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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案卷評查,是指上級行政機關通過對下級行政機關、授權執法機構和受委托執法組織的行政執法案卷實施檢查,對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執法文書是否規范等進行評價,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的活動。
第三條市政府法制局負責我市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案卷評查應當嚴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則,公正對待、客觀評價行政執法部門及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五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范圍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案卷。行政執法案件辦結、執行完畢后20日內應將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案件有關資料立卷歸檔,一案一卷,分門別類,統一編號,妥善保管。
第六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主要從以下內容進行:(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定權限;(二)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三)執法案卷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五)行政執法的程序、時限是否合法;(六)是否存在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的情況;(七)罰沒收據是否合法,是否實行罰繳分離;(八)行政執法決定是否依法執行;(九)是否依法向司法機關移交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十)文書是否完整齊備,文書使用是否規范正確;(十一)案卷內容、裝訂質量是否合格,歸檔是否規范。
第七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原則上以查閱卷宗為主,可直接調閱執法卷宗,也可以采取報送執法案卷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詢問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了解有關情況。被評查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第八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工作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圍繞執法中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隨時組織評查。每年年底,各部門在上報依法行政年終總結報告時,一并向政府法制局上報3個行政執法案卷接受評查。
第九條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實行百分制,并按照行政執法類別的不同,分別制定具體的評分標準(市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和行政許可案卷評查標準見附件)。案卷評查應當嚴格按照評分標準進行,實行一案一評,得分及扣分理由應書面記錄,并由評查人簽名。
第十條參與案卷評查的人員至少應有兩名。對評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被評查單位提出,并要求限期整改。被評查單位可作陳述、申辯。
第十一條根據評查分數,確定優秀案卷,并對相關單位給予通報表揚;對評查成績較差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整改。
第十二條評查機關對評查中發現的普遍存在問題,應及時歸納總結,并提出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評查工作中發現的妨礙正常行政管理秩序,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行政執法過錯行為,按照《省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