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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發展政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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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發展政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區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結合區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屆政府工作規則。

第二條區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總體部署,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堅決貫徹落實區委的決定、指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第三條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區政府各部門要按照“艱苦創業、統籌創新、廉潔高效、執政為民”的要求,依據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區政府各項工作部署,確保區政府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章區政府組成人員的職責

第五條區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區長,副區長,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

第六條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區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代行區長職責。

第七條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和區政府常務會議。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或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副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承擔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區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全區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鼓勵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促進全區經濟和社會的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加強“信用*”建設,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十三條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完善社會管理的政策規定,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四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在重大事項決策過程中,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自覺運用各種科學決策手段,確保決策理念的先進性、導向的正確性、內容的系統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六條凡涉及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重大方針政策、指示、決定的貫徹落實,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計劃以及財政收支預決算方案,全區性重大建設項目、重大行政措施、重要改革方案和政策、重要獎懲事項,區級重要機構的設立、撤并和職能調整,重大行政區劃調整,區政府各部門、鄉鎮、街道上報的重要請示事項,需要提交區委、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或需報告市政府的重大事項,以及其他需要由區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應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或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報請區委或者區人大常委會決定。

區政府有關領導在緊急情況下對重大事項作出的臨時決策,須及時向區長報告,或事后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確認。

第十七條需要區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由區政府有關領導或有關職能部門、鄉鎮或街道提出,經區長同意后,由分管副區長負責做好提交討論決策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對需要區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承辦單位應認真聽取基層和企業、群眾特別是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區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每年都應圍繞需要決策的重大事項,安排足夠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提請區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涉及全局大政方針、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全區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事先征詢區人大常委會、政協工委、鄉鎮、街道的意見,有的事項還可通過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提交的決策預選方案應包括前期調研及協調情況、決策依據、利弊分析、相應對策、處理意見等內容。

第二十條區政府辦公室和區級有關部門要建立反應靈敏、運行快捷、協調有效、覆蓋全區的決策信息反饋機制,進一步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促進決策的不斷完善和優化。

第二十一條嚴格實行重大事項決策責任制。區長對區政府作出的各項重大事項決策負責,副區長對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決策負責,部門主要負責人對部門的決策行為負責。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條區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頒布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及時修改或廢止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第二十四條區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核,一般經區政府常務會討論決定后公布施行。區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及時報送市政府備案。

第二十五條區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超越本部門的職能職權范圍。凡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與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二十六條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依法規范行政權力,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外,區政府及各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以及面向群眾、企業和社會的政府公文,應通過政府網站等有效途徑,及時、準確、充分地向社會公眾和利益相關人公開。建立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的社會公示制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參與權。

第二十七條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逐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部門的職責,加強執法機關的執法協調,實行綜合執法試點,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

第六章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八條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區政協工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區政府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

第三十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過錯追究制,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鄉鎮、街道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區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并每年安排時間下基層接待群眾來訪,對信訪中反映的實際問題應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解決。

第三十二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落實

第三十三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做到統籌安排、合理布局、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四條區政府根據每年經區人代會批準的有關報告,結合形勢發展的實際情況,提出年度階段性目標和重點工作的實施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按照區政府下達的年度工作要點,進一步細化任務,組織落實,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區政府的日常工作,屬于副區長分管范圍內的,由分管副區長全權負責;涉及跨分管范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由一位副區長為主牽頭負責,相關副區長配合。屬于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一般應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三十六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要通過多種方式,評估政府部門工作的績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工作落實,不斷提高政府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區政府對各部門實行年度工作責任制目標考核。

第三十七條鄉鎮、街道及各基層單位有權對區政府及各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區政府及各部門對反映的實際問題和困難,應認真改進,設法解決。

第三十八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對區政府的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區政府會議分為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專題會議。

第四十條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和區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必要時召開擴大會議。視情邀請區委有關部門、區人大和區政協工委以及群眾團體的負責人列席。會議議題由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區長決定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及區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二)總結和部署區政府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分析全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通報重要工作情況;

(四)需要由區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四十一條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組成,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區經濟發展與統計局、財政局負責人列席;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一般邀請區人大、政協工委負責人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決定召開,由區長或區長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區長決定隨時召開。會議在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討論上級黨委、政府和區委、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提出具體貫徹意見;

(二)討論通過向市政府和區委、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有關重大問題的請示、報告;

