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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縣山塘安全管理工作,確保山塘大壩和下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國務院《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水庫大壩巡視檢查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已投入運行的山塘和村頂塘壩(以下簡稱山塘),太平塘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山塘是指庫容1萬~10萬立方米的蓄水工程。
村頂塘壩是指大壩失事后直接對下游村莊(學校、工廠等)的群眾生命財產構成威脅的庫容1萬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
太平塘是指對環境、生態、休閑、消防等功能起作用的村內池塘。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條水庫、山塘的安全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鎮鄉、街道及村所管轄的小㈠型水庫,其安全由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以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為主。鎮鄉、街道及村所管轄的小㈡型水庫和山塘,其安全由鎮鄉、街道及村共同負責,以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為主。以私人投資、股份制等形式興建的水庫,其安全由水庫業主負責。
第四條山塘安全管理責任單位必須和管理單位或業主(村)簽訂保安責任書,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管理措施。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大壩運行時,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在汛期必須服從上級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六條山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村(或業主)負責。管理單位或業主(村)對危害壩體安全、違反下列條款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
㈠禁止在管理和保護范圍內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嚴禁在管理范圍內修建任何無關建筑和設施。
㈡禁止在壩頂、壩坡、平臺上堆放物料;嚴禁在壩頂、壩坡、壩腳隨意修建輸水渠道。
㈢禁止在壩面上種植農作物、鏟草皮以及搬取護坡或導滲設施的沙石材料等。
㈣禁止在水域內炸魚、圍墾、填庫、排污、棄渣。
㈤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在壩頂、壩坡修建交通公路。
第七條對存在安全隱患的山塘,管理單位或業主(村)要根據本地實際結合新農村建設規劃,采取自籌為主的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機制,落實除險加固措施。
第八條鼓勵農村結合新農村建設,有計劃地開展村內太平塘的整治。太平塘應及時清理淤泥,保持塘壩整潔,水面無漂浮物。
第九條出現險情征兆時,管理單位或業主(村)應當立即報告安全責任單位和縣防汛機構,并采取搶險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第四章巡查制度
第十條山塘的安全管理實行巡查制度。管理單位或業主(村)必須落實巡查員。管理單位或業主(村)主要負責人為安全巡查責任人,對巡查員落實巡查責任,加強業務培訓,進行監督管理,落實巡查員的報酬,解決落實巡查工作必須設施。
第十一條山塘的巡查經費由管理單位或業主(村)根據實際自行制定。
第十二條每座山塘的巡查員必須相對固定1~2人,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具有一定文化程度,熟悉工程情況,責任心強。村主要領導(指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村經濟合作社主任)一般不兼任巡查員。山塘的管理單位或業主(村)須與巡查員簽訂巡查工作責任書。
第十三條實行巡查員的培訓考核制度。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本區域內巡查工作負責人和巡查員進行有關業務培訓,一般一年舉行一次,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考核制度,實施年度考核。縣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給予業務指導。
第十四條巡查工作按省防指《水庫大壩巡視檢查辦法》(浙防汛[*]40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檢查、特別檢查和上級布置的專項檢查。定期檢查、特別檢查和專項檢查由巡查工作負責人組織實施,均應作出書面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巡查(檢查)情況記錄(報告)均應歸入山塘技術檔案。
第十五條日常巡查在非汛期每10天至少巡查一次,汛期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暴雨后立即巡查一次,當水位變化較快(土石壩每天大于30厘米,砼壩每天大于50厘米)或接近正常蓄水位時每天至少巡查一次;病險山塘溢洪道出水運行時每天巡查至少二次。
第十六條臺風影響期間或暴雨時,巡查工作負責人必須指派2人以上在現場全程值班,隨時掌握并報告洪水動態和大壩的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警。
第十七條巡查員發現對危害壩體安全的現象必須立即制止,難以制止的要及時上報巡查負責人及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山塘巡查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對發現的問題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第五章巡查管理
第十九條巡查員的職責主要是巡視檢查(測)、險情報告、簡單維護、日常看護四個方面。
第二十條巡查員應通過眼看、耳聽、手摸、腳踩等直觀方法,重點檢查壩身有無裂縫、塌坑、滑坡及隆起現象,有無白蟻活動;迎水坡有無風浪沖刷;背水坡有無散浸及集中滲漏;壩頭岸坡有無繞滲;壩體有無流土管涌跡象;各設備、設施是否正常無損等。
第二十一條每次巡查后應當立即做好巡查記錄,記錄內容必須力求詳實,一律使用黑色水筆,字跡清楚、端正,記錄日期一律用公歷。巡查記錄嚴禁杜撰、隨意涂改。
第二十二條巡查員應當對啟閉機、閘門等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及時清理雜草,保持大壩的整潔、平整;及時清除溢洪道內雜草、雜物,保證溢洪道暢通。
第二十三條巡查時發現異常情況,巡查員必須立即報告巡查負責人,如情況嚴重、緊急則同時直接上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指并立即向下游報警。
第六章獎罰
第二十四條山塘除險加固工程的實施,按新政發〔20*〕45號文件執行。計劃內實施的太平塘整治經驗收后,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五條對山塘安全管理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安全管理責任單位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六條對巡查工作認真負責、表現突出的巡查員,經管理單位或業主(村)推薦,由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七條巡查員發生不按要求巡查、工作不到位、記錄不規范、匯報不及時等現象的,視情適當扣除其當年的巡查工作報酬;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巡查員資格。
巡查負責人監督不力、保障工作不到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