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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改進市局機關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促進依法治稅,樹立地稅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市局機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綜合體現。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監察,是指以改進機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行政效能為目的,對市局機關的處室、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行為、能力、運轉狀態、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檢查或者調查結果,作出效能監察決定或者提出效能監察建議的活動。
第四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當在市局黨組的統一領導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指導下進行。對市局機關實施效能監察的領導機構為市局機關效能監察領導小組,下設效能監察辦公室(下稱效能辦)為常設辦事機構,效能投訴中心接受效能辦的領導。
第五條效能辦依法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除接受市局效能監察領導小組、市局紀檢組和市局監察室的指導外,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堅持以下效能原則:
(一)政治與業務相統一;
(二)當前與長遠相統一;
(三)局部與整體相統一;
(四)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統一;
(五)懲處與獎勵相統一;
(六)適當與合理相統一。
第七條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實行行政內部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方針。
第八條效能辦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應當加強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配合與協作。
第二章行政效能監察的內容
第九條效能辦開展行政效能監察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檢查市局機關、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的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效益等方面的情況以及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和行為。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市局機關、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及行為的投訴。
(三)調查市局機關、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影響行政效能的行為。
(四)根據檢查或者調查結果,對市局機關、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響行政效能的問題作出效能監察決定或效能監察建議。
(五)總結、宣傳和推廣高效運行的行政管理經驗。
第十條效能辦對市局機關、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實施效能監察,具體檢查或調查下列內容:
(一)審批效能。主要是指對友鄰單位和部門以及下屬單位和部門的請示、申請事項,以及納稅人申請、請求辦理事項,是否做到依法、及時、準確,是否認真執行辦事時限和回復制度。
(二)會議效能。主要是指召開各類會議(主要指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業務會議、專項工作會議、處務會議),是否做到職責落實、分工明確,是否落實會議確定事項的時限制度。會議通知、材料準備、會場布置、會議紀要簽發、資料歸檔等事項,是否達到改進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
(三)辦文效能。主要是指對公文的發文和收文等事項,是否符合公文運行的程序、時間和質量的要求。
(四)辦事效能。主要是指各級黨政部門、友鄰單位交辦、轉辦、商辦、督辦事項,會議確定辦理事項,領導臨時交辦事項以及其它需辦理事項,是否做到依法辦事、依法行政、依時辦結。辦事人員是否依法履行職責,是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則。
(五)服務效能。主要是指對涉稅咨詢、查詢,對稅務人員的投訴、舉報,對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領購發票等事項的處理,是否做到文明服務,依法辦理,依時受理,依時回復。
(六)執法效能。主要是指稅款征收、稅務稽查、稅務行政處罰、稅務行政復議等稅收執法事項,是否做到正確執行法律、法規、政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合法合理解決稅收有關事項。
第三章行政效能監察的方式
第十一條效能辦根據下列情形確定行政效能監察事項:
(一)根據市局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部署和要求確定檢查事項;
(二)根據市局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點確定檢查事項;
(三)根據市局重大投資項目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確定檢查事項;
(四)根據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行政效能問題確定檢查事項;
(五)根據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訴的情況確定調查事項。
第十二條效能辦按下列方式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一)專項檢查。是指對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行政事業單位履行某項職責、落實某項工作、作出某項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綜合檢查。是指對市局機關各處室、直屬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三)一般調查。是指對行政效能投訴反映的問題和行為所進行的調查活動。
第十三條效能辦以下列形式開展行政效能監察的檢查或調查工作:
(一)獨立開展檢查工作。
(二)聯合開展檢查工作。組織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社團組織或者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及有關社會人士一同開展檢查工作。
(三)直接調查處理行政效能投訴。
(四)轉交并督促有關處室調查處理行政效能投訴。
第四章行政效能監察的程序
第十四條確定行政效能檢查事項,應當填寫《行政效能檢查事項立項申請表》。立項申請應當包括立項依據、原因、目的等內容。立項應當遵循一文一項或一表一項的原則。
檢查事項的立項決定,應當由效能辦主要負責人作出。
第十五條重大的行政效能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填寫《重大行政效能檢查事項立項備案表》,報市局分管領導審批。
重大行政效能檢查事項,是指根據市局黨組或者上級監察部門的部署和要求確定的檢查事項,以及其他在局機關內有重大影響的檢查事項。
第十六條對已經立項的行政效能檢查事項,效能辦應當制定檢查工作方案,經市局分管領導批準后實施。
檢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目的;
(二)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三)檢查的步驟、方法和措施;
(四)檢查組的人員組成;
(五)檢查的時間安排;
(六)檢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檢查工作的方案變更,應當報市局分管領導批準。
第十七條對行政效能投訴,效能投訴中心應當在受理后及時確定辦理方式。一般性的投訴,轉由有關處室辦理;涉及對稅務人員的投訴、舉報,交由監察室、人事處等職能部門辦理;有關涉稅的投訴舉報,交由市局稽查局、法規處等職能部門辦理。
轉由有關職能部門辦理的投訴,需要報送結果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將調查處理結果函復效能投訴中心。
行政效能投訴的調查事項和辦理方式,應當報效能辦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十八條轉交投訴件,應當附《行政效能投訴轉辦單》。不宜轉原件的,采用轉摘。需要報送結果的,應當注明辦理期限。
第十九條效能辦在開展行政效能檢查或調查事項時,應當組成檢查組或調查組
檢查組或調查組應當由兩人以上組成。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工作函和工作證。
效能辦可以會同市局有關處室的工作人員或者有關專業人員參加檢查或調查工作。
第二十條對涉及范圍較廣的行政效能調查或檢查事項,應當以市局文件的形式發至被調查或被檢查單位。
第二十一條效能辦進行檢查前,應向被檢查單位和檢查事項涉及的單位發出檢查通知書,但不宜提前通知情形的除外。
檢查通知書應當載明檢查的內容、時間和具體要求。
檢查通知書應當由效能辦主要負責人簽發。
第二十二條效能監察工作人員在檢查或調查中,應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收集證據,查清問題及原因,分清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確實存在行政效能問題的,檢查組或調查組應當提交檢查報告或調查報告。
檢查報告或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或調查的基本情況;
(二)存在的問題及產生原因;
(三)有關部門及人員的主要責任;
(四)處理依據、意見和改進工作建議。
第二十四條根據檢查或調查結果,對存在的行政效能問題,效能辦可以依法作出效能監察決定或者提出效能監察建議,并且書面送達有關部門或者有關人員。
作出重要的效能監察決定或提出重要效能監察建議,應當報經市局分管領導同意。
第五章行政效能監察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效能辦對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必要時,效能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的有關會議,了解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效能辦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限期就檢查事項進行自查并提交自查報告。
第二十七條效能辦可以要求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提供與檢查或調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第二十八條效能辦可以要求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及其人員就檢查或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九條效能辦在檢查或調查過程中,發現被檢查或被調查單位及其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行政紀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提交監察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對效能監察決定的執行情況和效能監察建議的采納情況,效能辦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對不配合或阻撓效能辦開展行政效能監察工作的,效能辦可以責令有關部門和人員改正,或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效能監察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進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