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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建立和完善公路養護機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充分發揮農村公路在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49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意見》(*政辦[20*]7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的農村公路(縣道、鎮道、村道)。本辦法所指公路及附屬設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溝邊坡、公路用地、橋梁、涵洞、渡口及便民候車亭、招呼站牌和其它輔助建筑物。
第二章管理養護職責
第三條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誰受益,誰養護,養管并重”的原則,實行縣道市管,鎮、村道路鎮(街道)管,各負其責。
第四條市交通局是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行政主管部門,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組織實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規劃;
(二)審核上報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計劃;
(三)監督檢查和考核農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
第五條市農村公路管理局在市交通局領導下負責實施全市縣道管理養護,并指導各鎮(街道)進行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縣道管理養護,編報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并按照批準計劃組織實施;
(二)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招投標工作;
(三)負責對鎮(街道)公路養護人員技術培訓;
(四)負責對鎮(街道)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進行檢查。
第六條各鎮(街道)負責鎮、村公路管理養護工作,其職責是:
(一)成立鎮(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組織,由鎮(街道)安排在職干部兼任;
(二)負責籌措鎮、村公路管理養護及維修經費;
(三)負責實施鎮、村公路管理養護和維修,養護實行市場化運作,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將鎮、村公路養護承包給中標單位或沿線農民,并簽訂管養合同;
(四)負責轄區內村村通道路上限寬路墩的安全工作(標準紅白相間)、路肩培護、便民候車亭、招呼站牌日常維護和保潔工作。
第三章資金籌措與管理
第七條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實行“多方籌措,統一管理,分級使用”的原則,市交通局和各鎮(街道)分別設立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管。
第八條縣道管理養護資金來源:
(一)縣道養護工程經費由省交通廳全額撥付;
(二)縣道日常養護經費由市財政年度預算的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和上級交通部門返還的小機養路費兩部分組成。
第九條鎮、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來源:
(一)市政府每年對各鎮(街道)鎮、村公路養護達標的,采用以獎代補方式,從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經費中切塊每公里補助500元;
(二)鎮(街道)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用于鎮、村公路養護的專項資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三)鎮、村公路屬于社會公益事業,鼓勵單位和民營企業以及個人捐贈養護資金。
第十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必須按公路管理養護規定編制農村公路養護經費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和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管養的序時進度撥付養護資金。
第十一條鎮(街道)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由各鎮(街道)統籌管理,實行帳務公開、社會監督。
第四章管理養護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農村公路養護的總體要求是: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堅實,路肩培護完整,構造物完好,排水暢通,行車安全順暢,確保道路處于良好狀態,提高車輛通行能力。
第十三條市、鎮(街道)對所管養的水泥(油)路、砂石路要加強經常性養護,確保路面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延長道路的使用壽命。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各類路面和沿線橋涵養護具體要求:
(一)水泥砼路面:
1、經常性清掃路面,整修路肩,清理邊溝,及時清除各種雜物,保持路面清潔,排水暢通;
2、每年應對縮縫、脹縫、裂縫定期灌縫,做好水泥路面防滲工作,春秋兩季各進行一次;
3、對路面麻面、露骨、坑洞等嚴重影響行車舒適的板塊,視具體情況進行翻修或表面處治。對板邊板角以及基層薄弱地段拆除維修應設置加強鋼筋;
4、對破碎、脫空、沉陷、斷裂、拱起等砼板,應及時壓漿穩定或翻修;
