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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鞏固和發展造林綠化成果,保護森林資源和自然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縣范圍內的水口林、風景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有保存價值的古樹群、原始次生林等,均可按本辦法建立森林自然保護小區(以下簡稱自然保護小區)。
第三條自然保護小區的面積一般在1萬畝以下。自然保護小區劃分核心保護點和實驗區。
核心保護點,是指自然保護小區原生性生態系統的典型區域或野生動植物物種生存、繁衍相對集中的地域。
實驗區,是指自然保護小區內開展科研、生產、教學、旅游等活動的區域。
第四條自然保護小區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生態建設總體規劃,在調查研究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規劃設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列表造冊立檔,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經批準建立的自然保護小區,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
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自然保護小區進行掛牌保護。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保護小區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村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管護措施,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管護人員實施管理。
第六條自然保護小區經批準建立后,管理單位應采取以下保護措施:
(一)實行封山育林。自然保護小區范圍內的林木,未經批準,均不準采伐、打枝、采松脂;確需進行撫育間伐或更新采伐的,應在有利于促進林木生長前提下,提出設計報告書報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二)禁止在自然保護小區范圍內擅自采石、開礦、挖砂取土,以及毀巢取蛋、放牧牲畜、采集和挖掘樹木植物、捕殺野生動物等活動。
(三)自然保護小區范圍內的林中空地,應進行補缺補植,全面綠化。
(四)積極防治森林病蟲害,嚴防森林火災的發生。
(五)自然保護小區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墳墓。
第七條凡在自然保護小區范圍內,因項目建設需要,確需進行勘探設計、修筑工程、開采礦產、旅游開發等活動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縣政府相關部門批準。
經批準在自然保護小區開展科研、生產、教學、生態旅游等活動的,應保持自然保護小區保護主體不受破壞。
第八條自然保護小區的山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犯。
自然保護小區在規劃設計過程中,應明確山林權屬。對屬于有爭議的山林,原則上不劃入自然保護小區范圍。
對已承包經營的責任山,在建立自然保護小區時,應經過承包雙方協商,按有關規定妥善處理,納入國家、省重點公益林范圍或參照標準予以補償。
第九條劃定的自然保護小區,自公布之日起,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變更其保護范圍、性質。
第十條鄉鎮人民政府、縣有關部門和自然保護小區所在地的村委會,應把自然保護小區建設納入生態建設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組織檢查,及時解決自然保護小區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對自然保護小區建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一條違反本暫行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縣林業、環保、國土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分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