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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增強農民群眾抵御疾病的經濟能力,有效緩解因病致貧返貧,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以及《*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試點工作原則指導意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建設的原則指導意見》(*政辦發[20*]36號)、《*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全省新農合運行方案調整的幾點意見》(*合療組辦發[20*]3號)和《榆林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指導意見》(榆合療組[20*]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堅持公開、公正、服務、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縣為單位管理,凡是本縣籍的農業人口均可自愿參加。
(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享有以下權利:
1、享受規定的醫藥費用優惠和補償;
2、享受規定的醫療衛生保健服務;
3、監督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4、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提出建議和意見;
5、了解本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政策規定。
(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要履行以下義務:
1、以家庭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個人應承擔的基金;
2、遵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章制度;
3、積極配合醫療衛生單位做好醫療預防保健工作;
4、檢舉揭發和抵制各種破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人和事。
第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實行以縣統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統一使用。
第六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的制訂和組織實施;
(二)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制訂、工作指導與協調;
(三)管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對年度農村合作醫療資金預、決算情況進行審查;
(四)監督檢查相關部門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
(五)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籌集、管理使用和醫療服務質量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為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合療辦工作經費一般按參合群眾每人2.0元預算,具體負責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承辦全縣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指導推行工作,經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各項業務;
(二)負責全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編制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預算、決算方案;
(四)審核檢查定點醫院的收費和服務情況;
(五)負責解決農村合作醫療運行中發生的問題;
(六)負責全縣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信息的收集報告及其它工作。
(七)按照規定準確真實填寫各種統計報表,并及時上報;
(八)及時向社會公布醫療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況,主動接受參合農民監督;
(九)負責對合作醫療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第八條各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所轄各行政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公示專欄,落實公示員,負責本鄉(鎮)及所轄各行政村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內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的具體困難和問題;
(二)負責農村合作醫療政策宣傳,承擔轄區內農村合作醫療的業務開展、政策咨詢和具體實施工作;
(三)負責轄區內農村合作醫療農民自繳部分基金的收繳等具體工作;
(四)負責特殊慢性病患者門診發票的收集、審核、上報和兌現工作(鄉鎮衛生院);