5、水泥面板損壞嚴重的路段,應及時進行大中修。
(二)瀝青路面:
1、經常性保持瀝青路面清潔、完好;
2、定期對瀝青路面裂縫灌縫,防止滲水;
3、路面出現早期網裂、松散,應用乳化瀝青封面;
4、瀝青路面出現坑槽、沉陷、嚴重網裂、波浪、啃邊、松散等應挖除面層和松散基層,進行基層補強,面層用瀝青或冷補料修補,并做到小洞大補,圓洞方補,不凸起,不凹陷,標高與原路面平齊;
(三)砂石路路面:
1、對路面進行經常性清掃,及時清除雜物;
2、路面出現坑槽、沉陷、車轍應及時層層回填,達到原設計拱度和強度;
3、保持路面排水通暢,以防雨水沖刷。
(四)橋涵養護:
1、對橋梁進行經常性清掃,保持泄水孔暢通,伸縮縫無雜物和涵洞不堵塞;
2、加強橋涵管理,定期檢查橋涵技術狀況,對險橋危涵及時加固或重建,不能及時加固或重建的應設立限載、限速等警告標志;
3、保持橋、路銜接平順,無跳車,無隱患,有問題及時處理;
4、橋梁欄桿撞斷,砼剝落,橋面鋪裝損壞,墩臺漿砌塊石出現裂縫、沉降、外傾應及時維修;
5、對橋涵受力構件砼老化,截面變形,構件松動、開裂,影響安全的必須及時進行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
6、橋梁基礎被河水沖刷掏空,應及時進行加固處理,確保安全。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須逐步完善公路交通標志(如禁令、警告、指示、指路標志)的設置,確保行車安全暢通。
第十六條不斷推廣農村公路管理養護新經驗、新技術;改革落后的管理養護方式,逐步推行快捷的(如道班清掃機、割草機等)機械化養護新方法。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各鎮(街道)和村民委員會應依法履行農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職責,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鎮、村道路控制區(路邊溝外5米范圍內)埋設管線、電纜和修建臨時建筑物、構造物的,必須按照管理權限征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交通部路政管理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要達到以下要求:
(一)保持路面暢通,路面無打場、曬糧現象;
(二)制止超載、超限車輛在公路上行駛;
(三)無侵占公路邊溝、路肩、邊坡及公路用地行為,無擅自開設交通道口、人行路口行為;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無違章建筑,無堆放雜物、違章作業、挖路引水行為;
(五)無擺攤設點、占路為市等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和義務制止和舉報侵占、破壞公路路產、路權的行為,對侵占、破壞公路路產、路權的行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章考核、獎懲
第二十條市政府每年組織相關部門對全市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計劃的實施、組織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路政管理和管理養護資金到位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并將檢查結果通報全市,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村公路的養護質量、構造物狀況、路政管理等工作每季度進行一次抽查,對存在的隱患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由各鎮(街道)管養的道路應及時向相關鎮(街道)通報檢查結果,督促其及時管護,并給予技術指導。
第二十二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鎮(街道)都要按照各自管理養護職責對轄區內的專職養路隊每月進行考核,養路隊對招聘的員工實行承包責任制,每月對其出勤率、工作量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兌現。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工作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鎮(街道),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或獎勵:
(一)管理養護組織、人員、資金及時到位,且管理養護資金專款專用,使用合理的;
(二)全面完成管理養護任務,養護質量穩步提高的;
(三)路政案件及時查處,路產路權未被侵犯的;
(四)鎮道、村道管理養護達到年度目標責任要求的;
(五)便民候車亭及招呼站牌管理完善,無損壞、無被盜等不良現象,或出現損壞、被盜時能及時修復,周圍環境清潔衛生,并層層簽訂責任書,落實管理責任制。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街道),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由市政府給予通報批評或追查相關責任:
(一)管理養護組織、人員、資金沒有及時到位的;
(二)在全年檢查中好路率或綜合值達不到養護計劃指標或全年路況質量明顯下降的;
(三)路面、路基及構造物破壞、損毀,未進行及時修復的、引發重大相關安全事故的;
(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時查處,路產路權受侵犯嚴重的;
(五)便民候車亭及招呼站牌出現損壞嚴重,相關輔助設施被盜等現象,未進行及時修復,周圍環境不清潔衛生,且未落實責任制的。
第二十五條嚴禁截留、擠占、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如有違反將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分,并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路政管理人員應持證上崗,嚴格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