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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的公共財產是保證教學工作順利進行所必須的物質條件,也是貫徹勤儉辦學,節約財政支出的重要方面,為了使學校公共財產保持完好,不受損失,充分發揮作用,現制定《學生公物管理制度》。
一、具體要求
按照《學生愛護公物制度》執行。
二、檢查
1、檢查組成員:分管校長,總務處、政教處負責人及班主任;
2、檢查時間:周一或周五;
3、內容:玻璃、門窗、桌凳、燈管、開關、電扇、暖氣、床鋪等;
4、檢查形式:自查與聯查相結合。
三、公物使用及損壞賠償標準
1、各班公物由專人負責保管或看管(班主任安排);
2、發現公物損壞應先調查清楚有意還是無意,無意損壞且主動上報者照價賠償;無意損壞而不主動上報者,被查出,除照價賠償外,還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有意損壞,據損壞者態度,給予加倍或四倍賠償,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公物損壞若追查不到個人由相應班級負責賠償(備注:相應的紀律處分為:若被班主任查出,只扣學生個人積分,按損壞物品的實際價格扣分,即一元一分;若被學校查出,除扣學生個人積分外,還扣除班級積分,按損壞物品的實際價格扣分,即一元一分)。
物品價格按當時市場價格確定。
四、公物損壞后補充修復程序
1、需修復或補充的公物由班主任填單把事情經過簡單記錄后并
簽字,然后交總務處,總務處根據公物損壞賠償標準收取賠償金后,開出單據,要求有關工作人員在三天內修復或補充到位。
2、若物品自然損壞或使用壽命已到需更換的,如:燈管、啟動器等。由班主任向總務處書面申請,總務處派有關人員復查后一天內修復更換。
3、電器(開關、啟動器、燈管等)若不能正常使用時,及時報總務處登記,由學校派人處理,學生不準擅自處理。
4、具有一定使用期限發放的物品及勞動工具,在使用期限內丟或損壞由各班自己負責(如:黑板擦、衛生工具等)。
五、未盡事宜,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