(五)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鄉村信息的統計工作和反饋報告,督促完成在鄉、村合作醫療基金使用情況的公示工作;
(六)監督委托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經辦相關業務工作。
第九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技術委員會負責全縣農村合作醫療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制定、醫療技術的培訓、醫療服務質量的評估等工作。
第十條縣財政局負責籌集各級政府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每人每年補助的80元;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收繳本轄區內參加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每人每年應繳納的20元;并及時繳到縣合療辦合作醫療基金收入專戶。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對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給予適當扶持,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一條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應以戶為單位(家庭成員全部參加),所繳次年費用于當年年底前一次交清。
第十二條農村低保戶、五保對象等確實無力繳納其應承擔的每人每年20元合作醫療基金,由本人申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核實,縣民政局審定后由財政代繳;農村獨生子女戶、雙女結扎戶由戶主本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核實,縣計生局確定后代繳。
第十三條縣財政局應及時將各級政府提供的農村合作醫療資金劃入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應及時將農民個人繳納的基金由合作醫療基金收入專戶劃入合作醫療基金財政專戶。縣財政局要加強財務監管,確保基金運作安全。
第十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分三年提取至10%,用于抵御住院基金透支的風險,使用時按省財政廳、省衛生廳關于風險基金使用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新農合基金分為住院補償金、門診補償金、風險基金三部分。其中住院補償金占全年基金總量的約77-80%,門診補償金占20%,風險金占3%左右。三部分基金比例分配隨籌資增加適當調整。風險金分三年提取10%后不再提取。住院補償金用于大病統籌和規定的特殊慢性病補助,門診補償金用于門診統籌補助。住院補償金和門診補償金分帳管理,互相不能擠占和調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住院醫療費用補助具體辦法是:
大病統籌補償采用單病種定額付費模式和按比例報銷兩種辦法,門診統籌補償采用總額包干、預付使用、取整結算、就診直補的辦法,任何一種補償辦法全省統一采用直通車報銷方式。
單病種在治療當中轉院的,其轉院前的費用報銷轉院前的實際費用×(該單病種定額補助費用/該單病種住院定額包干費用)計算。
(一)單病種實行定額補助。詳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單病種住院定額補助標準》;
(二)未確定為單病種定額付費補助的,省內定點醫院住院補償實行最低起付線和設置起報點補助辦法。即鄉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線為80元/人次,縣級定點醫院起付線為300元/人次,市級定點醫院起付線為800元/人次,省級定點三級醫院起報點為5000元/人次,省級定點二級醫院起報點為3500元/人次。
納入可報銷范圍的住院費用不到起付線和不滿起報點的,參合患者全部自付,合作醫療不予報銷;納入可報銷范圍的費用達到起付線和起報點及以上者,全部納入報銷核算范圍,執行按比例報銷。起付線和起報點費用為一所定點醫院連續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醫院間費用不能累計。小兒科(14周歲以下)患者,在省級定點醫院住院起報點按上述省級規定的60%執行。
鄉鎮級定點醫院執行報銷直通車辦法,全縣統一報銷比例70%,不再設置報銷分段。縣級定點醫院也不再設置報銷分段,統一報銷比例60%。市級定點醫院也不再設置報銷分段,統一報銷比例45%。省級定點醫院執行報銷直通車辦法,全省統一報銷比例40%,不再設置報銷分段。屬單病種管理病種的患者入院只付自負部分,屬非單病種管理的患者出院時按規定直接補助,暫由各級定點醫院墊付新農合補助。屬合療補助的部分由省、市、縣、鄉定點醫院與我縣合療辦直接結算。每戶每年新農合補助不超過封頂線2萬元。達到封頂線的家庭,不再進行二次補償。
(三)門診統籌補償。待省、市門診統籌補償方案正式出臺后,再制定《*縣門診統籌補償實施辦法》。門診統籌補償采用“總額包干,預付使用,取整結算,就診直補”的辦法,單列核算,按參合農民每年人均18元,以戶為單位,不能出現超標,診療醫院是縣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
(四)特殊慢病非住院定額補償。原來設定的門診慢病改為"特殊慢病"或"一般門診慢病"。特殊慢病列入大病統籌范圍進行特殊慢病非住院定額補償。其它慢性病作為一般門診慢病列入門診統籌補償。
1、特殊慢病報銷病種
A、特殊慢病Ⅰ類
①尿毒癥(長期腹膜、血液透析者)
②惡性腫瘤放、化療
③肝臟移植術后
④腎臟移植術后
⑤慢性白血病
⑥肝硬化(失代償期)
B、特殊慢病Ⅱ類
