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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用于市衛生系統直屬各單位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及修繕等建設項目。
第二條凡屬市財政安排的年度建設專項資金和各單位自籌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均納入本條例的辦法范疇。
第三條工程造價在10萬元的建設項目,均應采取招投標。
第四條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各單位均應聘請具有國家認可資格的社會監理公司進行工程監理。工程造價100萬元以下的建設項目,由市衛生局統一委托工程監理。
第五條屬市財政年度的專項建設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各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第六條各單位每年十月以前,將下年度的建設修繕計劃上報市衛生局,由衛生局根據本系統的實際情況安排相應的建設項目和調整分配資金。未報計劃的單位將不考慮項目與資金的安排。
第七條各單位上報年度計劃的同時,所上報的資料需包括項目論證科學性分析報告、工程項目說明書(或規劃設計任務書)。
第八條項目、資金及工程項目說明書(或規劃設計任務書)落實和經批準后,建設單位以招標的方式確定具有國家認可設計資格的專業設計單位,并根據資金計劃和工程項目說明書(或規劃設計任務書)進行項目設計和編制工程概預算。各單位不得超計劃設計,工程概預算需經市衛生局及有關工程概(預)算審計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各單位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認真做好工程審批報建工作,未經市衛生局及(或)市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一律不得實施。
第十條在完善設計及審批報建的前提下,各單位認真做好工程實施前的招投標工作,包括擬定標書和確定發標、工程答疑及開標時間等。參加招投標的施工企業必須經市衛生局認可并在衛生局注冊登記的單位。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未經批準的施工單位組織招標。
第十一條工程造價3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由市衛生局協助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招投標;工程造價在10萬-100萬元的建設項目由各單位組織招投標,市衛生局參與協助完成;1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由市衛生局組織招投標確定施工隊伍。參加投標的隊伍為3-5家。
第十二條招投標前各單位具備以下資料:
1、項目實施論證報告;
2、資金落實批文;
3、項目審批報建批復函;
4、參加投標企業的完整資料;
5、完整的設計資料(如圖紙需加蓋出圖章等)及概預算;
6、確定工程監理公司。
第十三條確定施工單位后,根據定標的要求簽訂施工合同,付款方式嚴格按照《*市衛生系統基本建設撥款財務管理辦法(暫行)》深衛計*]第20號的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開工前必須具備以下資料:
1、開工申請報告;
2、資金落實批文;
3、完整的設計資料;
4、監理公司合同;
5、工程施工合同。
開工前需組織包括市衛生局、監理公司、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進行圖紙會審,確定施工組織方案。
第十五條設計及施工變更的有關說明及要求需由建設單位、監理公司、施工單位及(或)設計單位共同以書面形式確定。施工過程中嚴格控制施工變更現場簽證。施工變更造價在1萬元以上的項目需報市衛生局審核批準。現場簽證工程量及所需資金將不作為工程進行中的支付憑證,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后一并支付。
第十六條工程完工后,由市衛生局及(或)市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建設單位、監理公司、設計單位及施工企業,共同進行工程驗收。同時建設單位認真收集和整理有關工程資料,報工程決算。驗收通過后,根據合同及決算結果結算工程款。
第十七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各單位要做好相關資料建檔工作,無完整檔案資料的單位,將暫撥工程尾款直至該項工作完成。
第十八條工程完成后,各單位應認真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統計報告,連同有關合同、概預算、驗收報告及決算資料一并申報市衛生局。