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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認真做好價格舉報工作,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價格舉報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價格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取書信、電話、來訪等形式,就價格違法行為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的檢舉投訴。
第三條在*市轄區內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
第四條價格舉報工作實行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相結合的原則。市、縣(市、區)根據管轄范圍處理當地的價格舉報案件。
第五條*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設立在*市物價檢查所。
第六條價格舉報中心的工作職責是: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做到有問必答、有訴必理、有理必果;
(二)對上級交辦、領導交辦和其他部門轉辦的舉報事項,負責督辦并反饋處理結果;
(三)負責收集價格舉報信息并進行統計分析,對舉報反映的重要情況,及時向局領導和上級反饋;
(四)向舉報者宣傳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五)建立并管理價格舉報檔案;
(六)指導各縣(市、區)的價格舉報工作。
第七條價格舉報中心受理價格舉報,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登記。接到舉報后,應立即填寫價格舉報記錄表,統一編號,并按照舉報案件的性質和類別進行分類。
(二)呈批。對受理的舉報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擬辦意見,送交局領導閱批。
(三)移送。將舉報件按領導批示三個工作日內移送有關價格監督檢查職能部門查辦。對不屬于價格主管部門管轄范圍的舉報件,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者改向有管轄權的部門舉報。
(四)督辦。價格舉報件的查辦應按照價格監督檢查案件審理程序進行。承辦單位受理價格舉報件后,應在兩個月內辦理完畢;情況復雜的,經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不得超過三個月。價格舉報中心應及時了解舉報案件辦理情況并負責催辦。
(五)存檔。舉報件查辦結束后,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
(六)反饋。上級部門或領導交辦的,應當就處理情況寫出書面報告。同時將查辦結果在結案后十五日內告知舉報者。
第八條價格舉報中心對社會影響大及帶有普遍性的舉報典型案例,經領導批準,可通過新聞單位予以公布。
第九條價格舉報中心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通訊地址,并設立舉報箱,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舉報價格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并為舉報者保密,保護舉報者的合法權益。價格舉報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辦事公正、文明禮貌、熱情服務。
第十條價格舉報中心應當建立統計報告制度,定期填報舉報統計報表,及時上報價格舉報工作情況,進行半年和年度價格舉報工作總結。
第十一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舉報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對有推諉、拖延、泄密等行為的價格舉報中心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市物價局價格舉報中心舉報電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