①肺氣腫;②肺心病;③冠心病(經二級以上醫院正規住院治療后康復期);④風心病(經二級以上醫院正規住院治療后康復期);⑤高血壓Ⅲ期(合并心腦腎眼底疾病);⑥糖尿病并伴發癥;⑦精神分裂癥;⑧再生障礙性貧血。
2、認定補償和補償程序。特殊慢病按下列程序認定并參與補償。本人申請-行政村、鄉鎮衛生院證明-縣合療辦認定-鄉、村兩級公示-參與補償-鄉、村兩級公示。
3、補償辦法。特殊慢病實行年度憑票按比例補助,補助比例為40%。特殊慢病Ⅰ類補償最高限額設定為4000元,特殊慢病Ⅱ類補償最高限額設定為1000元.參合農民同年度特殊慢病非住院按比例補助后,因同一病種住院后計算補償時應扣除已享受的非住院按比例補助。同年度住院補償和特殊慢病非住院按比例補償合計不得突破封頂線。
4、特殊慢病必須在定點醫院就醫治療,非定點醫院和藥店發票不予報銷。
5、加強特殊慢病報銷管理,嚴把認定關和審核報銷關,強化宣傳和公示,防止出現問題。
(五)外出就醫人員補償。
1、外出打工人員補償。外出打工及外出急診病人住院治療需要在住院期間向縣合療辦報告備案。出院后憑合療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外出務工證和醫院等級證明,備足相關醫療文件,包括住院診斷證明、完整的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住院醫藥費用正式票據和費用清單,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回本縣合療辦辦理補償手續,在所在鄉鎮衛生院領取補助。報銷補償根據住院治療醫院等級比照同級醫院補償規定,降低10%的補償比例。
2、專門到省外大醫院就醫的合療患者要向本縣合療辦報告備案。出院后憑合療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和醫院等級證明,備足相關醫療文件,包括住院診斷證明、完整的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院公章)、住院醫藥費用正式票據和費用清單,到本縣合療辦理補償手續,在所在鄉鎮衛生院領取補助。報銷補償按照所住醫院等級比照省級定點醫院補償規定,降低10%的補償比例。
第十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用于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患大病住院、特殊慢性病和門診治療的醫藥費補助,若年終基金出現沉淀,可視沉淀數額情況實施"二次補償"或進行門診健康體檢;資金的使用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適度保障、略有結余”的原則,主要補助范圍是:
(一)治療自發性、先天性疾病和意外傷害產生的醫療費用,但因第三者所致的責任事故除外。
(二)住院治療的一般檢查費、手術費、護理費和《*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細則》規定的醫藥費等。
(三)特殊檢查、醫用材料及住院床位費報付標準。
1、特殊檢查項目和醫用材料范圍:
①特殊檢查項目:應用X---射線計算機體斷層攝影裝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心臟及血管造影X線機(含數字減影設備-DSA)等。
②特殊醫用材料:心臟起搏器、血管支架、鋼板等體內置放的材料(不包括人工或移植的器官)。
2、特殊檢查和特殊醫用材料原則上限制使用,如因病情需要選用時,必須征得患者(或家屬)同意并簽字后方可使用。
3、參合患者住院床位費報付標準:
一級醫院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列入報付范圍;二級醫院按每人每天15元的標準列入報付范圍;三級醫院按每人每天20元的標準列入報付范圍。
4、其費用補助須遵循以下要求(屬單病種除外):
①特殊檢查各定點醫院根據需要慎重使用,每次檢查費用都列入報銷范圍。
②單件特殊醫用材料在100元以下的,按實際費用列入補助范圍,單價在100元以上的特殊醫用材料進行單獨核算,國產的按20%比例給予補償,進口的不予補償。
③參合患者住院的實際床位費低于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床位費列入報付范圍;高于該標準的,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
(四)符合規定的相鄰縣非營利性醫院就診住院的醫藥費,按本縣同等級醫院對待。
(五)關于新農合用藥。在全省新農合基本用藥目錄出臺之前,暫參照《*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05年版)》為新農合基本用藥目錄。兒童用藥可以放寬用藥范圍。我縣新農合用藥采取價格控制。單價40元以下的(包括40元)藥品為常用藥;40元以上的藥品為自費藥,使用時必須征得患者或家屬同意并簽字。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腫瘤化療、精神病、肝硬化和腎功能衰竭等特殊病種治療藥品的價格控制范圍。這些特殊病種特殊治療用藥單價在100元以內的納入合療報銷范圍,單價在100元以上的,不予報付。嚴重貧血和手術期間的血液費(單病種除外)按20%的比例給予報銷。胃腸道、腫瘤術后需體外營養所用的營養藥物(如:白蛋白、氨基酸、脂肪乳等體外營養品)暫按20%的比例給予補償。其它術后所用的營養藥物不予補償。并實行全縣定點醫療機構同一品名、劑量藥品的最高限價。藥品進價加15%的利潤后不得高于統一最高限價。
(六)因急診急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醫藥費。
