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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動城市全民健身活動廣泛深入地開展,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
計劃綱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社區體育是指在街道辦事處的轄區內,以自然環境和體育設施為物質基礎,以全體社區成員為主要對象,為滿足社區成員
的體育需求,增進社區成員的身心健康,就地就近開展的區域性群眾體育。
第三條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評定對象為全國城市的街道辦事處。申報審定的城市社區應是已被評為省級的城市體育先進社區。
第四條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是指體育工作成績優異,全面達到《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標準》(見附件,以下簡稱《標準》)的社
區。
第五條評定機構
(一)國家體委設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申
報的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進行評定。
(二)評定委員會是在國家體委的領導下,按照(標準)獨立開展評定工作的非常設機構。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家體委群體司。
第六條評定程序
(一)街道辦事處根據《標準》先行自查,符合條件后,向區、市(不設區的即為市,下同)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檢查驗收,并將結果上報國家體委評定委員會。
(三)評定委員會運用資格認定、審定材料、對部分單位抽查的辦法對申報社區做出評定結論,并報國家體委審核批準。
第七條表彰獎勵與評定周期
(一)批準為"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街道辦事處,由國家體委授予"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稱號,予以表彰獎勵。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可參照《標準》,結合本地情況制定相應標準,評定體育先進社區。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先進社區的評定,應和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相銜接,具體時間自行確定。每一評定周期為2年
。
第八條抽查與復查
(一)評定委員會可在評定周期內,對申報的社區進行抽查,如發現未能全面達到《標準》的,不予評定;對已獲"全國城市體育先進
社區"稱號的,取消其稱號。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對獲得"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稱號的社區,進行定期復查,如發現與《標準》不
符的,可向國家體委提出建議,取消"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稱號。
(三)評定委員會對"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進行不定期的復查,不符合《標準》的,取消"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的稱號。
第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