(三)討論通過由區政府制定和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重要決定;

(四)討論通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審議的議案;

(五)討論區政府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

(六)討論通過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全區財政預決算(草案)及其執行情況等報告;

(七)總結、研究、安排年度區政府工作;

(八)分析全區社會、經濟發展形勢,通報有關情況;

(九)討論通過重大改革事項和制定重要政策措施;

(十)其他需要區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

凡需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議題主辦單位必須事先作好充分準備,其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應在會前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盡可能取得一致意見,并由分管副區長審查把關。未經協調或不成熟的議題,原則上不提交會議。

第四十二條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區長召集和主持。區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召開的全市性工作會議精神;

(二)研究確定區政府日常工作中事關全局、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三)研究處理區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第四十三條區政府專題會議由區長、副區長或區長、副區長委托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參加。會議議題由區長或副區長確定。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區政府領導各自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處理日常業務工作;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區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區政府專題會議凡涉及經費安排、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辦理。

第四十四條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指定人員因故不能與會的,須提前請假,并將替代列席會議人員名單報區政府辦公室。

第四十五條區政府常務會議和區政府專題會議均要作會議記錄。區政府常務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區政府專題會議可視情形成會議紀要?!秴^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和《區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區長或主持工作的常務副區長簽發。

第四十六條盡量減少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區性會議。凡區政府召開全區性的專業工作會議,由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臨時召開全區性會議,由分管副區長審核并報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批準。

第四十七條區政府各部門要盡量減少會議。區級部門一般每年只能召開一次全區性會議,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批準,會期不超過半天。各部門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需請鄉鎮、街道領導參加的,要報區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其中需請主要領導參加的,要報區政府主要領導批準。

第四十八條區政府及區政府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可能采用快捷、高效、節儉的會議形式,盡量壓縮會議時間,精減會議人員。

第九章公文審批制度

第四十九條區政府各部門和鄉鎮、街道報送區政府的公文,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區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遵守行文規則,注重公文效用。除區政府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區政府領導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區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不同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五十條區政府各部門和鄉鎮、街道報送區政府審批的公文,以及以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區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并按區政府領導分工呈批。

第五十一條區政府的決定、命令和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區長簽發。以區政府名義發文,其中內容重大、涉及面廣的,由區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簽發;一般的事項,由分管副區長簽發;涉及其他副區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區長會審后再簽發。

區政府及區政府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文件。

凡上級黨委、政府已發文或明確規定政策的工作部署,一般不再搞照搬照抄式、沒有實質性內容的“實施意見”、“貫徹意見”等;領導講話已印發會議材料或作新聞報道的,除對全局有指導意義和政策性強的以外,一般不再印發文件或通報;確需印發的,可摘要編發,篇幅盡量簡短;領導即席講話一般不印發。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由相關部門聯合發文,不得要求區政府批轉或區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五十三條各級行政機關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規則;要積極推進計算機網絡辦公系統的應用,加快電子公文建設步伐,不斷提高辦文效率和公文質量。

區政府辦公室利用區政府計算機通信專網傳輸的政府電子政務,包括區政府和區政府辦公室文件、會議通知等,一律視為正式公文,與相同內容的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作風紀律

第五十四條區政府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通過舉辦務虛會議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第五十五條區政府及各部門的領導要堅持調查研究制度,通過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掌握第一手資料,增強工作的預見性、針對性和主動性。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劃,每項調研課題都要具體落實到人,確保計劃的完成。一般情況下,每年累計應有不少于3個月的時間下基層開展調查研究。

第五十六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堅持鼓實勁、辦實事、求實效的務實作風。要提倡開短會、講短話、行短文,大力精簡文件和會議,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達標評比,減少各類事務性活動。一般性的會議活動不發新聞報道,確需報道的,內容要精煉、注重效果。

第五十七條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區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條區政府及各部門應健全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各部門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對職權范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序向區政府請示。

第五十九條區政府領導因公出國(境)訪問,按照外事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區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出訪,需經區主管部門審查,呈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區長批準。

第六十條副區長離吳出差(出訪),應當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區長報告。出差(出訪)3天以上的,由有關工作人員把領導外出的時間、前往地點、聯系方式等有關事項通知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其他領導和上級有關部門。

第六十一條區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吳外出在3天以內的,應事先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3天以上的,應事先報請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

第六十二條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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