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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我縣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置管理,根據省紀委《關于轉發〈*省省直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紀發〔20*〕7號)文件精神,現結合我縣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公務用車的配置管理范圍
全縣黨政群機關(含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購買、調撥、饋贈、獎勵取得的小轎車、越野車、商務車等各種車輛。
二、公務用車的編制核定
(一)車輛編制核定的原則:保持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的作風,堅持從緊、從嚴,科學核定各單位公務車輛的編制。
(二)縣四大班子、市委督查組領導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核定小汽車編制。
(三)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按單位編制人數并結合單位工作性質和有關特殊規定,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原則上5人以內(含5人)不配車,6-15人可配置一輛公務用車,15人以上,按15人的遞增倍數配置車輛,即每增加15人,可配置一輛公務用車,以此類推。
(四)縣直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二級機構,按單位人員編制數結合單位工作性質和相關規定,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原則上10人以內(含10人)不配車,11-25人可配置一輛公務用車,25人以上,按25人的遞增倍數配置車輛,即每增加25人,可配置一輛公務用車,以此類推。
(五)財政收入超過1500萬元的鎮,可增加1個公務用車編制。
(六)特殊行業因工作需要,由本部門提出意見,報經領導組審定,可適當增加車輛編制。
(七)對現有經批準超編公務用車設立“臨時編制”,一次性使用。列入臨時編制的公務用車經批準辦理變更、報廢處置手續后,臨時編制同時注銷。臨時編制公務用車使用的燃料、維修、保險等經費由單位自理,財政不予供給。對無償接受捐贈或上級調撥的公務用車,應及時辦理入編制手續,若單位無空缺編制,統籌調劑安排。
三、公務用車的配置標準
(八)必須按照規定的價格標準和排氣量標準配備用車,堅持使用國產車的原則,嚴禁配備使用進口車。
(九)縣四大班子領導(包括市委督查組駐廬督查員)公務用車排氣量均為2.0升以下(含2.0升),四大班子主要領導公務用車每輛價格25萬元以內(含車內裝潢等設備),其他領導公務用車每輛價格22萬元以內(含車內裝潢等設備)。
(十)各鎮和縣直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排氣量均為2.0升以下,每輛價格20萬元以內(含車內裝潢等設備)。
(十一)縣直機關事業單位二級機構公務用車排氣量均為2.0升以下,每輛價格15萬元以內(含車內裝潢等設備)。
四、公務用車的購置審批程序
(十二)全縣機關事業單位新購公務用車,由單位申請,經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車輛編制后,縣財政局、人事局、審計局、監察局審核簽署意見,報分管副縣長同意后,提請縣領導小組審批。
(十三)更換公務用車,由單位申請,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舊車車況進行鑒定并出具相關材料,經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審核簽署意見,報分管副縣長同意后,提請縣領導小組審批。
(十四)各鎮、事業單位及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購買、更換公務用車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還須經縣國稅局、地稅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核企事業單位社保資金以及各項稅費的繳納情況,并簽署相關意見后,方可辦理審批手續。
(十五)在核定的公務用車編制數內,各單位只能按標準購置公務用車。接受上級部門劃撥配備的車輛占用本單位編制數,特殊情況車輛配置超過本《規定》的標準,須報縣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并納入管理范圍。
(十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準新購置車輛:
1.凡拖欠干部職工工資、或欠繳各類財政性資金(包括罰沒款)、欠繳社會保障資金以及單位債務過大的,一律不允許購買、更換公務用車;
2.未按時足額發放規定經費的縣直機關;未完成財稅任務或未按時足額發放規定經費的鎮;
3.購車資金來源不符合規定的;
4.借用下級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名義的;
5.用下級機關或企、事業單位資金購買車輛的;
6.借款、賒賬、按揭等形式購置車輛的。
(十七)購車申請經領導小組批準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開具《批準購車通知單》,縣政府采購中心嚴格按照縣領導小組批準的排氣量、價格標準組織采購。
五、公務用車的管理
(十八)加強對現有已購車輛的入編管理。本規定下發之日前,原經批準已購置的車輛,由各單位按核定的車輛編制數,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重新辦理入編手續,對經批準購置超編的公務用車,列入臨時編制管理。對未經批準購置超編的公務用車,自本《規定》下發后,在3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將超編車輛統一移交給縣領導小組處置,逾期沒有移交到位的將追究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的相關責任。
(十九)加強公務用車產權登記管理。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隨意調用、借用、占用下級企業或私營企業的車輛,不得將車輛掛靠企業單位和其他行政事業單位,不得公車私掛、公車外掛、公車下掛、私車公掛。凡有上述現象的機關事業單位,須在本《規定》下發后30個工作日內清理到位,逾期未清理到位的,一經發現,將追究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的相關責任。公務車輛過戶須經過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公安交警部門方可予以辦理。
(二十)單位公務用車自購買之日起8年內和行程未達到30萬公里的,原則上不得更換新車。
(二十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各單位公務用車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核實并登記其購車時間、金額、車輛產權單位和定編等車輛基本情況。
(二十二)嚴肅公車使用紀律,由縣監察局統一制作公車使用標識,發放到每輛公務用車并張貼在車輛的醒目位置,有效接受監督,杜絕公車私用行為。
(二十三)嚴格公務車輛的處置管理。對更新后的舊車(含報廢車輛),除本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數量范圍內的車輛經縣領導小組批準可留用外,統一上交縣領導小組處置,各單位不得擅自處置本單位的車輛。
(二十四)領導干部工作調動后,不得將原單位的車輛帶到新任職單位使用。
六、公務用車配置管理工作的領導
(二十五)成立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領導小組,縣長擔任領導組組長,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縣委辦主任、縣政府辦主任、縣監察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人事局局長、縣審計局局長、縣交警大隊大隊長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辦公室主任由財政局局長兼任。
(二十六)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具體職責為:縣財政局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車輛編制管理、資產管理等工作,對購車資金來源進行核實,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事務;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對舊車車況進行鑒定;縣人事局負責審核提供購車單位的機構和人員編制狀況;縣審計局根據需要負責對購車單位有關財務狀況組織審計調查;縣監察局負責對公務用車的配置、購買、更換實施全過程監督。
(二十七)充分發揮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規配備、更換車輛的,一經發現,按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二十八)本《規定》中公務用車的編制數不是各單位必須達到的車輛數,具體由縣領導小組嚴格控制。縣財政全額供給行政事業單位,符合配車條件而未購置的,縣財政在安排單位公用經費時予以適當補助。
(二十九)本《規定》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三十)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