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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增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籌)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產業轉型和園區升級,特制定本規定。
一、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1.對列入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和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通過高新技術企業復審的,給予5萬元獎勵。
2.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型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3.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產品、重點新產品,3年內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給企業,定向用于企業技術研發投入。
4.對當年列入國家級科技計劃項目,獲得經費支持的,一次性給予企業獲得支持經費的20%、不高于100萬元的配套資金。
對當年列入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獲得經費支持的,一次性給予企業獲得支持經費的10%、不高于50萬元的配套資金。
5.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給予20萬元獎勵。對新組建的省院士工作站給予30萬元獎勵、博士后工作站給予20萬元獎勵。
6.對新獲發明專利授權的企業,給予每件3萬元的獎勵。對通過全國企事業知識產權試點單位考核的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對通過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培育工程考核的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7.對獲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獎的企業,給予所獲獎金的同等獎勵。
8.對主導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的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
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9.企業新購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成果或專利,產業化后當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的,分別一次性給予企業科技成果或專利實際購買費用的10%、20%、30%專項補助,補助最多不超過50萬元。從項目獲利年度起3年內,每年因科技成果轉化而產生的新增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獎勵給企業,定向用于企業技術研發投入。
10.對省外、市外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籌)落戶,投資高新技術和創新產業的,給予實際到位投資額10%、最高100萬元獎勵。
具備上市條件的省外、市外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總部遷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籌)注冊上市,并將其上市募集資金的70%(1億元以上)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籌)投資的,給予200萬元獎勵。
11.企業牽頭組建國家級和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獎勵。
12.對各類投資主體新建的科技孵化器,符合條件的,政府給予相應的補助。孵化器內畢業的企業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籌)注冊并產業化的,對孵化器給予獎勵。具體補助、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13.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其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獲得國家級、省級考核優秀等次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獎勵。
14.科技企業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符合國家在孵企業條件的,所繳納各項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
設立科技孵化引導資金,對入孵企業的高新技術項目予以資助。
15.對正常運行一年以上的生產力促進中心、科技咨詢、評估、信息服務等科技創新中介服務機構,由市科技部門制定相應考核辦法對其進行業績考核,分別給予5至10萬元獎勵。
知識產權機構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籌)內開展服務,年專利申請50件以上,且發明專利占申請總數的30%以上的,一次性給予機構2萬元獎勵。
16.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的科技人員、回國創業人員攜帶國內外領先水平的科技成果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籌)創辦企業的,經市科技部門組織專家論證認可,在建設工程基礎出地面后,給予企業注冊資金10%,最高100萬元的資助。
三、加大科技投入
17.設立“科技創新引導資金”。從年起,市本級財政、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籌)財政各安排專項資金1000萬元,并以不低于20%的增幅滾動發展,用于落實本規定各類項目資金、資助、獎勵等支出。有關稅收、土地出讓金的各類獎勵、資助,由受益財政承擔。
18.對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各項行政性收費實行免征;省級以上創新型企業所繳納企業所得稅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全額獎勵企業。
19.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因上市補交的企業所得稅、土地出讓相關稅費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企業。
20.對中小企業的信息化建設、新產品研制、技術開發和改造、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等項目的貸款,凡未納入信用擔保支持的,可給予不超過銀行基準利率70%、期限2年的貼息。其中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的單項貼息總額為30萬元以內,其他項目的單項貼息總額為10萬元以內。
21.支持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聯合開展發明專利質押貸款試點工作。
22.對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籌)投資、經認定為省級以上的高新技術項目,優先提供“七通一平”凈地,在繳清土地出讓金且在合同期內竣工投產后,兩年內年銷售收入達到2億元以上的,由所在地財政按土地出讓金額度給予獎勵。
四、激勵人才創新創業
23.對高端人才(具有博士學位、碩士學位、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以上)和高技能人才(高級技師、技師)來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籌)企業創新創業的,給予政策支持。
24.對企業員工通過全國專利人資格考試并獲得專利人資格的,給予1萬元獎勵。
25.對企業引進急需的高端人才,在該企業工作滿兩年的,給予該企業5萬元獎勵;對企業引進急需高技能人才,在該企業工作滿兩年的,給予該企業3萬元獎勵;對高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子女入學給予照顧,可任選市區一所公立學校就讀。
26.對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給予生活補助2萬元。
27.對高端人才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籌)孵化器內創辦高科技企業,實行房租優惠政策,所租場地第一年全免,第二年減半;對購買的研發儀器設備提供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支持。
28.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籌)內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的高層技術、管理人員,年薪10萬元以上的,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獎勵個人。
五、其他事項
29.對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科技項目及創新團隊引進等特殊情況,采取一事一議。
30.市直工業企業比照執行,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對象直接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兌現。
31.本規定適用于經濟技術開發區。
32.本規定自年月日起執行,至年月止。
33.本規定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