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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殘疾人受教育的權利,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實施殘疾人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質,為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創造條件。
第三條殘疾人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以普及為重點的方針,著重發展義務教育和職業教育,積極開展學前教育,逐步發展高級中等以上教育。
殘疾人教育應當根據殘疾人的殘疾類別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發揮普通教育機構在實施殘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教育事業的領導,統籌規劃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逐步增加殘疾人教育經費,改善辦學條件。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殘疾人教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殘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條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應當積極促進和開展殘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條幼兒教育機構、各級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殘疾人教育。
第八條殘疾人家庭應當幫助殘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條社會各界應當關心和支持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二章學前教育
第十條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通過下列機構實施:
(一)殘疾幼兒教育機構;
(二)普通幼兒教育機構;
(三)殘疾兒童福利機構;
(四)殘疾兒童康復機構;
(五)普通小學的學前班和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前班。
殘疾兒童家庭應當對殘疾兒童實施學前教育。
第十一條殘疾幼兒的教育應當與保育、康復結合實施。
第十二條衛生保健機構、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和家庭,應當注重對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
衛生保健機構、殘疾幼兒的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就殘疾幼兒的早期發現、早期康復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詢、指導。
第三章義務教育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兒童、少年實行義務教育納入當地義務教育發展規劃并統籌安排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檢查,應當包括對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工作的監督、指導、檢查。
第十四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五條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應當與當地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入學年齡和年限相同;必要時,其入學年齡和在校年齡可以適當提高。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適齡殘疾兒童、少年的就學咨詢,對其殘疾狀況進行鑒定,并對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見。
第十七條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可以根據條件,通過下列形式接受義務教育:
(一)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
(二)在普通學校、兒童福利機構或者其他機構附設的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讀;
(三)在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就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創造條件,對因身體條件不能到學校就讀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采取其他適當形式進行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和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教育工作,應當堅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能教育與身心補償相結合;并根據學生殘疾狀況和補償程度,實施分類教學,有條件的學校,實施個別教學。
第二十條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應當適合殘疾兒童、少年的特點。
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班)的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訂;教材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第二十一條普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能適應普通班學習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就讀,并根據其學習、康復的特殊需要對其提供幫助。有條件的學校,可以設立專門輔導教室。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教學工作的指導。
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義務教育,可以適用普通義務教育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但是對其學習要求可以有適度彈性。
第二十二條實施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特殊教育學校應當根據需要,在適當階段對殘疾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職業教育和職業指導。
第四章職業教育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職業教育納入職業教育發展的總體規劃,建立殘疾人職業教育體系,統籌安排實施。
第二十四條殘疾人職業教育,應當重點發展初等和中等職業教育,適當發展高等職業教育,開展以實用技術為主的中期、短期培訓。
第二十五條殘疾人職業教育體系由普通職業教育機構和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組成,以普通職業教育機構為主體。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合理設置殘疾人職業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普通職業教育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人入學,普通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積極招收殘疾人入學。
第二十七條殘疾人職業教育學校和培訓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設置專業,并根據教學需要和條件,發展校辦企業,辦好實習基地。
第二十八條對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應當酌情減免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五章普通高級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條普通高級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機構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三十條設區的市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舉辦殘疾人高級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學校(班),提高殘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廣播、電視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開設或者轉播適合殘疾人學習的專業、課程。
第三十二條殘疾人所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殘疾人開展文化知識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三十三條掃除文盲教育應當包括對年滿15周歲以上的未喪失學習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殘疾人實施的掃盲教育。
第三十四條國家、社會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學成才。
第六章教師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培養、培訓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們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鼓勵教師終身從事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三十六條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應當熱愛殘疾人教育事業,具有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關心殘疾學生,并掌握殘疾人教育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三十七條國家實行殘疾人教育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八條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舉辦單位,應當依據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教師編制標準,為學校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