1、急診急救原則上在所屬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特殊急診急救亦可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實施緊急救治。參合農民在定點綜合醫療機構實施急診急救,急危病癥解除后須轉往相關臨床科室治療;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實施急診急救,急、危病癥解除后須轉往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因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產生的搶救費等可按定點醫療機構規定報付。
2、急診急救的范圍
①心血管危重病、肺源性張力性氣胸,腦血管意外、高熱驚厥、急腹癥、昏迷、休克、功能性急性大出血;
②耳道、鼻道、咽部、眼內、氣管、支氣管及食道異物;
③可疑烈性(甲類)傳染病;
④非自主急性中毒,非公(工)傷性顱腦損傷、脊髓損傷、觸電,非游玩性溺水;
⑤非因酗酒、打架、斗毆、滋事搶劫或非因公(工)所致的本辦法第十七條"不屬于合作醫療補助范圍"之外的符合急診指征的突發性病癥;
(七)住院前門診費用。在同一定點醫院前一周之內的門診檢查費用納入合療患者住院補償范圍。屬單病種管理的病例,門診檢查費用按35%予以補償。住院期間,因本院不具備條件,經本院同意在其它醫院產生的診斷性檢查費用列入本院補償范圍。
(八)健康體檢管理。當門診補償金年度出現沉淀時,可根據資金結余情況,對連續三年沒有享受到合療補償的參合農民進行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健康體驗具體方案由縣合療辦提出,報市合療辦批準,并向省合療辦備案后執行。
(九)二次補償。當住院補償金年度內結余超過5%時,可進行二次補償。補償對象為獲得住院補助尚未達到封頂線2萬元的家庭,二次補償金按患者住院費用減去已獲得合療補助乘以相應比例,所得二次補償金在100元以內的不予補助,如二次補償金加第一次補償金超出2萬元者,超出部分不予補助。
(十)住院分娩。住院分娩分為正常(陰式)分娩和異常分娩(剖宮產)兩個病種,納入單病種定額付費管理。在縣、鄉定點醫院住院正常分娩扣除降消項目補助150元/人次定額后,剩余部分作為正常分娩新農合補助定額,填平補齊,達到孕產婦不付錢;在縣、鄉定點醫院住院異常分娩扣除降消項目400元/人次定額后,剩余部分作為異常產住院分娩新農合補助定額,填平補齊,達到孕產婦不付錢。
(十一)新生兒費用報銷。新生兒可隨參合母親享受新農合各項補償。享受時間從出生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下年度以家庭成員身份參加新農合。20*年7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兒開始享受新農合各項補助。新生兒住院補償只包括住院、診療、檢查、藥品等基本醫療費用,不包括生活及與生活相關和預防保健類的其它費用。新生兒隨參合母親享受新農合住院補償費用,與參合母親分別結算,列入家庭封頂線之內。新生兒隨參合母親享受新農合門診統籌補償,按一般參合人口執行門診統籌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不屬于合作醫療補助范圍為:
(一)非因急診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住院的,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縣合療辦備案,影響稽查的;
(二)超出《*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細則》規定的藥品費(屬住院單病種定額付費的除外);市級定點醫院,暫按“市指導意見”要求,統一執行。省級定點醫院按省合療辦的統一規定執行。
(三)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伙食費、特別營養費、煎藥費、住院陪護費、損害公物賠償費、取暖費;
(四)就醫路費、急救車費、會診費、會診交通費、點名和預約手術(包括檢查、治療)費等;
(五)醫療咨詢費、醫療優質優價費(指醫院開設的特殊診斷及優質優價病房)代請專家診治費、氣功診治費、食療費、體療費;
(六)各種整容、美容、矯形、健美手術、計劃生育手術、計劃外分娩住院藥費以及鑲牙、配鏡和個人使用新型健美器具費;
(七)凡病人自用的按摩、理療器具及自用的磁療用品費(如磁療胸罩、磁療背心、降壓儀表等);
(八)凡病人自用診治材料和器具費(如注射器、體溫計、藥枕、助聽器、胃托、子宮托、護膝等);
(九)因打架、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酗酒、自殺、自殘、公(工)傷所致的醫藥費;
(十)治療期間與病情無關的醫藥費、超范圍的檢查費和無醫囑的醫藥費;
(十一)療養、康復費和自購藥品費;
(十二)各種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礙、性傳播疾病的醫藥費;
(十三)掛名不住院或冒名頂替住院等欺詐行為所支費用;
(十四)因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所需的醫藥費用;
(十五)非當年的農村合作醫療住院醫藥費用;
(十六)家庭病床的醫藥費用;
(十七)其他不符合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醫藥費。
第十八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制度。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患者應持合作醫療有效證件和身份證明在定點醫院就近就診住院。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擇優選定,實行動態管理。其職責是:
(一)對住院病人進行身份確認及資料管理;
(二)嚴格執行診療常規和用藥的有關規定;
(三)提供醫療費用清單,辦理結報手續;
(四)做好參合農民政策宣傳和咨詢工作;
(五)負責對住院醫藥費的審查、核報和轉院管理等工作;
(六)做好住院患者補助情況公示以及信息統計、財務報表等工作。
