區農業、畜牧、水務部門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通過后,用地經營者持有關材料到農業、畜牧、水務部門辦理審查手續。農業、畜牧、水務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進行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四)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查。農業、畜牧、水務部門審查通過后,用地經營者持有關材料到區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審查手續。區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畜牧、水務部門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和用地協議,以及審核經營者附屬設施用地占用耕地情況,落實占補平衡義務。
(五)區政府批復。符合規定要求的設施農用地項目,由區國土資源部門報區政府批復。
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等相關工作,并為其辦理設施農用地備案手續,頒發設施用地備案證明,設施農用地備案期限一般為5年,備案期滿后,經營者可根據經營情況申請續期。區農業部門負責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
四、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登記等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設施農業和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國土資源、農業、畜牧、水務等相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都要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聯動工作機制,有序推進設施農業發展。農業部門要會同區國土資源、畜牧、水務部門統籌做好我區范圍內設施農業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區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設施農用地審核同意后的跟蹤監管,督促指導設施農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工作;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經營者按照協議約定具體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經營者要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禁止擅自擴大設施用地規?;蛲ㄟ^分次申報用地變相擴大設施用地規模。項目建成后一個月內,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農業、畜牧、水務等業務主管部門對設施農用地合規性進行檢查驗收,將設施農用地使用納入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范圍,對存在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要嚴肅予以查處。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前政策文件中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