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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工作機制,提高區政府及政府各部門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推進全區經濟社會更快更好地發展,根據實際,特制定和重申以下工作制度:
一、分工負責制度
1、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全面工作,組織完成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直接處理或委托副區長及政府各部門處理本區范圍內重大問題和事關全局的重大事項。
2、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并向區長負責。常務副區長協助區長主持和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區長按照分工負責制,分管一方面或幾方面的工作,并對分管部門、單位廉政建設和穩定工作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對于分管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區長匯報或按程序提交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涉及到兩位或兩位以上副區長分管的工作,由為主方主動協商處理。
3、政府辦公室主任協助區長處理區政府日常事務;副主任按工作分工,協助副區長協調處理分管部門工作。
4、區政府對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區委和區人大報告,并加強與區政協的協商。
5、區政府各工作部門是組成區人民政府的成員單位,既要創造性地發揮職能作用,又不能各自為政。重要事項要主動向分管區長、副區長請示匯報。分管區長、副區長要從全局利益出發處理相關事務。各部門及鄉鎮一般情況下應先向分管區長、副區長請示匯報,原則上不得越級匯報。
6、負責干部外出(出市)必須報經批準。區長外出需經區委書記的同意;副區長和政府辦公室主任及鄉(鎮)長外出要經區長批準;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外出要向分管副區長及主任報告;政府各部門主要領導外出要向分管的副區長報告(超過兩天時間的須向區長報告)。
二、議事、會議制度
1、區政府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為:區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
2、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區政府工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和部署區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及重大事項,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由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
3、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政府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人武部長(或政委)、政府辦公室主任、監察局長列席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分析和講評月度工作情況,部署下個月的主要工作,會議每月月底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同志和法律顧問列席會議。會后及時下發會議紀要,并由政府督辦室逐項督查落實。會議組織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常務秘書承辦。
4、區政府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托相關副區長召集和主持,主要是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一般有兩個以上副區長出席,協調的辦公室副主任和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協調的副主任或常務秘書承辦。
5、副區長受區長委托或按照分工召開專題會議,主要研究、協調和處理區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
6、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區長確定。會前,由政府常務秘書分發、收集和綜合《會議議題征集意見表》,提前2-3天報區長審定,區長簽批意見后,下發會議通知。
7、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所形成的會議紀要,由區長簽發。分管副區長主持召開的專題會議所形成的專題會議紀要,一般由分管副區長簽發,涉及到全局性重大問題的,報區長簽發。
8、凡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各類會議必須報區政府批準。承辦單位應提前2-3天將會議內容報送到區政府辦秘書室,然后由秘書室請示相關領導批準后下發會議通知。凡召開全區性的鄉、鎮長或區直單位主要負責人會議,由區長或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凡召開全區性的鄉鎮或部門單位副職人員會議,由分管副區長批準,但必須報告區長或常務副區長同意。
三、財政資金撥付審批制度
1、為了提高財政資金撥付的透明度,保證專款專用和支出合理、公正、公平,區政府成立財政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常務副區長任副組長,財政局長、協管預算的副局長為成員。定期(一般每月一次)研究審批財政資金的撥付事項。
2、所有預算財政資金的撥付,除人大通過的預算單位的預算內包干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和直接下到預算單位的專項經費),由財政局按時間進度分月撥付外,其余資金的撥付,原則上均提交財政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后,嚴格實行區長“一支筆”審批制度。
3、人大通過的專項支出:首先由項目單位出具專題報告,交區財政局簽署意見,報分管副區長初審后,提交財政領導小組研究,由區長簽字審批,按進度撥付。
4、當年財政超收形成的可用財力、基金支出:預算單位無特殊情況一般不予追加經費支出,確需追加的由財政局嚴格審查把關,提出方案,提交財政領導小組或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后,由區長簽字審批,并按有關程序辦理。
5、上級專項補助:(1)上級轉移支出資金應盡量納入預算,以減少體制外專款。沒有納入預算的資金,由財政局按規范的轉移支出辦法作出分配方案,報財政領導小組研究后,由區長簽字審批。(2)上級補助專項經費,由相關部門和財政局提出資金使用方案,報分管副區長審核,經財政領導小組研究后,由區長簽字審批。(3)上級補助部門(單位)經費,由單位出具用款申請報告,分管副區長初審,報財政領導小組研究后,由區長簽字審批。
6、專項資金:原則上實行項目管理,財政局要及時掌握項目安排和進展情況,提出資金安排意見,由分管副區長初審,報財政領導小組研究后,由區長簽字審批。
7、罰沒收入返還:嚴格按年初區政府研究的返還比例,由財政局長負責審批,情況特殊的,提交財政領導小組研究后,報區長簽字審批。
8、人大通過的總預備費:5萬元以下(含5萬元)和特殊情況急需解決的,由單位出具報告,財政局出具意見,分管副區長初審后,由區長簽字審批。5萬元以上的提交財政領導小組研究后,由區長簽字審批。副區長工作經費由副區長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的經費用途審批。
以上制度,政府班子成員及其政府組成部門的負責人要自覺遵守,嚴格執行,并帶頭認真執行區委、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干部作風建設的若干規定》,切實加強政風建設。違反制度的,要口頭或書面向區長或政府常務會議說明情況;嚴重違反的,必須在政府黨組會議上作出檢查,直至接受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