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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村民建房審批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號文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的《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方案》等土地法律法規、文件辦理。
二、農村村民建房選址原則上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三、農村村民建房必須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時分批次上報審批。
四、嚴格村民建房審批手續,實行公開辦事制度,督促鎮土規站認真推行“四公開”、“三到場”的審批程序,即:用地建房指標公開;申請建房戶公開;上報審批用地用地條件名單公開;審批結果公開;三到場:申請建房戶選址到場;基腳放線到場;竣工驗收核實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五、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對有以下情形的不得辦理審批手續:
1、不符合流口鎮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劃,村莊規劃要求的;
2、現有住戶超規定面積標準的;
3、出賣、出租房屋的;
4、未到結婚年齡而單獨立戶,假分家的;
5、存在宅基地糾紛而未解決的;
6、買賣或非法轉讓土地的;
7、鎮政府未同意上報用地的;
8、填報用地的四至范圍與實地不符的。
六、對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結扎戶優先考慮建房用地指標。
七、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中,嚴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違者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對農村村民建房提出的申請,在審查合格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上報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