第二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堅持首診醫師負責制,健全和完善各種管理制度,規范各類醫療文書,嚴格遵守各項醫療技術操作規程,合理用藥,規范治療,不得推諉病人,要創造條件為參合農民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核查就診患者所持的合作醫療證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冒名頂替等情況,及時收治患者。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填寫患者住院病歷等相關資料,并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參加合作醫療的患者就診住院,患者和定點醫療機構都要控制醫藥費用。屬于單病種超出其定額的醫藥費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非單病種患者住院,在二級綜合定點醫院,藥品不能超過總醫療費用的45%,縣級定點中醫院不能超過50%。二級定點醫院住院自費藥不超藥品總費用的10%。一級醫院自費藥和控制藥不超藥品總費用的10%。每個定點醫院按季度統計參合住院患者醫學檢查陽性率不低于75%。定點醫療機構向參合農村合作醫療患者提供超出合作醫療報銷規定范圍的藥品、檢查治療等服務項目時,必須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屬同意,并由患者或家屬在同意書上簽字后方可實施,產生的費用由患者自付,否則由該醫療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不得提高收費、分解收費,或者弄虛作假套取合作醫療基金。
第二十五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患者因收治醫院條件限制需轉本市境內定點醫院住院的,可直接到所轉醫院就診住院;需轉市外定點醫院住院診治的,須電話報縣合療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在辦理報付時,要嚴格審核,按規定報付。若超出規定范圍報付,所報付的費用由醫療機構自行承擔。
第二十七條參加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在市外住院治療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實施的急診急救,須在實施治療的3日內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八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與定點醫療機構每月結算一次。對定點醫院的出院病人結算明細賬目、票據、住院病歷等審核后,按實際報銷醫藥費總額的90%予以支付。剩余10%于下個月復核無誤后予以支付。
第二十九條實行合作醫療帳目公示制度,縣、鄉、村三級要將農民住院及補助等情況每月公布一次。行政村、鄉(鎮)政府、衛生院要公示參合患者的補助名單、補助金額,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各定點醫療機構要設置舉報箱(由縣合療辦管理),縣合療辦設置投訴電話,接受監督、舉報和咨詢。
第三十條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對縣、鄉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服務、資金管理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縣審計局要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定點資格:
一、故意阻礙、破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運行的;
二、診治過程中不驗證或故意給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或其他人員辦理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報付手續或隱瞞冒名頂替住院的;
三、采用掛名住院、編造假病歷、出具假診斷證明或將自費藥品換成報付藥品等以各種方式弄虛作假套取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基金的;
四、對住院患者不負責任,不按診療規程合理檢查治療的,自行縮減醫療服務項目的,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增加收費項目的,將未確定收費標準和不屬于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列入合作醫療基金支出的;
五、工作不認真,服務質量差,不能堅持首診醫師負責制,凡在一個定點年度內累計發生二次以上(含二次)無故推諉急診病人,因脫崗等原因不能提供及時急診急救服務或與參合農民發生醫患糾紛兩次以上的;
六、對于不執行規定,不按合作醫療政策運行,醫藥費用超出物價等部門規定的;
七、將本院有條件診治的病人借故推諉給其他醫療機構的;
八、其他違法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私自轉借或涂改《合作醫療證》,以及違反合作醫療其他規定的,取消當年享受合作醫療報銷資格;對騙取的合作醫療補助款項,依法予以追回。詳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違規違紀處罰辦法》。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參合農民自20*年元月1日至20*年6月30日,在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所產生的符合報銷規定的醫藥費,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