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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教育工作者必須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認真學習理論,學習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
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教育事業,發揚奉獻精神,全心全意投入教育工作;熱愛學生,教書育人;嚴謹治學,鉆研業務,練好基本功;關心集體,團結協作;以身作則,為人師表,衣著整潔;自覺
遵守黨紀國法。
為了進一步提高我市教育工作者職業道德水平,全市普教系統教育工作者,必須遵守下列十項規定。
一、不準以權謀利,不搞權錢交易,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私利。
二、不準兼職做生意,不得在企事業單位或其他行業兼職以獲取報酬。
三、不能歧視、挖苦、諷刺、刁難、辱罵學生和家長,不準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
四、不準搞有償家教,不得以電話聯系完全代替家訪。
五、不準不布置作業,不準布置過量的家庭作業,不準不備課就上課,上課不能拖堂。
六、不準以任何名義向學生、家長索取禮物和“好處”。
七、不準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領導以任何名義揮霍公款和用公款大吃大喝、講排場、比闊氣。
八、不準向學生推銷未經縣(市、區)以上教育部門批準在學校發行或銷售的書籍和學生用品,不準巧立名目亂收費。
九、不準穿拖鞋和背心上課,不講粗言臟語,不得在教學區抽煙。
十、不準違反考試有關規定,參與舞弊。不準做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的事情。
以上規定,如有違反,經教育勸告不改正者,各級教育部門和學校必須作出相應的處理。
1、違反第一條,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黨組政紀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2、違反第二條,要限期改正,到期不改正的,給予除名處理。
3、違反第三條、第五條、第九條的,當年不能評為學校級及其以上先進工作者或教壇新秀。
4、違反第四條的,減發當年獎金,并當年干部年度考核不及格,當年不能評為學校級及其以上的先進工作者或教壇新秀。
5、違反第六條的,當年干部年度考核不及格,兩年內不能評職稱,不能升職。
6、違反第七條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主要責任人及組織者當年干部年度考核不及格,兩年內不能評職稱,不能升職。揮霍公款情節嚴重者,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處理。
7、違反第八條的,沒收所有違規收入,或限期向學生退款,主要責任人減發當年獎金,并當年干部年度考核有及格。
8、違反第十條的,按照有關考試處罰條例處理。觸犯國家法律和黨紀政紀的,要依照國家法律、黨紀政紀處理。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普教系統在職的教育工作者、退休后返聘工作的人員和民辦、臨時代課教師。
各縣(市、區)教委(教育局)、鄉鎮教辦和學校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本規定的解釋歸*市教育委員會。
各中師、進修學校、中專、中技和成人中專學校可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